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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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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 协议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 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依据《中国协议法》、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措施》, 为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充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经双方协商签署本协议。 一、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总投资: 3.建设地点: 4.建设规模: 5.投资性质: 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 范围和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同意设计文件, 对建设单位委托项目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工程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帮助建设单位实现项目建设预期目标。 三、 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工程质量标准: 项目管理期限: 个日历天 四、 项目管理费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万元。 五、 本协议由以下文件组成: 1、 双方认可相关工程变更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 3、 专用协议条款; 4、 通用协议条款; 5、 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6、 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组成本协议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 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 本协议中相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通用协议条款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七、 建设单位承诺, 遵守本协议中各项约定, 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必需条件。 八、 项目管理单位承诺, 遵守本协议中各项约定, 根据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负担项目管理任务。 九、 本协议一式陆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叁份。 建设单位: (签章) 项目管理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协议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 适使用方法律法规、 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 (1)“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实施项目管理项目。 (2)“建设单位”是指负担直接投资责任、 委托项目管理业务一方, 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3)“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根据项目管理协议约定, 负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一方。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任命全方面推行本协议责任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 ①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 经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 ②因为建设单位原因, 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加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因为建设单位原所以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 (10)“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适使用方法律是指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协议)权利建设单位权利 第四条建设单位有权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稽查, 对违规行为给予纠正。 第五条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 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效要求认定权, 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第六条建设单位有工程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材料设备供货单位选定权, 以及与其签订协议签署权。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对项目各项费用支出审核确定权。 第八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专题汇报。 第九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更换不称职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项目管理单位权利 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授权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享受以下项目建设组织、 管理及协调权: 1、 主持项目各参与方协调工作, 关键协调事项应该事先向建设单位汇报。 2、 管理监理、 材料、 设备采购和施工承包协议, 对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材料和设备采购单位上报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核, 并按要求向相关单位办理各项费用支付。 3、 工程施工进度、 质量、 安全检验、 监督。 4、 帮助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5、 帮助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约定处理保修、 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授权下, 可对任何第三方协议要求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 质量、 工期, 则这种变更须经建设单位事先同意。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提出本协议约定之外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有权取得项目管理酬劳, 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金。 第二章各方(协议)义务 建设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双方约定时间内, 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与工程相关、 为项目管理单位所需要工程资料和必需现场办公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该在约定时间内, 就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该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 能快速作出决定常驻代表, 负责与项目管理单位联络。更换常驻代表, 要提前通知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帮助项目管理单位协调与项目管理相关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关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监督项目建设实施, 并参与项目完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单位核拨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 组织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客观、 全方面、 公正绩效评价。 项目管理单位义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 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程序,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遵守职业道德, 公正、 诚信地工作, 维护建设单位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应该依据委托项目管理协议约定, 选派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 组建项目管理机构, 配置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推行项目管理协议。项目管理机构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立刻向建设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按同意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确保工程质量, 按期交付使用。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她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 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办理以下事宜: 1、 办理土地征用、 计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2、 组织工程监理、 施工、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 帮助建设单位审查与监理、 施工及建筑材料、 设备、 构配件供给等企业签署协议, 并监督实施; 4、 立刻处理工程索赔, 组织进行工程完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5、 组织完工验收, 并将验收合格项目在要求时间内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6、 组织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 7、 组织项目后评定。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项目建设档案, 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管理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并报建设单位存档。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相关保密资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 应将其设施和剩下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 并按双方约定时间和移交方法移交这类设施和物品。 第四章责任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全方面实际地推行本协议约定各项协议义务, 任何未按协议约定推行或未合适推行行为, 应视为违约, 并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有权就因项目管理单位原因造成损失提出索赔, 假如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 则索赔提出方应赔偿由该索赔给她方造成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 建设单位应与项目管理单位协商处理。不可抗力包含因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协议双方责任造成爆炸、 火灾, 一定等级风、 雨、 雪、 洪、 震等自然灾难。 项目管理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全方面实际地推行本协议约定各项协议义务, 任何未按协议约定推行或未合适推行行为, 应视为违约, 并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因项目管理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发生改变, 致使工期延长、 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 项目管理单位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 项目管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处理。不可抗力包含因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协议三方责任造成爆炸、 火灾, 一定等级风、 雨、 雪、 洪、 震等自然灾难。 第五章协议生效、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因为建设单位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 暂停或终止, 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影响立刻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采取对应方法。因为建设单位未采取对应方法, 项目管理单位可继续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 直至提出解除协议。建设单位负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项目管理单位未推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 而又无正当理由, 建设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协议, 项目管理单位负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 应该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她各方。因解除协议使其她各方遭受损失, 除依法能够免去责任情况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帮助建设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 并经相关单位审核经过工程决算, 项目管理单位收到项目管理酬劳尾款后, 本协议即终止。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引发争议, 应该协商处理, 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 协调后争议仍未处理时, 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协议条款 第一条协议适使用方法律及依据: 《中国协议法》、 《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措施》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项目管理费计算方法: 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108)号, 项目管理费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含: 人职员资、 车辆、 办公设备使用费、 公告、 新闻宣传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项目管理行为费用。 额外工作酬劳计算方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工程资料和必需现场办公条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7天内就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给予书面回复。 第五条建设单位联络人: ##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以下方法、 时间、 金额向项目管理单位核拨建设项目管理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 (1)预付款支付: 自项目管理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 建设单位应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30%作为项目管理单位预付款; 即12.84万元。 (2)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①工程总进度达成50%时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30%; ②工程经过完工验收, 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20%; ③工程完成管理移交、 资料归档后, 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20%。 第七条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方法和时间: 项目管理机构每个月5日前向建设单位报送《项目管理月报》。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假如渎职, 同意按以下措施负担责任, 赔偿损失: 赔偿额=评定损失额×项目管理酬金率。最终赔偿额不超出项目管理酬金总额。 因项目管理单位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安全事故, 视事故情况扣减协议金额1-5﹪, 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因项目管理单位渎职造成工期延误, 视工期延误时间情况扣减协议金额1-5﹪。 第九条项目管理单位在责任期内所管理项目若取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评选优良工程、 质量安全优异单位等荣誉, 建设单位应按协议价1-5﹪奖励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条争议处理方法: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争议, 双方应经过协商处理; 协商无法处理, 即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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