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来华大桥等七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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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财政局
(作为项目业主)
与
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项目代建人)
关于来华大桥等七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目 录
第一条 项目概述和基本定义 23
第二条 本协议标的范围 4
第三条 项目业主与项目代建人责任和义务 4
第四条 工程质量及业主监管 78
第五条 代建工期及工程进度 89
第六条 工程建管协调约定 910
第七条 工程移交及缺陷保修约定 1112
第八条 协议标的额及代建投资计算约定 1213
第九条 项目代建人代建投资的偿付 1314
第十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416
第十一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1416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416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416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517
第十五条 其他 1518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于2010年2月2日在来宾市签署:
甲方:来宾市财政局(以下简称“项目业主”)
乙方: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人”)
鉴于:
1、为加强来宾市城市建设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解决当前我市公用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来宾市政府将来宾市来华大桥、来良路、华侨大道、铁北路、天然桥路东段改造、永鑫大桥、高岭路等七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委托给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建设完工后由政府负责收购。
2、乙方自行筹集资金建设上述工程项目,拟公开发行2010年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3、项目业主来宾市财政局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来宾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4、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将本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拟公开发行的2010年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进行质押担保。
为了规范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述和基本定义
1、 工程项目概述
1)工程名称:来华大桥、来良路、华侨大道、铁北路、天然桥路东段改造、永鑫大桥、高岭路
2、本协议约定的与本项目相关联的有关各方名称及定义:
(1)、代建权(BT):在项目实施现场基本满足工程进场施工条件后,本项目业主将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及现场交于本项目代建人,由该项目代建人按照项目业主提供的相关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标准,自主进行建设、投资,业主代理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适当的监控和管理,或由代建人返工至合格为止;工程竣工经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无误后,再由该项目代建人交于项目业主投入使用;项目业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代建工期、投资回报利率、偿还期限、付款时点等内容分期偿还本项目代建人为本项目范围内的代建投资;
(2)、2) 项目业主:对本项目具有完全的、充分的投资决策、计划安排、建设指挥权及项目运作方式支配权。本项目业主为来宾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代建投资的偿还;
(3)、3) 业主代理人:受项目业主委托,全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指挥,本项目“业主代理人”根据各工程的需要由项目业主具体指定,具有完全的、充分的项目建设指挥权;
(4)、4) 项目代建人:满足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件、合法有效地为本项目采用BT方式进行运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本项目代建人为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5) 监理单位:为项目业主和项目代建人共同委托或经招标确定的具有施工监理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
(6)、6) 政府监督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政府监督单位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7)、7)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为项目业主聘请或指定的政府(官方)或民间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在工程代建期间,该机构将接受业主代理人和项目代建人的共同委托,对工程代建质量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作为项目业主是否继续授予项目代建人代建权的法定结论和项目业主对工程代建质量的评定标准;
(8)、8) 工程第三方:项目代建人在实施本项目工程代建期间,为了组织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发生的除项目业主、业主代理人之外的协议或合约签订方,如工程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劳务分包商、机械设备租赁方、工程监理方及提供相关工程咨询服务的中介咨询机构;
(9)、9) 收购价款:项目业主按照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代建投资额、投资利息和投资回报;
(10)、10) 收购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收购价款按本协议约定全部支付完毕为止的时间段。
第二条 本协议标的范围
1、项目阶段范围:项目施工图设计之后的工程前期准备,现场施工组织,建设指挥协调,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履约,工程中间及交工、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整理移交,质量保修等。
2、代建工程内容:具体内容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第三条 项目业主与项目代建人责任和义务
1、项目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本项目得到政府认可的相关批准文件和批准手续,并在项目代建人责任范围内针对本项目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批文时,项目业主应及时提供签章、签字;
(2)负责代建工程项目的征地及拆迁事宜,并按协议书约定将已拆迁完毕无纠纷的土地交项目代建人施工;
(3)为确保工程早日开工和工程按期完成,根据本协议约定向项目代建人提供施工内容。其后,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陆续向项目代建人移交剩下的工程项目施工内容,并确保项目代建人的正常施工不受影响;
