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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效力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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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效力问题研究 2007-4-9 14:3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刘泽泉*    张蕾**   [摘要] 针对我国经济建设和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凸现的各类矛盾,本文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成功做法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就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效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探索研究  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国企改革、职工安置、城镇拆迁、征地补偿和“三农”纠纷日益增多,大量案件涌现。面对新形势、新问题,迫切要求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研究多元化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为建设平安基层、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下面以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浅谈关于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看法。   由于该区域面积广、人口多,成分复杂,作为青岛的城市功能拓展区,一方面,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另一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凸显和高发。在这黄金发展与矛盾凸显并存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化和高发的状况,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的。关键是要正视矛盾,防止因矛盾积累和激化阻碍发展。为此,本人针对新时期的区情和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探索构建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总体思路是:以深化平安建设为切入点,以“党政统一领导、司法综治协调、行政配套联动、社会广泛参与”为工作原则,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下沉、关口前移;建立以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为载体,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衔接,与信访接待、民愿接待、矛盾排查、社区服务、仲裁之间相互联动、协调配合的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力求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在内部、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拓展诉求渠道,搭建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平台   一是加强矛盾化解组织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把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作为基层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及时组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处理建设施工、拖欠工资、小区管理及城乡拆迁等问题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和工作职责。在原有信访工作体系的基础上,成立排查办,为加强“平安开发区”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还应着手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具体的矛盾纠纷调解管理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构建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解力量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系。   二是畅通社情民意诉求渠道。为及时了解、有效收集地区居民的诉求和呼声,各基层组织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信访接待室、民愿接待室、民意诉求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接待室等各具特色的工作机构,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反映问题,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及时化解矛盾,发挥预警作用,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三是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作用。为有效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应积极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并聘请大批资深法律专家和律师,协助政府开展信访接待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顾问团的成立,可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城市规划拆迁建设等重大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涉法事项出谋划策,协助党委、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能为化解矛盾纠纷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夯实基层基础,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在抓矛盾化解中,以调解组织网络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村)、调解小组、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网络。目前,全区共有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调解委员会32个,基层调解委员会157个,人民调解员1600多人。实现了各级调解组织名称、印章、调解场所标识、调解员徽章、调解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组织、制度、工作程序、人员“四规范”,及相关机制和考核制度 “四落实”。三年来,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纠纷近3万件,调解成功2.88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专业化建设。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结合辖区实际和易发、多发的矛盾纠纷种类特点,建立专业性、行业性等多种形式的调解组织。一是成立由律师组成的专门调解工作组,参与地区群体性、疑难涉法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缓解政府与执法部门的压力。二是在危房改造施工过程中,成立建筑工地调委会,及时调处施工期间的各种纠纷,有效化解扰民和民扰问题。