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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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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成立前提议人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发生纠纷, 应该由谁负担责任? 今天顾问单位一个股东着急打电话给我, 咨询我说她在企业筹备过程中, 以自己名义为企业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 企业现在欠了80余万元租金, 房东可能要告她, 问我怎么办?那么, 房东是否有权以该股东或者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房屋租金应该由谁来负担? 首先, 我们经过一个再审案例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和法院判决: ()湘04民再43号; 一审法院认定: 依据《中国企业法》相关要求, 企业筹备时发生债权债务, 企业未成立由提议人负担责任, 企业成立后由企业负担责任。本案中, 企业成立以前, 被告虽以自己名义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 不过由企业实际使用, 企业是受益人, 房屋租赁费属于企业筹备时发生债权债务, 应该由企业负担, 故本案被告不适格, 裁定驳回起诉; 再审法院认定: 依据协议相对性, 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协议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而不能向与协议无关第三人提出协议上请求, 也不能私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义务, 也就是说, 谁签署协议, 谁负担责任; 本案中所包含协议双方是再审申请人谭德章与被申请人颜小龙, 所以再审申请人谭德章选择颜小龙作为被告符合协议相对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企业法>若干问题要求(三)》第二条中, 对相关提议人为设置企业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责任负担问题作了明确要求。该条共有两款, 第一款是基础标准, 对于提议人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 谁签协议谁负担责任, 这是协议相对性标准要求。第二款是例外, 要求了提议人免责条件, 一是企业介入权行使, 二是协议相对人选择权行使, 只有这两个要件同时含有, 才能由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介入包含企业明示确定, 或者企业实际享受了协议上权利, 或者实际推行了协议义务, 在符合企业介入条件同时还需要协议相对人选择权行使, 如协议相对人认为企业负担责任能力不如提议人, 则能够选择请求由提议人负担协议责任, 不然选择由企业负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企业法>若干问题要求(三)》第三条要求是提议人以设置中企业名义对外签署协议, 企业成立后协议相对人请求企业负担协议责任, 人民法院应予支付。该条要求是提议人以企业名义签署协议情形, 而本案是提议人颜小龙以自己名义与谭德章签署协议, 该条款并不适用该案。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企业法>若干问题要求(三)》第二条、 第三条之要求, 以被申请人颜小龙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谭德章起诉不妥。 以上各项法律要求, 说人话就是: 1、 房东有权依据协议相对性, 以签署租赁协议当事人即该股东为被告直接向法院起诉, 要求其支付房租; 2、 在企业实际使用了该房屋情况下, 房东假如是担心该房东没有清偿能力, 能够直接以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保险起见, 房东也能够将该股东和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以上法律要求是为了保护协议相对人, 这也给我们其她正在计划建立企业提议人提了个醒, 在以后签署协议时能多走点心: 1、 签署协议时首先明确未来协议由谁来推行?假如是企业推行, 则应该以企业名义签署协议; 假如是自己推行协议, 则应该是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 切莫因疏忽大意造成后面无须要纠纷; 2、 假如提议人已经以自己名义签署了协议, 那么在企业成立以后, 提议人应该要求企业对该协议给予确定, 最好是由协议相对人、 提议人、 企业签署补充协议, 明确由企业享受协议权利、 负担协议义务。 3、 若协议相对人只以提议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亦判决该提议人负担协议责任后, 该提议人有权对其支付协议价款向企业进行追偿。 附: ()湘04民再43号裁定书 /10/26 再审申请人谭德章与被申请人颜小龙加工协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湘04民再4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 谭德章, 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颜小龙, 男。 再审申请人谭德章因与被申请人颜小龙加工协议纠纷一案, 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珠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 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9月27日作出()湘04民申6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谭德章再审申请请求: 第一, 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珠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 第二, 请求由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或衡阳市其她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并判令被申请人颜小龙给付再审申请人谭德章加工承揽费298953.6万元人民币, 并负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1、 原审裁定适使用方法律错误。依据协议相对性标准, 谁签协议谁负担责任, 本案是谭德章与颜小龙个人签署, 即使颜小龙于4月19日向湖南省衡阳市工商局珠晖工商分局申报设置企业, 6月16日经核准成立, 但颜小龙并没有以企业名义签署协议, 亦未通知谭德章其企业成立。所以谭德章选择颜小龙作为唯一被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企业法>若干问题要求(三)》第二条第一款要求, 原审法院认为应起诉衡阳市银众建材加工有限企业是错误适使用方法律。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该协议签署时虽为谭德章与颜小龙, 但实际该沙场已于4月19日向衡阳市工商局珠晖工商分局申报为衡阳市银众建材加工有限企业, 分别由颜小龙、 罗华、 丁威胜、 刘达清、 许勇五人投资, 6月16日经核准成立, 领取营业执照, 颜小龙为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国企业法》相关要求, 企业筹备时发生债权债务, 企业未成立由提议人负担责任, 企业成立后由企业负担责任。本案实为在向工商局申报核按时, 法定代表人颜小龙与原告签署协议, 而该企业事实随即已经经工商局核准成立, 本案被告应该为衡阳市银众建材加工有限企业。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案法庭辩论结束后, 原告请求追加衡阳市银众建材加工有限企业为共同被告,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企业法>若干问题要求(三)》第二条、 第三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要求裁定: 驳回原告谭德章起诉。 本院再审认为, 依据协议相对性标准, 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协议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而不能向与其无协议关系第三人提出协议上请求, 也不能私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义务, 也就是说, 谁签署协议, 谁负担责任。本案中所包含协议双方是再审申请人谭德章与被申请人颜小龙, 所以再审申请人谭德章选择颜小龙作为被告符合协议相对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企业法>若干问题要求(三)》第二条中, 对相关提议人为设置企业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责任负担问题作了明确要求。该条共有两款, 第一款是基础标准, 对于提议人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 谁签协议谁负担责任, 这是协议相对性标准要求。第二款是例外, 要求了提议人免责条件, 一是企业介入权行使, 二是协议相对人选择权行使, 只有这两个要件同时含有, 才能由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介入包含企业明示确定, 或者企业实际享受了协议上权利, 或者实际推行了协议义务, 在符合企业介入条件同时还需要协议相对人选择权行使, 如协议相对人认为企业负担责任能力不如提议人, 则能够选择请求由提议人负担协议责任, 不然选择由企业负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企业法>若干问题要求(三)》第三条要求是提议人以设置中企业名义对外签署协议, 企业成立后协议相对人请求企业负担协议责任, 人民法院应予支付。该条要求是提议人以企业名义签署协议情形, 而本案是提议人颜小龙以自己名义与谭德章签署协议, 该条款并不适用该案。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企业法>若干问题要求(三)》第二条、 第三条之要求, 以被申请人颜小龙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谭德章起诉不妥。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要求, 裁定以下: 一、 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珠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 二、 指令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5784元, 退还再审申请人谭德章。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霁清 代理审判员 罗婷 代理审判员 谭天梯 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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