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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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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协议 本协议于10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重庆市江北区签署: 甲 方: 住 址: 经 营 者: 身份证号码: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电 话: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重庆市江北区设置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企业, 该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已经过工商核名, 正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甲方暂定于 年 月 日正式注册成立(实际注册设置时间以工商发放营业执照之日起为准); 2以甲方名义正在筹建开设餐饮门店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需集思广益、 群策群力; 3甲方已向乙方公告和说明相关筹建方案, 投资要求等信息, 乙方已具体阅读并充足了解甲方公告筹建方案、 投资要求等; 4乙方认为自己符合投资相关条件和资格, 自愿向甲方投资; 5乙方承诺自己是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资信和财务情况良好。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互利互惠”标准, 就乙方向甲方投资及相关事宜,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并共同遵守。 第1条释义 1.1发展基金: 专题用于门店局部改造、 装修调整、 大修、 大型设备购置等经营所需费用。 1.2净利润=主营业收入-销售折扣-主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 第2条投资合作概况 2.1投资合作项目名称: , 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注册为准; 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 餐饮管理、 餐饮服务(具体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2.2本协议签署时, 该项目还未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许可, 乙方同意协议由甲方经营者或授权代表人先行签字, 待甲方营业执照和公章等印鉴齐备后, 补盖甲方印章, 甲方经营者后授权代表人先行签字与甲方盖章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3合作期限: 自乙方将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5年。合作期满后, 双方经协商一致继续合作, 双方到时另行签署协议。 第3条 投资款及支付 3.1该项目投资总额暂定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甲方最终收到投资款多于投资总额10%, 双方同意将多出投资额作为项目运行管理资金; 甲方最终收到投资款少于投资总额, 乙方同意根据决算投资百分比增加对应投资款, 如各投资人均不一样意追加投资而甲方实际收到投资款不足以开启该项目运行, 乙方可依据认缴百分比追加投资, 甲方也可另行追加投资人或自行投资, 也可选择解除协议。如甲方解除本协议, 到时甲方全额无息返还已收到乙方支付投资款。 3.2乙方向甲方投资人民币 元(大写: ), 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将该投资款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不能按时支付投资款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经双方确定后另行确定支付时间, 如乙方在双方另行确定支付时间内未支付投资款, 视为乙方放弃投资。 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 3.3甲方实际收到投资款少于本条第2款约定, 乙方投资总额以甲方实际收到投资款为准。 第4条收益分配 4.1乙方实际支付投资款后, 经决算乙方占甲方实际收到总投资款 %, 如合作期内, 因新增投资人或其她投资人增投等情形稀释乙方投资百分比, 最新投资百分比以甲方向乙方公告为准。合作期间, 乙方按本条约定可分配收益 %分配收益。 4.2合作期间, 乙方追加或降低投资款, 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明确, 到时乙方即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百分比进行收益分配。 4.3收益分配计算公式: 每个月可分配收益=(净利润-发展基金)*决算分配收益百分比*80%; 当月预留20%可分配收益(不计利息)累计至年底统一进行核实和分配。 4.5每个月提取净利润20%用于该项目发展基金, 余额纳入清算分配, 无利润时该项为0。当月净利润<0,不分配收益, 且每个月净利润需先填补前期亏损, 填补前期亏损后余额>0后再提取发展基金, 待提取发展基金后, 再进行收益分配。 4.6收益分配时间: 每个月(依据公历月份1-31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末为核定当月该项目经营收益、 亏损结算日, 经核定乙方应分配所得收益, 由甲方于次月20日(遇节假日、 周末等对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应分配所得收益80%, 余下20%收益款预留(不计息)。预留20%收益甲方以年度作为结算周期, 甲方在第二年度2月 20 日前将余款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以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上述账户信息必需是乙方自行开立自有账户, 信息如有变更, 乙方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不然甲方不负担无法支付或拖延支付责任, 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法将上述款项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分配了对应收益。 第5条亏损分担 5.1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收益分配百分比负担该项目亏损和债务。 5.2该项目连续亏损6个月以上或连续1年未分配利润, 经总投资百分比三分之二以上投资人表决同意继续经营该店或更改经营项目继续经营, 而该项目需增加投资, 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收益分配百分比增加投资。如乙方不一样意增投, 视为退出, 按本协议约定退出/解除条款进行核实。 第6条项目经营管理 6.1合作期间, 该项目经营管理事务(包含但不限于门店选址、 人员配置、 物料采购、 装修风格、 装修方案、 日常经营管理等与项目运行相关全部管理事务)由甲方全方面负责。 6.2双方约定, 该项目对外直接以甲方名义开展业务, 乙方不参与该项目经营管理, 但有权对经营管理事务提出提议, 并有权享受按约定百分比取得收益和要求甲方向乙方通知项目包含但不限于经营、 收益、 亏损相关全部相关情况。 