三是针对企业经营中各种矛盾纠纷多发的情况,在企业成立调解委员会,有效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四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由物业单位专业人员和社区调解主任共同组成的物业纠纷调解组织,并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成功化解物业纠纷。五是在辖区医院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室,主持双方在医疗鉴定的基础上,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化解医患纠纷。六是建立商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专职调解员配合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调解相关纠纷。七是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人员和重点事件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度,在重点区域及周边建立区域性人民调解工作站,并派驻律师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日常工作,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   三、以人民调解为依托,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水平   一是探索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联动形式。在学习、借鉴以往经验,建立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联合接待、联合调处、联合管理等多种形式。一方面,将联合调解机制向社区延伸。由专职调解员深入社区,指导基层调解组织依法调处简易民事纠纷,搭建社区联合调解平台。对于疑难、复杂的纠纷,交由民愿接待窗口调处。另一方面,根据需要,变当事人上门申请调解为专职调解员主动下基层调处,变坐等调解为主动服务,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水平和调解成功率。   二是探索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的联动机制。在建立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初步探索了其他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一是建立人民调解与拆迁征地纠纷、物业纠纷的调解联动机制。人民调解组织与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联动,以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工作。以有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开发建设以及房屋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人民调解组织与区劳动部门合作,在街道、居委会成立由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和专职调解员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站,就劳动仲裁后涉及的民事法律后果开展调解工作,有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人民调解与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调解联动机制。针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纠纷数量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情况,人民调解组织与劳动、城建部门联动,引进律师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建立地方司法局与派出人民法庭的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对民事纠纷调解与民事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行探索。第一是,地方法院探索建立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律师参与和解三项制度,聘请部分基层人民调解员为特邀调解员,积极开展庭前调解活动,努力化解矛盾,减少诉讼。第二是,上级法院选派法官,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进一步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调解工作质量,通过和解方式调解案件,对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可起到显著作用。第三是,检察机关应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可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也积极探索通过调解方式进行解决,在发挥多方力量化解矛盾方面,进行尝试。   经过经济技术开发区几年的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构建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过程,不仅需要充分整合各方面力量,完善体制机制,更有赖于法律的授权与保障。比如,如何进一步科学整合资源,使各调解主体和组织之间形成合力;如何进一步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发挥行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如何正确定位和有效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如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法律、体制、机制、程序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目前,我们要从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理顺关系、完善体制、拓宽领域等多方面入手,加快探索建设一个机构健全、程序规范、依法化解、专群结合、覆盖全区的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促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开发区,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推进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调研思考与建议 作者:湖州市司法局课题组 更新日期:2011.08.02 来源:《湖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三期 今日/总浏览:1/137     现代化进程的长波涌动和社会转型过程的短频震荡,是我国当代社会变迁的基本特征之一。伴随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利益主体的加速分化,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渐呈“集群发作”症状。如何在改革中前进,在和谐中发展,既是治国理政的考验,也是政法工作的使命。司法行政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和政法成员单位,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负有重要职责,具有独特优势。本课题试从区域特点和机构性质两个纬度,就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推进基层社会矛盾化解,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提出如下调研思考与建议。   一、当前我市基层社会矛盾状态的简要分析   湖州位于长三角城市群西侧苏浙皖三省交界处,是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腹地辐射传导的阶梯口。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高速成长,城市化加速推进,人民生活日益改善,社会总体平安稳定。