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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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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4]2787号 颁布时间:2005-1-1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   第一条 为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和有线电视用户的价格行为。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是指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由国家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广播电视传送业务且拥有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用户资源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或单位。   第三条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是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通过电缆、光缆等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基本收视频道传送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对用户遵循入网自愿、退网自由的原则。   第六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有线电视服务标准和规范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服务。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可由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建议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水平(幅度)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有线电视用户的影响;   (三)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近三年来服务成本的变化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二)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三)促进有线电视网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依据有线电视网络运营的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和税金制定;对于尚未实行企业化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按照补偿有线电视网络合理支出和税金的原则制定。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采用新技术,应充分考虑技术的可行性,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采用新技术和提高服务质量导致经营成本或支出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以申请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因采用新技术和提高服务质量需要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采取妥善过渡措施保护有线电视用户的权益。   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试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低收入用户可酌情减免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具体减免范围和办法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用户应按时缴费。对于不缴费或不按时缴费的用户,有线电视网络经管者可以停止或暂停服务。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在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十个工作日前,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调整的理由和收费标准告知有线电视用户,并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应使用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收费凭证。   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   第十八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制定或调整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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