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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资格考试法学道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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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1.教育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和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2.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3.教育法学的基本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 4.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5.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三个层面:A.本质层面(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B.实践层面(研究教育法律的指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C.理论层面(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6.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之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法,德国的施泰因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这是教育法理论研究的开端。 教育法学的研究以德、日、美为强 1957德国际教育研究所的黑克尔出版了与人合著的《学校法学》,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7.我国的教育法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 2.我国的教育基本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3.教育法学体系: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 4.教育法学内容:1教育立法基本原理2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3教育行政的基本理论4教育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5教育法律关系及其特征6教育投入以及教育与社会的关系7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8部门教育法律制度9对教育的法律保护,包括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制裁、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5.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完善教育法学,全面依法治教 8.我国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A.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授权的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B.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 9.依法治教可定义为: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驾奴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 第二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1.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2.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A.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B.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C.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D.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E.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益严密。 3.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使之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的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治精神和原则。 4.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A.社会主义原则B.机会均等原则C.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D.程序法治原则E.责任教育原则。 5.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我国30年教育立法的主要局限:1教育立法体系欠缺完备性2教育立法技术有待提高3教育立法机制不够健全4教育立法理论指导不力 三章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中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依据其特点分为两类:一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一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3.教育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但教育行政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关系,教育行政关系的主体有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不同于一般行政关系主体之间的严格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要尊重教育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教育民主和学术民主。 4.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5.教育法的特点:A.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B.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C.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D.教育法是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结合E.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6.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7.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A.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B.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C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教育关系中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9.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0.教育的渊源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 1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将法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非制定法:A.判例法B.学理又称学说,是由研究机构或者学者就某些法律领域的特殊问题或者具体案件所发表的比较系统的看法和意见。在当代中国大陆,有判例,但没有判例法。 12.作为教育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以下规范性文件: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B.法律:是教育法最主要的渊源C.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D.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规章E.法律解释F.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G.国际条约 教育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即教育法的内部结构和效力层次 13.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还是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体系。 14.教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它是行政性的一个分支。 教育法的作用(论述)15-20 15.对于教育法的作用,我国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之不同分为教育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6.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教育法作为行为规则而直接作用于法律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则是指教育法作为社会调节手段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17.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教育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导向、引导作用,以及主体根据法律规范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和有什么行为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18.教育法的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他人行为标准所起的作用以及通过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运用而产生的广泛社会影响,教育人们正当行为的作用。、19.教育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教育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裁制和惩罚来维护教育法律秩序的作用。 20.教育法的社会作用:A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B是保障教育改革的需要C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D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 第四章教育法制定、实施和监督 1.