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负担责任, 为保护甲方知识产权, 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责任, 同时维护乙方正当权益,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标准,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内容要求, 结合本行业通例, 签署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 在实施本单位任务过程中, 利用或关键利用甲方物质、 技术、 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 所做出全部研究开发结果。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全部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刻首先向甲方汇报。
第三条 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全部, 但依据法律要求应由乙方享受除外。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一切法律行动, 包含申请、 注册、 登记等;并同意根据甲方要求, 出具必需文件,采取必需方法以确定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 利用甲方物质、 技术、 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非职务性开发结果归甲方全部。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 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 又未使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 资源或商业秘密, 所得非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归乙方全部。但以下情况除外:
1、 该研究、 开发结果同甲方业务含有竞争性;
2、 实际上或者能够论证该研究、 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研究、 开发结果;
3、 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职务开发结果基础上形成。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 非推行甲方交付任务所得研究、 开发结果, 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 开发结果享受知识产权, 若该研究、 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亲密相关, 乙方应该立刻向甲方申明。
第八条 乙方假如为新调入人员, 其所携带结果知识产权, 经甲方同意后, 能够转让给甲方, 甲方应支付合理费用, 但乙方必需写出书面确保, 以确保甲方拥有该结果知识产权, 如所以而造成侵权纠纷, 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如能提供对应证据, 乙方应给予提供。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 均不得侵占甲方知识产权。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
第十条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 不为公众所知全部研究、 开发结果及相关技术、 市场、 经营管理等方面多种信息。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 应遵守甲方制订各项保密规章、 制度。对本人推行职务掌握甲方研制、 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等研制进展情况、 技术数据等甲方要求保守商业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法向她人透露。
第十二条 乙方确保在甲方任职期间保守因工作需要接触或掌握其她商业秘密, 非因工作需要, 不得向企业其她技术、 管理人员问询、 了解其掌握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乙方决不为其她目而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竞争企业工作或经过任何路径泄漏给第三方(包含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甲方其她职员)。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 除非得到同意, 不得将自己掌握技术资料、 相关文件带离企业。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她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 应将接触到全部甲方商业秘密文档、 统计、 笔记、 数据、 源程序清单、 提要、 模型、 软磁盘及其她媒介形式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第十五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不管以何种原因), 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 或进行新研究和开发, 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 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含有竞争性业务, 决不一样时接收甲方竞争对手聘用, 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不管是直接或间接)咨询性、 顾问性服务, 决不聘用甲方任何职员为自己工作, 也不唆使甲方任何其她职员接收外界聘用, 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后抢夺甲方用户以及引诱其她职员离职。
第十七条 乙方确保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包含职员被企业解聘、 本人辞职等情况)后二年内不到与甲方处于竞争状态企业, 担任与在甲方期间所负担工作同种类工作。如乙方履约, 甲方应在乙方离职二年后, 给与其一定经济赔偿。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行为, 将负担违约行为法律责任, 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身份证号: )自愿作为乙方确保人,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 二章中条款, 给甲方造成损失, 确保人与乙方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除外条款: 假如乙方因根据国家行政、 执法机关要求, 配合以上机关实施国家公务, 可免去上述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 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 并以此代表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聘用期间包含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 而不管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乙方离开甲方时间, 以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推行职务行为, 视为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乙方辞职须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甲方同意, 办理相关交接事宜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协议书》附件, 为《劳动协议书》不可分割部分, 与《劳动协议书》同时生效和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后生效,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确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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