2009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11.50亿元,同比增长10.2%;人均GDP按户籍人口计算为42942元,折合6286美元;财政总收入146.69亿元,同比增长9.7%;中心城市建成区面积82.6平方公里,城市化率达55.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8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745元,同比分别增长7.8%、9.2%。在全国首届最安全城市排行榜中,列661个城市第19位;群众安全感满意率达97.68%,高出全省平均水平6.06%。   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各类社会利益矛盾相应滋长。2007年至2009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共调处矛盾纠纷44424件,年均14808件。其中2009年为16203件,同比增长25.1%。   ——从矛盾主体看,其中公民之间的纠纷33335件,占75%;公民与单位(包括企业、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10280件,占23.1%;单位之间的纠纷809件,占1.8%。   ——从矛盾类别看,其中劳资纠纷占16.1%,婚姻家庭纠纷占15.8%,土地利益纠纷占15.4%,邻里纠纷占14.5%,经济赔偿纠纷占13.2%,交通事故纠纷占6.9%,其他如合同、环境、物业、矿业、干群关系等纠纷占18.1%。   ——从调处层级看,其中村(居)调解组织调处的占64.4%;基层司法所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调处的占27.4%;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调处的占8.2%。2009年,三类调解组织的调处总量分别增长25.4%、25.5%和80.2%。   ——从调处主体看,三年内,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司法所共调处成功43130件,成功率逐年提升,分别为96.3%、97.2%、97.8%,平均达97.1%。全市司法所开展大排查2800次,共排查重大疑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9915件,占纠纷总量的22.3%,调处成功8387件。其中村(居)两次调解未果由司法所调处的7083件,占71.4%,经司法所三次以上调解成功5498件;由两个以上司法所跨区域联合调解907件。共成功防止矛盾激化1110起,其中由司法所调处制止的957起,占86.2%。   综上分析,一是我市当前社会矛盾主要源于基层,但调处层级呈上行态势;二是矛盾主体主要是公民之间的利益纠纷,但逐渐呈多元趋势;三是矛盾性质主要涉及民生需求,但其它诉求呈扩展走势;四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是矛盾纠纷调处的主要力量。由于区域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积淀等因素交互影响,当前我市基层社会矛盾主要呈以下特征:   一是民生问题仍居主导。现阶段基层社会矛盾虽然涉及领域日益广泛、种类日趋增多,但仍集中于民生领域和利益范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本理念强化,公民维权意识日益觉醒,更加注重自身经济利益和现实生活质量,相应更多聚焦于“就业、社保、买房、看病、上学”等问题,而其它诉求尤其是政治诉求尚未明显扩张,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尚处可控范围。   二是诉求方式相对温和。我市除个别地区发生过极少暴力冲突外,大多诉求仍以温和表达方式为主。虽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震动,但尚不足于构成全局性动荡。基于地域文化特有的历史土壤和现实条件,一方面平安稳定日益成为全市人民共识;另一方面出于诉求目的和成本付出的理性选择,诉求者既想使自身利益得到表达,并试图通过某种方式给政府解决问题施加压力,又要规避“违法”嫌疑,减少自身风险。   三是干群矛盾有所凸显。调查显示,在回答“哪两类人之间最易出现矛盾冲突”时,选择“干群之间”为28.26%,位居第一;选择“贫富之间”、“劳资之间”则分别为24.02%、11.98%。由于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一方面群众对政府具有惯性依赖,依靠政府解决问题的预期较高;另一方面政府承担着大量无限责任,在法理框架内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各类民生需求。这种心理预期与现实可能的反差,容易导致信任危机,加剧官民冲突。   四是个案问题容易扩散。由于民生问题尚未彻底改善,一些弱势群体往往由此产生积怨,尤其是工农群体由于改革获益率低、相对剥夺感强,更易引发利益冲突。同时,社会转型加剧了焦虑现象和浮躁心理,导致不满情绪加重,从而缺乏应对的从容心态和理性约束。加上现代传播手段对社会情绪具有聚焦放大效应。2009年,我市移动电话用户已达245.5万,互联网用户39.49万。由于网络可匿名发布信息,风险责任相对较小,容易引发借题发挥、借机宣泄现象,个案往往会扩展为联动性和群体性。   五是矛盾空间容量加大。从近年基层矛盾发生规律分析,传统纠纷有增无减,新型矛盾日益突出,总量仍趋攀升态势。据省社科院测算,我省中等收入群体仅占全省人口30.66%。由于贫富差距扩大,普通民众因“现实困境”和“未来困惑”导致的“双重焦虑”加深。随着维权意识强化和法制日益健全,必然导致部分弱势群体成为利益诉求方,加速社会矛盾生长。其中劳资关系将逐渐成为影响基层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处于城市边缘状态的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诉求不断强化,部分社会群体基于心理不平衡而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的追溯性维权活动呈叠加效应。   由此可见,我市现阶段基层社会矛盾既带有“本土化”特征,更兼具普遍性烙印。从深层次看,其中价值取向多元是主要思想根源,利益格局分化是主要经济根源,法律调整滞后是主要制度根源,基层控制力弱化是主要社会根源。   二、司法行政工作对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职能优势   胡锦涛同志指出,政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周永康同志强调,要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司法行政目前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制保障三方面的十余项职责,既有行政职能,又有法律手段和自治途径。近年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党委政府所需、人民群众所盼和司法行政所能,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最大课题,把保障民生作为最大目标,把维护稳定作为最大责任,充分利用组织网络的广泛性、职能性质的社会性、调处手段的多样性和工作机制的灵活性,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法机关在调整社会关系、调处社会矛盾方面各具功能。公检法职能相对刚性,重在管理,难在公正,主要追求制度层面的公平正义;司法行政职能则更具柔性,重在协调,难在效力,更多侧重现实层面的和谐稳定。公检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需要明断是非,公正裁决,讲求程序和规范;司法行政则以人性感召力为基础,强调舒筋活血,消肿化瘀,讲求方法和时机。   ——从机构性质看,司法行政兼具行政性和民间性、指导性和自治性、服务性和无偿性等特点,有利于掌握社情民意,把握思想动态。而公检法机关的公权性和专政性特征更为突出。   ——从组织体系看,司法行政的组织体系呈专业化与社会化交织,这一角色特征有利于增强矛盾调处的中立性和可信度。而公检法机关的职业性和威慑性特征更为明显。   ——从方法手段看,司法行政的工作方法和调处手段带有调适性和柔性化,在依法办事前提下更加注重兼顾法理情的结合,有利于矛盾各方留下回旋余地和选择弹性。而公检法机关的职权性和强制性功能更为强大。   ——从处置结果看,司法行政与工作对象处于平等地位,处置主要基于自愿和契约,有利于当事人接受并自觉履行。而公检法机关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当事人的接受方式相对存在较大被动性。   基于当前我市基层社会矛盾的“草根性”特征,司法行政工作可着力在以下五个方面更多地发挥职能作用。   一是法制宣传的预防功能。