教育法的制定是指有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得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教育法的活动。 2.教育法制定的原则:实事求是、民主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 3.教育立法的一般程序: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草案、通过法律、公布法律 4.教育法的实施:教育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 5.法的实施方式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6.教育法实施的原则:教育性、效力性、民主性、平等性 2.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务和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3.教育法遵守的条件:1.法律的可遵守性。2.良好的法律意识3.良好的法制环境。4.良好的社会环境。 4.教育执法:广义而言:指所有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教育法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职权实施教育法的活动。本文的是狭义的,即教育行政执法 5.教育执法的原则:合法性、越权无效、应急性、合理性 6.教育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法适用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司法独立原则 4.教育法律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督导 5.教育法监督的要素:1.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 6.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法律监督行为的实施者,即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和个人、全国人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等都是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 7.教育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教育法律监督的对象,也是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行使监督权的范围。在我国,教育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包括进行各种教育法律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 8.教育法律监督的内容:非常广泛,他的范围应当同教育法律的涵盖面相适应,涉及教育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贯穿于教育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和整体过程。包括:1.对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的合法性结合宪法进行监督。2.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3.对各社会团体、组织参与国家教育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4.对普通公民遵守教育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育法律责任包括两方面:1.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2(狭义)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健康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根据违法主题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1.行政法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由于实施民事违法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 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给在校生带来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事故。 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特定性是指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即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籍的在读学生。多样性是指高校学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高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5.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以补偿的法律制度。 6.教育法律救济的种类:1.司法救济(审理、判决)和非司法救济(调解、仲裁、申诉、复议)2.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3.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 教师权益救济制度7-10 7.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处理申诉三个环节组成。 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C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上申诉提出、受理和处分三个环节组成,并以此进行。1)提出申诉,教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2)受理申诉3)处理申诉 8.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认得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裁判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发布的《行政复议法》是其根本依据 9.教师行政诉讼制度: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认得参加下,进行审理,作出裁决,给教师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10.教师行政赔偿: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教师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11.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12.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 1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专门申诉处理机构。 14.学生申诉制度由三个环节组成: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 15.当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外,学生权益救济的另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寻求外部救济:向高校所隶属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学生行政复议制度,当学生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时,除了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外,学生权益救济的另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寻求外部救济:向高校所隶属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行政救济。学生复议制度是指学生对于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学生行政诉讼制度,是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后进行救济的最终渠道。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为学生提供一条最权威、最终极的救济途径。 16.司法救济是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后进行救济的最终渠道,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为学生提供一条最权威、最终极的救济途径。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2.《教育法》主要对教育领域中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基本的规范,并成为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3.《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教育法》不仅具有国家基本法律地位,而且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教育“宪法”的地位,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以《教育法》为主体构建而成。 《教育法》的特点: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教育法》颁布实施的意义:1标志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2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3为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4总结和巩固我国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解决现存问题和困难提供了法律依据 5.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2.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6.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7.我国教育事业的性知识为社会主义的建设服务,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 8.我国教育事业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9.实现教育目的途径是教育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 10.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重视德育的原则2.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3.机会均等的原则4.公共性的原则5.终身化的原则6.民主性原则7.少数民族原则8.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 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扫除文盲制度,其他教育制度 11.