(4)业主代理人及项目代建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共同选择适合本项目要求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实施监理;共同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5)项目业主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项目代理人及监理单位、政府监督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等任何第三方对本项目工程的履行及验收持否定意见等因素)拒绝履行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代建投资额、投资利息及投资回报的偿付义务;确因代建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的,项目业主可以在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代建投资额、投资利息及投资回报偿付义务之后向代建人追偿。
1、项目代建人的责任和义务
(1)、工程前期准备
a.本协议签订后,在业主代理人已经办理合法有效的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需要业主代理人的配合,向项目业主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报建等法定程序。但业主代理人这种配合仅限于对项目前期的有关批文的提供及需要以项目业主或业主代理人名义在办理有关建设许可证、批文上签章签字,并且这种签章签字不改变项目代建人作为代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的地位和承担相应的风险;
b.为工程施工队伍进场而实施的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用临时施工便道及进场通道等前期准备工程;
c.现场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可能出现的现场因素,结合项目业主现场征地拆迁进程和已提供的施工场地情况、周边水系情况,对工程的地形、水文、地址、料场、水源、电源、交通等作充分的预估,做出应对预案,拿出解决方案;
d.对于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图技术交底、设计遗留问题,会同项目业主、业主代理人及设计、监理单位消化吸收;
e.工程用材、设备的订购和供货方案制订;
f.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查;
g.为本项目应项目业主要求早日开工建设的其它前期准备工作。
(2).工程实施
a.在项目业主提供的现有的地勘报告、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基础上,根据建设管理需要,进行详细的设计和施工,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地方标准。其中,项目代建人基于建设管理需要进行的建设深化设计,需报请项目业主确认后方可作为施工的依据,并且这种深化设计不涉及本协议文件规定的项目代建人投资的调整;
b.购买的设备和材料包括建筑设备,以及安装、调试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地方标准。项目代建人必须保证所有工程设备、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环保性、节能性,质量及技术指标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标准要求;
c.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工,管理和督促工程;
d.与工程第三方签订施工、劳务承包、材料供货、土源供应、机械租赁、工程管理等合同(协议) ,并督促各方严格按合同履约;
e.选择有适合本项目资质的分包商;
f.项目代建人在本项目代建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相应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和合同管理制,使工程管理工作规范并达标;
g.按照项目业主的施工图纸要求和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规范地推进施工,并确保在本协议文件规定的代建工期内完成本工程;
h.接受项目业主、业主代理人及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对本工程任何施工环节、施工内容、施工工序及施工用材的质量抽检、复验。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项目代建人要严格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要求,按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监理;
i.按照国家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工程建设及管理标准,完成本项目建设一切必要的其它工作。
(3).工程验收
a.单项验收。对于隐蔽工程部分以及其他按照合同或施工规范,应当进行单项或局部验收的施工项目,项目代建人应当在完成后向监理单位书面提出单项验收申请,作为交工验收的依据:监理单位在项目代建人书面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在3日内开始进行,并在7日内完成单项验收;
b.交工验收。项目代建人在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主体工程后,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交整体验收报告及其他交工验收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料;项目业主收到后,应当在3日内组织并开始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应在7日内完成;对验收中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项目代建人应当及时完成整改并交付业主使用;
c.竣工验收。项目代建人在工程维护期(即缺陷保修期)届满前21日前,向项目业主提交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的竣工补充资料;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1日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
d.本协议书规定的代建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建设完毕,并经项目业主组织的交工验收后,项目代建人应当将本项目工程移交给项目业主;且至迟在交工验收后的50日内将全套交工档案资料编制成册提交项目业主审查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
(4).施工发包
项目代建人有权自主选择任何工程第三方,需报项目业主,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施工方为具有市政工程公用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较高的单位;
b.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与本项目相同的工程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工程以上;
c. 本协议工程不允许肢解分项分包工程;
d. 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7日内报项目业主备案。
第四条 工程质量及业主监管
1、本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市政工程质量标准执行,经验收达到合格及合格以上。
2、本工程所使用材料、设备和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
(2)、满足项目业主提供的正常施工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要求:
(3)、满足项目业主的合理工程使用要求;
(4)、满足来源的合法性和使用的环保性、节能性。
3、项目代建人除应按规范要求组织进行质检、监理专业验收外,业主代理人按行业验收规范保留对工程任何中间部位、材料质检、设备验货的抽检抽验权利。
4、项目代建人应为业主代理人检查、检测提供相应便利,包括提供进入现场的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经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检测发现确认的工程质量瑕疵,项目代建人必须无条件立即组织进行返工和修复,并经业主和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业主代理人的检测不应影响项目代建人的正常施工。
5、项目代建人由于工程质量瑕疵而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及其相应的工作时间消耗,均不构成向项目业主索赔费用和要求进行工期补偿的条件。