第7条税费负担 7.1甲方在运行管理过程中,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计划税务, 但依据税务局或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甲方需补缴税费, 由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收益分配百分比负担对应税费。到时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相关事宜后, 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收益中扣除, 不足部分, 由乙方于指定时限内另行支付。 7.2乙方可取得分配收益应缴纳税费(包含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 由乙方负担。甲方在分配收益时候会合理计划税务, 但因税务部门或相关政策要求补缴税款, 甲方有权从后续向乙方分配收益中扣除对应税费, 并代为缴纳, 不足部分, 由乙方于指定时限内另行支付。 第8条投资人议事规则 8.1合作期内, 甲方应每年最少组织召开一次投资人会议, 宣告相关该项目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 8.2甲方于会议召开前10日内以书面方法通知乙方, 通知由甲方依据本协议通知条款约定向乙方送达后即视为有效。 8.3乙方应自行按时参与甲方召开投资人会议, 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会议, 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授权委托她人(非投资人)代为参与, 乙方授权委托应签署对应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明确具体。授权委托人参与会议表示意见、 投票和表决结果均代表乙方意见和表决, 事后乙方不得因未亲自参与会议而不予认可。 8.4甲方组织召开会议应做好对应会议统计, 会议统计整理后应交参会投资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定。 8.5合作期内, 包含该项目重大事项(如项目组织形式从个体户变更为企业、 经营范围重大/实质性调整、 重新装修、 追加投资、 暂停营业一个月以上、 关店等), 甲方可选择召开会议进行现场表决, 也能够书面表决形式作出。书面表决, 甲方应事先重大事项相关概况、 方案情况以书面通知方法通知乙方,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甲方, 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或已知悉无异议。 8.6双方同意, 该项目全部重大事项决议经累计超出50%投资百分比表决经过即为有效决议, 甲方有权实施和实施。 第9条退出 9.1合作期内, 乙方可将其认缴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她投资人或对外转让, 转让前应书面通知甲方, 经甲方书面确定后, 方可转让。乙方转让仅在其实缴投资额范围内, 超出部分无效, 转让价款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自行约定, 甲方不得干涉。 9.2合作期内, 乙方个人或家庭组员发生意外或重大疾病等紧急情况, 急需资金, 乙方可书面申请甲方回购乙方投资。甲方回购价格以项目2年折旧分期计算, 到时双方对投资款和收益进行核实, 不足一年, 按月折算, 不足一月, 按一月结算。 第10条双方权利义务 10.1甲方经营管理该项目应勤勉尽力, 尽力保障甲乙双方正当权利。 10.2甲方应做好项目财务核实、 报表并留存好相关凭证、 数据。 10.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推行分配收益款等义务。 10.4甲方应按约定定时或不定时向乙方通报该项目经营管理中发生含有重大影响事务。 10.5乙方应全方面推行自己出资、 分摊亏损等义务。 10.6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支付投资款为正当起源, 还未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正当权益。如乙方支付投资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乙方需和其配偶明确划分本协议项下相关权益, 乙方配偶不享受投资人任何权利, 但收益是否为共同财产由乙方自行与其配偶确定, 乙方因投资收益分配等相关事宜和配偶发生纠纷, 由乙方自行处理, 概与甲方无关。 10.7乙方承诺依据本协议约定正当行使自己权利、 推行自己义务, 不干扰、 影响甲方经营管理活动。 10.8乙方应做好该项目所在区域公共关系维护和社会资源整合, 包含当地税收优惠政策争取、 环评和餐饮服务相关资质许可证书申请和取得等, 帮助甲方有序经营和推广宣传。 10.9合作期内, 乙方有权推行申请和登记手续后, 查阅、 复制该项目财务报表, 乙方对查阅、 复制或知悉财务汇报、 报表等数据乙方给予保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向其她任何第三方泄露。 10.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她任何第三方, 不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分配收益。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应按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投资款, 逾期未支付, 视为乙方放弃投资, 本协议自动解除, 双方之前基于投资或者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 协议、 意向或承诺均同时解除。 11.2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配, 除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造成外, 甲方无法按时支付收益, 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明确通知支付时间, 甲方在通知时间内仍为支付分配收益或无故拒绝支付收益, 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收益总额1‰/日违约金, 逾期达30个工作日以上,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支付全部投资款和对应收益。 11.3按约定, 应由乙方另行支付税费、 亏损等, 乙方逾期未支付, 应负担应付金额1‰/日违约金, 若甲方所以现行垫付对应税费、 亏损, 乙方向甲方支付对应税费、 亏损。 第12条 协议变更、 终止和解除 12.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任何修订、 变更、 增减条款等, 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 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给予明确。 12.2因国家出台对应法律法规或政策, 影响本协议推行或造成本协议部分条款需变更, 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实施。 12.3合作期内,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本协议终止, 该项目停止经营并按约定进行清算: 12.3.1经营期内在六个月内连续亏损或累计亏损金额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 12.3.2累计超出50%投资百分比投资人一致同意, 停止营业, 终止协议; 12.3.3依据当初甲方财务数据测算, 该项目在3个月内无法止损, 且财务数据预期财务情况将继续恶化, 资不抵债; 12.3.4该项目原经营餐饮服务种类连续亏损, 依据市场情况甲方决定更换品牌、 经营项目或餐饮服务种类等, 但累计投资百分比超出50%投资人均不一样意更换或调整方案; 12.3.5该项目被其中一个或多个投资人受让或累计投资百分比超出50%投资人一致同意将该项目对外转让; 12.3.6因政府征收、 拆迁等原因造成该店所使用房屋或场地无法继续使用, 甲方无法在原地址继续经营, 全部投资人均不一样意迁移至新地址; 12.3.7其她因不可抗力、 情形变更、 政府行为等造成该项目无法继续运行, 本协议根本目无法实现。 