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抵 押 合 同
编号: 号
乙方提醒: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 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 如有不明之处请立刻咨询, 乙方一定主动解答。甲方有权选择使用本协议或选择其她协议, 但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 并对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去条款法律含义有正确无误了解。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电 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电 话: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协议债务人”)与乙方签署编号为 《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推行, 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以其财产为主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依据《中国物权法》及其她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 制订本协议。
第 一 部 分
第1条 本协议项下主债权种类为 , 被担保主债权币种为人民币, 本金数额累计为(大写) (小写¥ )。
第2条 主协议债务人推行债务期限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抵押期限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若依据主协议约定上述期限在推行中发生改变, 则以借条等债权凭证记载日期为准。若依主协议约定, 债务提前到期, 则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推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3条 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基础情况(可另制抵押财产附表, 作为本协议附件): 房屋产权人为: ; 房屋产权证号为: ;
房屋座落于 ;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抵押人申明若上述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成功,本人同意将下述房屋作为该笔借款抵押担保物:
房屋产权人为: ; 房屋产权证号为: ;
房屋座落于 ;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4条 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作抵押, 并同意接收本协议条款。
共有些人(一) 有效证件号码:
共有些人(二) 有效证件号码:
第5条 本协议签署后, 甲方应配合乙方到相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6条 双方约定其她事项:
本协议双方自愿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给予本协议以强制实施效力, 抵押人同意在主协议债务人不推行或者不合适推行主协议项下还款义务时以及发生主协议约定贷款人(抵押权人)有权宣告贷款提前到期情况时, 径直依据公证机构出具实施证书接收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抵押物强制实施。本条款优先于经过诉讼方法处理争议条款。
抵押人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时, 将其持有与抵押物相关文件、 证书、 证实及相关资料移交给抵押权人, 由抵押权人临时保管。在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担保债权消亡后, 抵押权人应将该等材料返还抵押人。
第7条 本协议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组成;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 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 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8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 甲方、 乙方、 抵押登记机关及公证机构各留存 壹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 二 部 分
第9条 甲方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协议约定借款本金、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费用、 律师费、 差旅费)和其她相关合理费用。
第10条 主协议约定债务推行期限届满(包含依据主协议或本协议约定, 乙方宣告借款提前到期情况), 而主协议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 乙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
第11条 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方法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11.1与甲方协商, 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 变卖后所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11.2 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 变卖, 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12条 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抵押权所得款项按下列次序清偿其债权: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利息; (5)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次序。
第13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保险企业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抵押财产保险手续。保险协议应经乙方认可, 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条款。
第14条 主协议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 若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协议抵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15条 在本协议签署时, 甲方应将抵押财产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16条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销保险, 不然, 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由此产生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亦不得有任何造成保险企业拒绝理赔行为。
第17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7.1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协议全部条款,自愿签署本协议, 为主协议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
17.2 甲方确保自己是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正当全部者或有权处分者, 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如为共有, 已取得共有些人同意;
17.3 甲方确保设置本协议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或造成不正当情形;
17.4 甲方确保向乙方提供相关抵押财产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她有效证实文件真实、 正当、 有效;
17.5 甲方确保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通知乙方; 如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抵押后再出租, 甲方确保将设置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 并将相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17.6 甲方确保在本协议签署前未对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设置过抵押, 或虽已抵押但已书面通知乙方; 该抵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她第三者权利, 且依本协议约定解除抵押前,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对抵押财产进行馈赠、 转让或以任何其她方法处理抵押财产;
17.7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再次抵押;
17.8 甲方负担本协议项下相关各项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律师服务、 税费、 财产保险、 公证、 判定、 评定、 登记、 过户等费用;
17.9 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 管理和使用。甲方在占有、 管理和使用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 合理使用、 确保抵押财产完好无损, 乙方有权检验抵押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17.10 在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 甲方有义务采取方法以避免侵害; 抵押财产发生毁损、 灭失, 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 并立刻采取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同时应立刻向乙方提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发生毁损、 灭失原因证实;
17.11 本协议推行期间, 假如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 扣押等情况时, 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
17.12 如除本协议约定担保方法外, 主协议项下还存在其她担保(包含主协议债务人以自己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及/或质押担保), 则甲方对乙方负担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她担保影响, 也不因之而免去或降低。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协议项下担保权利, 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优先抗辩权; 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协议债务人财产享受抵押权及/或质权、 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顺位或内容, 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及/或质权项下优先受偿权受丧失或降低时, 甲方承诺对乙方负担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去或降低;
17.13 本协议推行期间, 甲方变更姓名(或名称)、 通讯地址、 联络方法时, 应该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17.14 在贷款存续期间,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 也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她征信机构查询甲方信用信息;
17.15 甲方郑重承诺, 甲方将对在与乙方借贷交易过程中所知晓全部与借贷交易相关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 未经乙方许可, 绝不将该等信息以任何方法公布、 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不然, 甲方愿负担法律责任和协议违约责任。
甲方郑重承诺,保守秘密上述商业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双方在业务洽谈中甲方所获知乙方信息; 双方在借贷交易进展、 签署、 实施过程中形成交易结构、 交易模式、 交易文件等相关商业信息及甲方取得其她与上述商业信息相关信息。
第18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8.1 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清偿本协议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下, 乙方应将剩下部分退还给甲方;
18.2 甲方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降低,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降低时,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或者要求甲方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 甲方不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乙方有权要求主协议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18.3 在本协议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 乙方应帮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 有效证实文件, 应退还甲方。
第19条 本协议签署后, 任何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 承诺及确保, 应该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
第20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或加盖印章、 乙方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21条 本协议签署后, 除法律要求及本协议约定情形外, 甲、 乙双方均不得私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22条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 无须取得甲方同意, 主债权转移同时担保债权随之转移, 甲方应该依本协议约定继续向转让后债权人负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23条 甲、 乙双方相关本协议一切争议, 双方可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应由协议签署地(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24条 通知和送达
24.1按本协议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她方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 包含(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必需发出任何及全部书面文件或通知, 应以挂号邮寄、 图文传真、 专递或者其她通讯形式发出, 送至本协议之首页所列各方地址;
24.2 如采取挂号邮寄方法, 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 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 如采取图文传真方法, 发送成功回执所表示之日, 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 如采取专递方法, 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 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假如联络方法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 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联络方法按本条约定书面通知对方。以后, 本条约定通知、 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联络方法送达。
第25条 不管何种原因造成主协议在法律上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失, 应该依据其过失各自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26条 协议修改
26.1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 可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修改或解除协议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
26.2 主协议修改时, 甲方应对变更后主协议债务继续负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27条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 乙方对甲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 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乙方应享受权利, 均不损害、 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协议和相关法律要求作为债权人应享受一切权利, 不能视为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协议行为许可或认可, 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现有或未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权利。
本协议由甲、 乙双方在北京市 区签署。
甲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
(或委托代理人):
抵押财产共有些人(如有):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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