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整个教育制度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12.我国现行学制可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级别。 13.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14.实施义务教育是国际上的普遍现象,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9年义务教育。 15.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集资捐款、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6.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并逐步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 17我国《教育法》还就农村教育费附加、勤工俭学、校办产业、集资办学等事宜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以保证教育经费投入的其他渠道的通畅。 18.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对国家办学的补充,其办学经费则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支持。 所谓受教育者,一般是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 高等学校学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权利:1)受教育权2)学习保障权3)获得物质帮助权4)获得公正评价权5)民主管理权6)社团组织活动权7)课外生活方式选择权8)救济权2、义务:1)遵循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经费不足,分配不合理、来源渠道不畅以及使用管理不善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制约我国教育事业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关键问题。 目前我已经逐步建立起以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企业,社会集资捐资,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并逐步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诠释 1.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2.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3.1998年8月29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了《高等教育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高等教育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为了发展高度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高等教育法》 4.高等教育基本制度:1.高等教育的法律形态2.高等教育的学业制度3.高等教育的学位制度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5.继续教育制度 5.高等教育包括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非学历教育。 6.高等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7.高等教育可分为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8.依据《高等教育法》第19条规定:1.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2.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可以取得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资格。3.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可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9.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10.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水平。 11.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1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指学生自学高等教育层次的的课程,参加国家统一的专门考试,考试合格,达到高等教育专科或本课的学位标准,国家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的高等教育制度。 13.继续教育是为适应现代社会科技经济高度发展的需要,落实终身教育理念而出现的一种教育活动。继续教育专指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再教育。 14.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不代表高等学校不能开展营利活动) 15.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正式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的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人代表人。 说明高等学校的自主权1、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内容:1)依法招生的自主权,是高等学校享有独立自主权的一个基本表现。2)依法设置学科、专业的自主权,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科学进步日新月异,学科专业调整的脚步必须加快。3)教学自主权,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上网重要命令4)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高等学校不仅是教学单位,也是研究机构,科学研究历来是高等学校的重要任务之一。5)依法自主对外交流权,高校对外交流既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要要求,又是高等教育发展国际化的必然趋势6)机构设置和人事权,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学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的设置和人员配备。7)财产管理和使用权,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2、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制约机制1)法律制约,《高等教育法》在赋予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要求高等学校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不得滥用。2)政府的宏观监控,3)义务责任制约,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任何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4)社会市场制约,随着招生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高等学校正面临着生源市场、就业市场、资金市场和技术市场的激烈竞争,高等学校将在市场竞争中经受严峻考验。 17.《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8.高等学校的校长(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也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外代表高等学校进行各种民事、诉讼活动。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2审议教学、科研计划3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高等学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教师:在高等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9.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1.受教育权2.学习保障权3.获得物质帮助权4.获得公正评价权5.民主管理权6.社团组织活动权7.课外生活方式选择权8.救济权。 20高校学生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诠释1.《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教师法》的立法宗旨: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3.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获得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行培训权。 4.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教育法》《教师法》都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侵犯教师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1.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1)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2)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3)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1)侮辱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挪用国家教育经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给教师造成经济损失的,教师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造成身体,精神损害的除赔偿损失外一并赔偿精神损失。 4.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民事、刑事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5.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6.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教师职业道德综述1.道德二字合用,始于战国时的荀子。 2.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判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和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现象分为道德意识现象、道德规范现象和道德活动现象。 