6、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应当依据现行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范进行。
7、项目业主的抽检、验收,不得对项目代建人组织总体代建工期产生实质性影响(但经检测发现工程代建存在质量瑕疵,因需整改时间而引起延误的除外)。
第五条 代建工期及工程进度
1、项目业主要求的本工程代建工期根据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规定的期限为准,并符合政府市政建设的要求,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2、代建工期的延长
本协议规定的代建工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协议代建工期可以相应延长:
(1)、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程无法正常组织实施,不可抗力情形详见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
(2)、项目业主出于某种考虑(非项目代建人自身因素),单方面书面要求项目代建人暂停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可以相应延长书面要求暂停或中止日至再次书面要求项目代建人恢复实施日的时间或双方确认的合理延长时间;
(3)、项目业主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工程验收,致使项目代建人不能正常组织下道工序施工而占用的超过本协议规定的验收期限的时间;
(4)、项目业主不能及时向项目代建人移交施工工程段落,以致使项目代建人无法正常施工。
1、 项目代建人应每三个月向业主代理人提交进度报告一式三份,第一次报告所含的期间应自项目代建人选定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之日起至第三个月的25日止。以后应每三个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后5日内报出。报告应持续到业主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为止。每份报告应尽可能包括:
1) 承包文件、采购、制造、货物送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包括各指定的分包商所承担工作的这些阶段;
2) 反映施工情况和现场进展等状况的照片;
3) 关于分部分项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施工方案、节点工期计划等;
4) 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各分部分项验收结果;
5) 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和作业的详细情况;
6)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协议竣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工程建管协调约定
1、 项目代建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科学合理施工,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否则相应责任应由项目代建人负责。
2、 若项目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发现原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有不符之处的,向项目业主书面报告,请求设计变更,但其书面报告至少应在该处进行施工前两周递送与业主,否则业主对因设计变更所延误的工期不负赔偿责任。
3、 项目代建人应负责办理工程建设许可证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类证照、证件,并相应承担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建设性行政、事业性规费、税金等。
4、 项目代建人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应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救护工作。项目业主对此不负任何协调或配合的责任或义务,如发生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它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项目代建人负责。
5、 项目代建人应积极协调位于项目建设地点的当地政府及居民关系,保障施工进场道路的通畅及与村民关系的协调,由于地方关系的协调不畅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作为项目业主认可的工期补偿。
6、 项目代建人只能在工程项目合理范围内组织施工。但由于项目业主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产生的如征地、拆迁及补偿等其他纠纷,引起项目代建人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则应由项目业主负责。
7、 项目代建人应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历史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价值的其它遗迹、化石、钱币等物品的无偿保护并无条件交于项目业主指定的政府文物部门,由此引起的工期和费用补偿由项目业主负责。
8、 在工程代建期间,所有涉及工程的保险(包括强制险和自愿险),均由项目代建人自行承担,自行决定险种购买。项目业主不负担任何保险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任何连带责任。
9、 项目业主除提供项目代建人进场实施的场地外,不再提供任何施工进场的工作条件:如进场道路、施工临时用水电、临时设施、临时用地、弃土用地、土源准备等,这些均由项目代建人自行考虑、自行承担,并考虑进代建费用内。
10、 项目代建人在实施本协议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权的行为,并引起的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其它等一切开支均由项目代建人负责。
第七条 工程移交及缺陷保修约定
1、 工程移交的条件:
1) 通过项目业主组织的交工验收;
2) 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3) 具备使用条件。
2、 工程移交的内容:项目代建人除须向项目业主移交工程实体、相应资产权证及项目建设资料外,还应向项目业主出具该工程的保修承诺等。
3、 工程移交的程序:在工程交工并满足移交条件后,项目代建人即书面通知项目业主进行工程接收审查,项目业主自接到该书面通知后10内完成对工程的接收审查,若项目业主审查无异议则向项目代建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在项目业主进行工程移交审查时,项目代建人应为项目业主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 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移交时限为工程交工验收后50日内,项目代建人对所有移交资料的完备性、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 项目代建人对本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工程交工验收后2年: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由业主会同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因项目代建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项目代建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协议对项目代建人规定的义务,而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正常磨损除外)或未完工程,项目代建人应立即无条件组织修复,并不得提出费用补偿要求;项目代建人在收到项目业主通知后5日内未开始维修或返工的,项目业主有权直接指定有关工程承包商组织返修、维护,直至满足使用要求和质量安全为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项目业主将直接在应付项目代建人的代建费用尾款中抵扣,且项目业主无需事先征得项目代建人同意;建费尾款不足以抵扣的,项目业主有权直接向项目代建人追索。
6、 其他执行国家相关的规定。
第八条 协议标的额及代建投资计算约定