法律具有行为预测、指引和评价作用。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可以充分运用法律预设的行为模式,对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种行为进行事前评估,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主张权利、解决纠纷,从而既发挥依法维权的“护航”作用,又产生行为预期的“导航”作用,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是法律服务的诊疗功能。通过律师、公证等专业法律工作者介入服务,可以立足防范,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体检”评估,使预测的矛盾纠纷得以对症下药并依法消弥,确保各类经济社会活动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运行,降低经济社会生活的风险成本,构筑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防火墙”。   三是人民调解的疏导功能。人民调解是与诉讼相对应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司法制度优越性的体现。通过尊重自愿、依法维权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定纷止争,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更有利于当事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 “心结”,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四是法律援助的救济功能。法律援助是针对社会特定群体和困难弱势群众的法律救济制度,是重要的政府责任和德政工程。通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困难群众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指派律师无偿提供诉讼代理和法律服务,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平等获取司法资源,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有效减少社会冲突。   五是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矫治功能。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确保刑事判决严肃完整执行前提下,通过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矫治改造,有利于减轻行刑成本,减少重新犯罪,消除社会对抗。刑释解教人员是曾受国家法律制裁的特定群体,通过就业安置和思想教育,有利于归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防止因受到社会排斥而引发社会矛盾。   三、思考与建议   凡事忧则兴,预则立。职能特点重在落地,功能优势贵在彰显。受传统观念认知的束缚和现实作用发挥的制约,目前司法行政的职能优势尚未充分凸现。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围绕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目标,加快科学发展,深化平安创建,加强法治建设。司法行政必须因时而动,顺势而为,克服自我矮化、弱化、边缘化倾向,扭转主观上的不适应,破除客观上的不符合,努力激活思想、盘活资源、用活职能,自觉为党委政府分忧担责,为人民群众谋利解难。   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针对基层社会矛盾的特点和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着眼于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重于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着力于预防冲突、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以强化人民调解为龙头,以深化法制宣传为先导,以优化法律服务为基础,以司法所建设为依托,不断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和联动性,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彰显整体优势。   (一)以加强司法所建设为依托,进一步创新化解基层矛盾的组织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层司法所建设力度。   一是完善组织体制。实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与基层司法所同步建设、同步推进、同步管理,统一分别挂XX县区XX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和XX县区司法局XX司法所牌子,实现机构联建、干部联管、标准联创、矛盾联调、工作联动。充分利用司法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司法所专项编制、经费补助、办公用房、车辆配置和工作津贴等有利政策,借助综治中心平台,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和整合效应。   二是强化干部管理。实行综治中心和基层司法所干部双向交叉任职。由司法所长担任综治中心常务副主任(目前全市司法所长实际兼任综治中心主任的16名,兼任常务副主任23名,兼任副主任17名,共56名,占76%),享受中层正职待遇,符合条件的可按副科级高配。干部由县(区)政法委、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共同管理,其中综治中心常务副主任、司法所长在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意见后分别由政法委、司法局任命。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司法所长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综治中心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综治中心实行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统一运作,并根据各地实际,整合公安、法庭、民政、劳动、安监等力量,统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资源,形成统一调处矛盾的工作平台,真正使乡镇(街道)由矛盾纠纷的“中转站”变为解决问题的“终点站”。   四是落实保障措施。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批准颁布的《司法业务用房标准》,将司法所业务用房纳入“十二五”政府投资计划,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建设、分级负担的原则,力争三年内完成全市司法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中央和省市财政有关规定,确保司法所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足额到位,专编人员应按人力资源部、财政部文件规定享受岗位津贴。按照先基层后机关的原则,每个司法所配备3名左右司法行政专项编制。   (二)以强化人民调解为基础,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矛盾的调处机制。坚持调解优先,创新“枫桥经验”,围绕预防化解,增强调处能力,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是创新组织体系。巩固传统调解网络,加强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医患、交通、劳动、环保等专业调委会建设,扩大企业调委会覆盖,推广长兴县专职调解员制度,实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作用,健全县(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加强本级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协调。   二是加强排查化解。