道德的特点1)特殊的规范性2)独特的多层次性3)广泛的社会性4)更大的稳定性 道德的本质:1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本质的决定性作用2道德是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3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 3.道德特殊的规范性表现在非制度化、非强制化、内化。 4.道德的社会作用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道德决定论和道德无用论。 5.道德把握世界的主要手段是进行道德评价。道德把握世界的目的是增强人的主体意识和选择能力。 6.科学以真假把握现实世界,艺术以美丑掌握现实世界,道德则通过价值方式掌握现实世界。 7.道德的特点:特殊的规范性;特殊的多层次性;广泛的社会性;更大的稳定性。 8.劳动是道德产生的根源,社会分工是道德形成的关键。 9.维护氏族部落的共同利益是原始社会道德最突出的特征,维护部落氏族内的自由平等是原始社会最重要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 10.维护和反对奴隶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和绝对屈从的对立和斗争,是奴隶社会道德最基本的内容。 11.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关系是封建道德最基本的社会内容。 12.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的主要道德规范,利己主义是资产阶级道德的核心,也是他的最基本原则。 1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主要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14.道德发展的规律性:社会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发展,道德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进步的,道德是在批判继承中发展的。 15.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遵循的、与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在内容表达上,带有强烈的职业特征。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6.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时职业道德形成的历史条件,人们从事的各种职业活动,是各种职业道德形成和发展的实践基础。职业道德正式形成是在奴隶社会。 17.职业道德迅猛发展所需的必要社会条件:在广度上,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上千种职业出现,在深度上,职业道德更注重人的价值。 18.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颁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践纲要》。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和核心,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内容。 19.教师职业的产生:人类教育活动的出现是教师职业产生的社会基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教师职业产生的经济基础,脑力活动与体力活动的分工是教师职业产生的历史前提。 20.我国私利讲学之风发端于春秋战国,儒家私学以孔子为最盛,墨家私学以墨子为首。 21.16世纪末,法国首开了人类师范教育的先河,我国师范教育始于19世纪末,教师职业的本质属性是育人。1794年,法国建立了巴黎师范学校,首开人类师范教育的先河。 为什么必须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培养合格教师的需要,道德修养是每个教师胜任工作的必要条件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完成教师的历史使命、培养合格学生的需要。3.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教师迎接新世纪挑战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教师职业道德:1市场经济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积极作用:提高竞争意识、开拓创新观念、增强平等观念 2市场经济对教师。。的消极作用及对策:表现在市场经济中的利益最大化原则会诱发人的私欲,使一些人不讲市场规则,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来实现感染利益 1)消除市场经济对教师。。的消极影响,首先要加强以社会主义原则、集体主义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等基本道德原则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建设,反对极端利己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2)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师。。。3)引导人民超越个人权利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教师职业理想: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2.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是:示范性、复杂性、创造性、长周期性。学生的向师性心理和教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教师职业劳动的示范性特点。 23.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道德意识的自觉性、道德行为的示范性、影响后果的深远性。所谓深刻是指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是心灵的撞击,所谓久远是指教师职业道德不仅影响学生的在校期间的精神面貌,还会影响学生的一生。 教师职业道德的作用 1对学生的教育作用:教师的言谈既反映了教师的品德修养,又体现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技巧。教师的举止是教师道德修养的外现,是可以被学生直接观察到的教师道德 教师的喜怒哀乐具有极强的感染性,具有教育性;教师良好的意志品质即自觉性、果断性、自制性、坚毅性能影响叙述,使其不仅在道德品质上具有上述特点,而且可以帮助其在具有这些优良品质后更好的学习,在学习中体现这些品质。2对教育过程的调节作用:调节教师和学生关系;调节教师与教师关系:正确对待持不同观点的同事正确对待优秀教师,正确对待新老教师;所有教师都应当为教育好学生通力合作,求同存异,共同提高;对调节教师和领导关系;3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用:提高学生影响社会;教师通过亲自参加社会活动;教师的个人道德品质影响家庭、亲友、邻里 4对教师的激励作用 第十章教师职业道德原则1.教师职业道德原则是统摄教师职业道德一切规范和范畴的依据。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的地位和作用: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在整个职业道德体系中起定向、指导、评判作用 2.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应该提倡和遵守人道主义原则(基础层次)、教书育人原则(承上启下的中间层次)、全面发展原则(高等层次)。 3.人道主义的发源地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 4.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最一般、最起码的道德规范。 5.教育人道主义原则是指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应当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协调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并以人道主义的言行影响、培训学生。 6.教书育人原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根本社会职责。所谓教书育人就是教师既要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又要自觉地用人类崇高的思想道德去塑造学生的灵魂,并把二者有机统一。 尊重每一个学生、关心每一个学生、教育学生学会尊重、学会爱人,把人道主义原则贯彻到其他人际关系的处理中 7.教书育人原则反对三种倾向:一是分家论,二是自发论,三是代替轮。 8.全面教育也称通识教育。 教书育人的实施要求:1既要做学生的良师又要做益友2遵循教育规律,掌握教书育人艺术3把育人寓于课堂教学中4拓宽教书育人的空间5形成全员育人局面6进行科学管理 9.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是教育方针的核心和高等教育的必然要求。 10.人的全面发展是人自身发展的最高目标,也是社会发展所要最终达到的目标;人的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的起点;人个性的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集体是个人全面发展的现实途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全面发展原则的实施要求:1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目标来认识2面向全体学生3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4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展学生的特长5教师应树立全面负责和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的思想 第十一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教师职业活动中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的普遍规律的一种反映,是一定社会对教师教育行为的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依法执教:教师对教育事业有深厚感情,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在自己岗位上,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目的要求,自觉规范自觉的教学行为,尽职尽责 爱岗敬业的必要性:1教师职业是崇高而神圣的,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必须爱岗敬业2职业复杂充满创造性,从事。。。3职业极其繁重需要自我牺牲精神4教师价值实现过程的长期性,必然要求。。5爱岗敬业是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迫切需要 爱岗敬业的具体要求:1热爱教育工作2树立教育事业心3高度的教育责任感 师爱的教育意义:1崇高的道德情感(目的性,广泛性,科学性)2巨大的教育力量:师爱转化为激励学生前进的原动力,影响其情感和个性,是教师搞好教育工作的精神动力 1.教师正确对待职业的行为规范是爱岗敬业,依法执教,敬业精神始于畏业。2.教师正确处理师生关系应当遵循热爱学生、教学相长的行为规范。 3.师生关系的特点:关系的特殊性、角色上的差异性、人格的平等性、情感影响上的相互性。 教学相长:教师的教学活动和学习活动相互促进,教师和学生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4.罗森塔尔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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