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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问题的探讨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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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索赔时效问题探讨 赵文威 (江门市新会区江大洲建筑工程有限企业   新会 529100) 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索赔时效是基于协议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建筑业广泛使用一项法律制度, 但对其基础性质在民法理论中尚缺乏对应深入研究。笔者依据工程实例, 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索赔时效相交问题。 1 索赔时效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索赔是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因为发包人(业主)原因或其它原因造成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出了额外费用或造成了损失,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赔偿费用或赔偿损失行为。引发索赔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索赔时效, 是指施工协议推行过程中, 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约定时限内不行使索赔权, 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其索赔权归于消亡协议法律制度。约定时限即索赔时效期间, 通常为28天, 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亡时效一个。 索赔时效要求见诸于各类协议范本中, 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GF-1999-0201)中要求“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另外在FIDIC条款中出要求“承包商索赔应在引发索赔事件第一次了生以后28天内, 将它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 并同时要求“假如承包商未能遵守要求, 它有权得到相关付款将只由工程师核实估价”。 2 相关索赔时效实例 在实际工程部分具体工程施工协议条款中, 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协议, 对于索赔时效有更具体要求, 如××广场工程施工协议“总承包人额外索赔”条要求“总承包人索赔必需在引发要求事件发生后1个月内建筑师提出, 并在事件发生后2个月内呈交具体及有证据申请, 超出上述期限提出任何索偿要求则应视为不合理逾期申请, 而承包人则应被视为放弃此等要求赔偿之权利”; 另外××花园工程总承包协议就“总承包方索偿”要求“在引致有索偿事件发生后14天内, 总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出有意索偿书面汇报, 并在书面汇报后21天内提交索偿额具体计算资料, 总承包方迟提出或迟交资料索偿将不获考虑”。 索赔方如不严格遵守索赔时效要求, 逾期提出索赔要求, 则其胜诉权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如××市裁决某索赔争议案, 申请人××建筑集团企业向主广州某科技发展有限企业提出了多项索赔要求, 总金额近600万元, 其中若干索赔要求因提出索赔时间超出了协议要求索赔期限而被仲裁为索赔无效, 最终仅获40余万元索赔款。 3 索赔时效深入研究 即使通常民法理论中没有具体对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索赔时效(以下简称为索赔时效)加以深入研究, 但考虑到该制度在实务中广泛利用及其重大影响, 故对索赔时效研究含相关键意义。 1 索赔时效功效 1.1 促进权利人行使权利。 索赔时效是由其本质决定, 其功效类似于民法中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 若超出法定时间权利人不行使自己权利由诉讼权即失效, 人民法院不再强制对该实体权利进行保护。经过此种方法来督促权利人主动行使自己权利, 也是索赔时效功效。 1.2 索赔时效含有平衡业主和建筑承包商利益功效。 在施工协议索赔中,业主通常是作为被索赔方,其与建筑承包商比较而言,对施工过程参与程度和熟悉程度相对较肤浅,施工统计也相对较为简单.因为索赔事件(如因为发包人错误指令造成连续浇注混凝土施工异常中止,额外增加施工缝费用; 即使是有经验承包商也无法预见不利自然条件,如地下水从头再来异常等)往往连续时间短暂,事后难以复原,业主难以在时过境迁后查找到有力证据来确定责任归属,或正确评定所发生费用数额。所以,假如许可承包商隐瞒索赔意图,对其索赔权不加时间限制,无疑将置业主于不利状态。索赔时效平衡了业主和承包商利益,首先在索赔时效制度下,凡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即视为不行使索赔权承包商放弃索赔权利,业主能够以此作为证据代用,避免举证困难; 其次只有促进承包商立刻提出索赔要求,才能警示业主充足推行协议义务,避免类似索赔事件再次发生。 1.3 索赔时效有利于索赔客观、 公正、 经济处理。 索赔肯定会产生分歧,尤其是在引发索赔事件已成很长时间后才提起时就会愈加严重。假如没有对索赔时效限制, 索赔权利人甚至可能会在工程完工才提出大量索赔, 担时过境迁和人员变动和人员变动使得索赔事件真实情况极难复原, 而业主和承包商肯定认定自己对索赔事件纪录是真实, 使得索赔极难经过协商处理, 由此引发协议争端只能经过调解、 仲裁或诉讼等方法处理, 增加了双方费用和成本。因为双方统计往往差异较大, 所以对调解人、 仲裁员或法官而言, 要客观正确地认识事件真相, 公平合理地处理争端, 将是一项棘手工作。确定较短索赔期间, 有利于保留证据, 使索赔事件真相较易查明, 有利于保留证据, 使索赔事件真相较易查明, 有利于索赔快速处理, 避免产生旷日持久争端。所以, 索赔时效对业主和承包商而言者是经济, 对社会而言可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 索赔时效法律基础 即使索赔时效已在建筑业内通行并已形成通例, 但在法律未将其纳入明文要求之前, 它仍不属于法定制度, 仅属当事人协议约定。