1、 本协议标的项目的代建投资额(协议标的额)为人民币215065万元整(¥2150650000.00元)(不含回购期项目代建人代建投资利息及投资回报),均由项目代建人在本协议签订后自行筹措。
2、 本协议标的额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代建人针对本协议项下的下列费用内容:
1) 施工时用水、用电、用地(包括取土用地、弃土、便道及临时设施用地、拌和场用地等)费用,包括办理手续的有关费用;
2) 施工进场通道,临时设施及必要的公路用房搭建(或租用民房)费用,临时施工便道的土地征用、拆迁(如需要)、修筑、维护、租用占用协调、居民协调等费用;
3) 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及影响水系沟通,包括地形、水文、地质、料场、水源、电源、交通等变化的的补偿、协调、工程修复等费用;
4) 施工土源的寻找、落实、采购、挖掘、进场运输、市容环境监管及途中运输、采掘协调等费用,其中土源的选定由项目代建人负责考察确定(图纸中规划的取土场地仅供参考),土源及运输等费用含在协议标的额中,实施过程中不进行调整;
5) 施工余土、淤泥、地表耕植土或过湿土的外运、抛弃,包括弃置点的选择、协调、填理、平整处理等费用,弃土地点由项目代建人负责考察确定,弃土场征用、弃土运输平整等费用含在协议标的额中,实施过程中不进行调整;
6) 除淤泥及回填工作,设计图纸数量仅作为参考数量,实施过程中据实计量并相应调整代建投资额;
7) 协议文件所述工程范围的全部工程施工费用和工程用材、设备采购费用;
8) 进场前、进场中、进场后的对项目现场为保障施工、加快进度而实施的环境维护、地方关系协调、地下管线保护、历史文物保护、现场临时障碍物、构筑物清理等费用;
9) 办理建设施工许可等包括法定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支付的各种手续、权证等费用;
10) 项目代建人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合同管理制而进行工程管理的建管成本,包括管理人员成本支出、合同签订费用支出、投资融资成本支出等费用;
11) 为完成本代建工程而发生的其他一切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管理费、保险费、税金、建设期利息及其它不可预见支出等。
3、 除本协议第八条第2款所述费用外,本协议标的额还应包含本协议生效后,直至项目业主完全偿付项目代建人最后一笔代建投资日期间内:工程材料价格、施工成本等市场物价涨幅风险,利率(汇率)变动风险,地方政府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地材供应风险,土源及工程用材货源的组织供应风险,产品质量标准变动风险,常规性气候灾害对项目代建人实施成本的影响风险等。这些费用和风险,包括对风险因素预估的测算风险,均含在本协议标的额中。
第九条 项目收购及收购价款的偿付
1、 项目业主同意在双方认定的代建投资额人民币215065万元整之外,加计项目代建人投资利息及投资回报,据以确定项目的收购价款。除此之外,项目业主不计项目代建人的任何投资成本、费用等。
2、 代建投资额及投资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项目业主对项目代建人代建投资额及投资利息实行分期偿付,自2010年广 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券存续期内第一年起至第九年。
3、 2010年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存续期内第一年起至第四年,每年支付代建投资额及投资利息1.5亿元。2010年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存续期内第五年至第六年,每年支付代建投资额及投资利息5亿元。2010年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存续期第七年至此后两年,每年支付代建投资额及投资利息8亿元。2010年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存续期内第一年起至第七年,代建投资额及投资利息支付日为2010年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利息支付日。最后两期代建投资额及投资利息支付日为前一期投资利息支付日后的第十二个月。如支付当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各方均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主体,且拥有必要的许可或授权执行目前正在进行的商业活动。
2、 各方均拥有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全部必要的权力和职权。各方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都得到了所有必要的合法授权。
3、 各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和交付,以及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定以及各方签署的或者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任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冲突。
第十一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2、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下述内容:
1) 战争、敌意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
2) 判乱、革命、暴乱、兵变、篡权或内战;
3) 核燃料辐射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核燃料、辐射性有毒爆炸物、爆炸性核聚集的其他危险性能或核成份燃烧产生的核废物造成的离子辐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其授权部委公布的区域性特大洪灾、旱灾、疫情等;
5) 政府行为、罢工等。
2、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1) 尽快书面通知其他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
2) 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须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3、 尽管有第十三条第4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双方讨论本协议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双方认为协议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
4、 双方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 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损坏了工程或基础设施,项目代建人没有义务重新恢复之,或完成其修建,但双方因这种恢复或完成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则例外。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条款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双方代表应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协商不成,提请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 其他
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八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来宾市财政局和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来华大桥等七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签署页)
甲方:来宾市财政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本页无正文,为来宾市财政局和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来华大桥等七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签署页)
乙方:广西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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