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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议心得体会
【篇一: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劳动协议法》出台了, 我感到几天学习受益匪浅, 增加了对《劳动协议法》认识和了解, 感觉一部好法律, 不仅是一个规则, 也是一场革命, 它是国家进步支撑点, 也是社会前行铺路石。《劳动协议法》恰恰是在总结了中国立法经验, 借鉴国外成熟做法, 依据劳动关系中突出问题, 开门立法, 所以, 它是一部切合实际好法。《劳动协议法》关键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协议法》第一条要求完善劳动协议制度, 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构建友好稳定劳动关系。强资本, 弱劳工是最最经典劳动关系, 《劳动协议法》保护正是劳动者、 弱者权益, 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保护和过分保护, 而是经过合适、 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 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同时, 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协议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 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 规范了劳动协议形式, 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协议定立中责任, 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处理。在劳动协议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协议短期化, 进而处理了因劳动协议不稳定, 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 素质低、 质量低、 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 从根本上处理了劳资双方矛盾关系, 对于推进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关键现实意义深远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 本人有部分心得体会, 即这部法律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保护, 立法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以下是我研究整理劳动协议法多个亮点: 保护劳动者利益要求之一: 扩大劳动协议法适用范围
伴随社会发展, 部分新用工主体、 用工形式不停出现: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合作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 部分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 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怎样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利益, 在以往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要求, 但新经过劳动协议法有了创新性要求, 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1)要求中国境内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签订、 推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 适用本法;
(2)要求事业单位与实施聘用制工作人员签订、 推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 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要求, 依据其要求; 未作要求, 依据本法相关要求实施;
(3)要求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 签订、 推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 依据本法实施。
保护劳动者利益要求之二: 用人单位要负担对应社会责任
劳动协议法要求了用人单位在淘汰人员中应该负担社会责任。劳动协议法与劳动法相比, 补充要求淘汰人员时, 应该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签订较长久限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3)家庭无其她就业人员, 有需要扶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学习心得, 不妥之处请谅解。
【篇二: 劳动协议法 学习心得】
《中国劳动协议法》学习心得
《共和国劳动协议法》 已由共和国第十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6月29日, 现予公布, 自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率领下, 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 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 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要求权利, 我们应在法律许可基础上做好自己本职员作, 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 该怎样运使用方法律来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现在系统阅读了《劳动协议法后》深有感慨, 因为在学习《中国劳动协议法》后, 我认为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 尤其是我们立即踏入社会, 走上工作岗位, 就应该知道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以及应注意事项。
该法要求, 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 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已建立劳动关系, 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协议,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还要看自己签署是有固定时限还是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怎样劳动协议算无效合相同等。假如我们不懂这些, 不去关注自己正当权益, 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正当权益, 我们也不知道。假如一帆风顺还好, 不过假如碰到什么事情, 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当然我们也应依据法律来约束自己行为, 推行自己义务, 比如, 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署保密协议等, 我们也应该不做触犯法律事情, 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
在该法中, 还让我了解到了在推行劳动协议过程中, 《劳动协议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正当酬劳权益, 第三十一条明确要求: 用人单位应该严格实施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 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日常加
班应是日常工资150%, 周末应是日常工资200%, 节假日应是日常工资300%。所以, 我们应该努努力争取取我们劳动所得, 依法取得我们劳动酬劳, 一旦权益受到侵害, 应学会使用方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还有, 伴随时间或者环境等部分原因, 我们常常见面临劳动协议解除与终止, 该法中要求了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以及在解除时用人单
位应该怎样做才算合理, 以及解除以后劳动者能够取得哪些权益: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解除以后应该推行什么义务, 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 更值得我们了解清楚还有用人单位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 应对劳动者做出哪些赔偿, 比如第八十二条要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应该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有下列情形, 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酬劳、 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 劳动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应该支付其差额; 逾期不支付, 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 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协议法中要求或其她原因没有推行好自己义务, 也应负有对应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职业生涯相关键指导帮助意义。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要求各项法规, 并能在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 应知道怎样拿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篇三: 劳动协议法心得体会】
对于《劳动协议法》心得体会
《中国劳动协议法》自1月1日起施行。劳动协议法颁布和实施, 对推进构建友好劳动关系、 重建劳动关系新格局意义极为重大, 其宗旨是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同时也不能侵犯用人单位利益。所以, 作为劳动者我们, 应该在了解劳动协议法前提下, 最大程度利使用方法律维护自己正当利益。
对于立即踏入职场我们, 务必需了解劳动协议法部分基础常识。老师利用课堂时间率领我们学习其中最精华部分, 我将我学习劳动协议法几点心得写出来, 大家共同从中学习受益。
在应聘过程中, 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真实信息, 但并不意味着求职应聘须如实回复全部提问。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全方面了解求职者情况是自己权利而侵犯劳动者隐私。为保护劳动者隐私权, 《劳动协议法》明确要求不属于“与劳动协议直接相关基础情况”, 单位都无权过问, 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初入某个工作单位, 单位都会要求一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且双方都满意后再签署劳动协议。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无休止延长劳动者试用期, 克扣试用期工资, 无缘无故解聘试用期劳动者等等行为, 劳动协议法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问题, 劳动协议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协议法同时限定了试用期工资最低水平。劳动协议法还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
我们签署劳动协议分为三种: 固定时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无固定时限。不过在这里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解除都存在误解, 认为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一经签署就不能解除。这么误解结果是, 部分劳动者把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视为“护身符”, 千方百计要与单位签署, 而很多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看成了“终生包袱”, 想方设法逃避签署。《劳动协议法》对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给出了明确界定: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协议。”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协议终止是不确定, 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就能够解除。其实, 很多单位实践经验表明, 与符合条件职员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有利于增加凝聚力, 保持职员队伍稳定; 而大多数职员也明白, 不好好工作或者不与单位同舟共济, 就是签了无固定时限协议也白搭。
在工作过程中, 假如双方发生分歧, 劳动者正当权益受到伤害, 劳动者能够经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来处理劳动争议。《劳动协议法》要求: 劳动争议案件或裁或诉。当事人能够申请仲裁, 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者都能够成为终局裁决。《劳动协议法》第七十七条要求: “劳动者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 ”这么要求, 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劳动协议法》是每一位劳动者以及每一个用人单位必需了解法律, 只有对其中部分条文了解甚至熟知, 才能保护我们自己权益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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