然而, 基于意思自治、 协议自由协议法标准, 施工协议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严禁性要求前提下, 其协商一致索赔时效协议条款, 则应属正当有效。 依据协议法中“依法成立协议, 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要求, 施工协议索赔时效约定, 可据此含有法律约束力。所以, 对于那些超出索赔期限索赔要求, 依据索赔时效特征和协议性质, 不再含有法律约束力, 自然难以诉请法院取得法律支持。 3 索赔时效效力 索赔时效有两个方面效力, 一是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则索赔权即诉讼权失效, 即权利人未在约定索赔时效内提出索赔, 其索赔权失效; 二是索赔时效为有效抗辩理由,即索赔时效期间届满,请求权相对人所以取得否认对方请求权利。 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后请求权, 因诉权失效而变为不可诉请求权, 即罗马法上所谓自然之债。此种请求权不受法律强制实施约束力和保障, 所以基于索赔时效效力, 义务人取得了抗辩权, 可拒绝权利人索赔主张。虽则如此, 但权利人实体权利并未就此丧失, 所以首先如被索赔方即请求权利义务人主动放弃索赔时效抗辩权, 其仍可自愿推行该债务, 给权利人以赔偿, 索赔方有权接收该赔款, 不组成不妥得利。即使被索赔方不清楚时效届满事实, 也不能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其次被索赔方也可在时效届满提出索赔时效抗辩同时, 仍可基于道义或公平标准, 给予索赔方合适赔偿, 即所谓道义索赔, 索赔方也有权接收该赔款, 不组成不妥干导利。 另外, 即使索赔时效是基于协议约定产生, 但仍属于时效一个, 根据时效制度标准, 即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庭主动援用, 所以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该类案件时, 通常不能主动援用索赔时效, 只有在被索赔方提出该项辩理由时才能予支持。 4 索赔时效适用范围 索赔时效适用范围应依据协议约定进行确定, 通常而言, 对于协议有具体时间约定事项不适用利用索赔时效。如协议要求设计变更对总价增减在完工结算时调整, 则设计变更引发索赔无须遵守赔时效要求。另外, 法律对时效有明文要求事项如保险索赔时效, 应按法律要求处理, 不得以协议约定为准。 5 索赔时效期间计算 因为索赔时效相关索赔权利得失, 决定了索赔结果, 所以索赔时效期间计算, 尤其是索赔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确定就显得十分关键。确定索赔时效期间起算点一个关键问题是以索赔事件发生时间或是以索赔事件结束时间为准。 尽管任何事件发生或长或短都有连续时间, 不过索赔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应该是索赔事件发生当初。在上例仲裁案中, 申请人梅县某建筑集团企业提出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未违约行为是连续事件, 只有在事件结束后才能评定具体损失(即索赔额), 所以申请人主张虽其提交索赔汇报时间超出了按事件发生时间起算期间, 由此认为其索赔要求并未超出索赔时效期间。仲裁庭指定判定人指出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是一个连续事件, 甚至在争议提交缎带仲裁庭时, 事件仍有可能处于继续状态, 假如按申请人逻辑, 索赔时效期间甚至还未开始计算, 其索赔要求甚至还不能提出, 显然申请人理由是不能成立。从司法实践了解来看, 从索赔事件开始发生起, 当事人就应该知道其含有了索赔权利, 就应该主动行使这种权利。 实际上, 要求较为祥细协议条款中, 对于连续时间长久索赔事件, 其索赔时效期间起算仍然是事件发生时间, 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权利人在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要求不是最终索赔要求, 而仅是索赔意向而已。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GF-1999-0201)中要求索赔事件连续进行时, 承包人应该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汇报。FIDIC条款也要求当据以提出索赔事件含有连续影响时, 承包商提出索赔汇报应被认为是临时祥细汇报, 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发出一份最终具体汇报。 不过假如索赔权利人确实对索赔事件已经发生不知情, 如承包商误认为业主工程款已经经过银行汇到自己帐上, 而实际并未到帐情形下, 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索赔事件发生时起计算。但索赔权利人不能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由, 提出索赔期间延长, 原因是不管是否知道事件发生, 都较易赁客观情形作出判定, 而是否认识到索赔事件发生后权利已被侵害乃是人主观心理活动, 极难成为一个客观标准, 作为权利人免责理由。 索赔时效期间计算中另一关键问题是时效期间中止, 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 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 有与权利人无关事由而使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待中止事由消亡后继续计算。依据索赔时效功效和性质, 且因为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索赔期间中止事由。笔者认为应该仅限于权利人因不可抗力障碍造成其不能行使索赔权情形, 而且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中明确不可抗力期限, 只以不可抗力为特定时效终止事由。 4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复杂性, 决定了协议当事人之间索赔事件发生不可避免。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怎样保护自己权利不受损害是至关关键。只有熟悉和掌握协议要求, 在约定索赔时效期间内行使索赔权, 才能保护本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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