发挥组织优势,加强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有重点地组织攻坚活动,做到排查勤、信息灵、底数清、资料全、研判深、反应快,力争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资料,在第一现场构筑第一道防线,发挥人民调解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矛盾的优势,强化基层稳定整体防控能力。   三是完善联动机制。依托综治中心平台,推动人民调解与法制教育、法律服务、行政处理、劳动仲裁、司法裁判和信访工作等有机对接。通过委托调解、设立窗口等方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完善诉调、检调衔接机制,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值班和领导下访,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资源共享,功能整合,优势互补,健全 “大调解”格局。   四是提升调处能力。健全任前培训和集中轮训制度,强化人民法院的指导作用。推广安吉县人民调解专家会诊制度,加强疑难纠纷案例分析。改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落实“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法律、熟知政策、熟谙民情、专兼结合的调解员队伍,提高定分止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水平。   (三)以深化法制宣传为先导,进一步完善基层矛盾的源头治理机制。以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为目标,加强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   一是增强针对性。围绕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转型升级、新农村建设等热点问题,加强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的主题宣传,帮助群众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表达诉求,理性主张权利,增强学法用法的原动力。   二是注重差异化。完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分级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推动领导干部提拨任职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深化“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推进农村普法骨干“131”工程和社区法治建设“八个一”创建,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能力。   三是提高贴近度。发挥现代传媒优势和主流媒体作用,借助市县普法网、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平安信息网、手机短信等载体,扩大受众面。利用以案说法等形式,发挥普法工作舆论引导、思想教育、矛盾疏导、法律服务等功能,增强渗透力。引导律师、人民调解员将法制宣传贯穿于法律服务、纠纷调处过程。   四是找准结合点。坚持普治并举,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实行分类指导,完善创建内容,健全考评标准,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县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达标率保持95%和90%以上,市级达标率分别达30%和25%。结合平安创建和法治创建,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单位依法治理。   (四)以社会管理创新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社会特定群体的稳控机制。整合社会力量,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的方法途径,最大限度减少重新犯罪,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一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实效。依托基层司法所,健全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规范执行机制。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落实“N+1”帮教体系和重点对象包管包矫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矫正对象“生活无着、帮教无策、监管无人”等回归社会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预警在先,解决在前,努力将潜在的社会对抗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加强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健全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促进衔接规范化、帮教社会化、安置市场化、管理信息化。以“三无”人员和流动人口为重点,努力巩固帮教率,提高安置率。深化归正青少年“导航工程”,落实结对帮教措施。开展定向监测和专项调查,推动监管改造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加强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和技能培训,支持归正人员创办各类经济组织,促进帮教对象尽快融入社会。   (五)以优化法律服务为重点,进一步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的疏导机制。树立“维权就是维稳”的理念,为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一是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建设,力争各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全部配备法律顾问,促进各项决策经得起时间检验、法律权衡和民心考量。引导企业加大法律服务投资,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治理、招商引资、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职能作用。深化农村“一村一顾问”制度,协助基层开展法制宣传、调处矛盾纠纷、处理涉法信访。   二是延伸法律服务功能。扩大基层法律服务覆盖,积极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经济的法律服务。组织律师有序参与涉法信访处理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发挥专业优势,协助理顺情绪、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导,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是提高法律援助水平。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强化特殊群体和重点领域援助,降低援助门槛,实现应援尽援。发挥“12348”法律咨询平台功能,加强社会舆情分析,创新便民举措,完善“半小时援助圈”,提高群众维权效率。健全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加强与法院、劳动、信访等部门对接,增强化解纠纷功能。   四是建设法律服务窗口。按照中央政法委、国家发改委文件和《司法业务用房标准》,加强市县两级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纳入 “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政府建设项目计划,整合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与行政服务中心配套,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窗口和方便群众维权的公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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