12.4本协议依据12.3款解除/终止, 甲方应组织对该项目进行清算,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协议约定程序进行债务清偿、 收益分配。 12.5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15个工作日内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甲方返还投资款, 以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 12.5.1甲方将乙方投资款用于非法活动, 被相关机关查处; 12.5.2甲方收取乙方投资款后在【2】个月仍未开启该项目选址、 装修等实质运行方案且未向乙方书面说明合理理由。 12.6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15个工作日内解除本协议, 停止向乙方分配收益, 若乙方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 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投资款和应分配收益中给予扣除: 12.6.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干涉甲方正常经营活动, 经甲方催告后仍不纠正; 12.6.2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资款属于违法所得, 经查证属实; 12.6.3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资款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其妻/夫在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资款后要求甲方分割收益或享受投资人权益, 而乙方在甲方要求合理时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或纠纷; 12.6.4乙方存在其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协议约定, 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2.7因乙方违约提前终止/解除本协议, 预留还未分配给乙方20%收益款和发展基金均不予分配。 第13条项目清算 13.1本协议期满终止、 提前解除/终止或因该项目连续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或资不抵债等时, 该项目应进行清算, 清算由甲方或实际运行管理该项目投资方组织进行。 13.2项目清算时应根据清算相关法律要求和本协议约定手续、 程序进行, 收取债权, 并依据当初市场情况尽力以合理价格处理该店及该店资产、 物料等。清算后所得财产清偿次序为: 支付清算费用, 支付职员社保, 支付职员工资和赔偿金, 缴纳税费, 清偿该项目经营期间发生债务(包含但不限于供给商货款等), 扣除上述费用后, 按各投资人投资百分比分配盈余。 13.3如清算所得财产总额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 职员社保工资和赔偿金、 税费、 债务”, 由各投资人依据协议约定收益分配百分比负担对应费用, 乙方应于清算期内将对应费用足额支付给甲方, 逾期未支付由甲方先行垫付,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3.4本协议未到期即终止或提前解除, 发展基金或其它额不纳入清算分配。 第14条不可抗力 合作期内, 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时间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推行或约定目无法实现,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一方应该立刻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推行或者部分不能推行原因, 或者需要延期推行理由有效证实。此项证实文件应由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和公证机构出具。不可抗力造成甲或乙方损失, 经相关机关确定, 甲乙双方互不负担责任, 根据事故对推行协议影响程度, 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中止/延期推行协议。 本条所指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 不可抗拒自然灾难、 战争、 社会动乱等客观情况, 以及因国家政策改变造成本协议实际上或者法律上无法推行或约定目无法实现等。 第15条 保密 双方因签署、 推行本协议所知悉或可能知悉任何一方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包含但不限于筹建方案、 经营数据、 财务报表、 用户名单、 经营管理方案、 重大决议、 商业计划、 个人职业等), 均应负保密义务。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披露或因需处理争议向律师、 法院提供外,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不然, 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投款30%违约金, 并赔偿所以给守约方造成全部损失。 本保密约定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5年内仍然有效。 第16条通知 本条载明双方联络信息、 通讯地址视为通知地址, 任何一方以快递/邮寄/挂号信等方法向她方送达任何书面通知、 函件等文件经寄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完成, 而不管受送达方是否实际收到。如任何一方下述通讯地址或联络信息变更, 该方应在变更后3日内通知对方, 逾期未告之则送达方仍视下述地址为可送达地址。且送达方按此地址寄出三以后视为已送达。 甲方: 乙方: 联络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箱地址: 邮箱地址: 传真: 第17条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签署、 推行发生任何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8条 协议签署及其她 18.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一式两份, 甲方执一份, 乙方执一份, 每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双方确定, 本协议内容和条款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双方均已完全知悉并充足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 本协议签署不存在任何欺诈、 胁迫等行为, 甲方对乙方投资行为不作任何回报、 返还承诺。乙方知悉并确定, 已具体阅读并充足了解上述条款内容和含义, 已完全知悉此次签约和出资属于投资行为, 而非任何借款、 存贷等行为, 了解投资风险, 并自愿负担因投资行为可能发生风险和损失。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为双方签章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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