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安全防范工作的需要,现委托乙方建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就设置报警系统同意与乙方进行合作,并同意乙方为甲方设置报警系统而提出的系统配置和实施方案。
2、本项目包括布线施工、报警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全部由乙方负责实施,甲方负责对报警系统的验收;乙方免费提供本项目所需要的所有设备供甲方使用。
3、系统实施过程中,甲方负责给予积极的配合并提供有关方便。
4、在整个报警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非人为因素的异常故障,由乙方负责在24小时内进行维护,甲方负责给予积极的配合。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不得收取甲方任何维修费用,且维修期间由乙方承担风险损失。
5、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向甲方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商业盗窃险,保险额度为 万元。赔付标准以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为准,每次责任事故损失须扣除绝对免赔额1000元或绝对免赔率10%(两者以高者为限,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绝对免赔率10%计赔)。
6、在整个报警系统运行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因素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负责(如移机、人为损坏等),移机每次80元,器材损坏照价赔偿。
7、责任免除:
⑴、因火灾、爆炸意外事故和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报警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⑵、由于用户未在设防状态下以及未按规定启用防盗报警系统而导致系统处于非正常的工作状态造成的财产损失(防盗报警设备开启与否,以入网的防盗报警主机通过电信部门传输监控中心的记录为依据);
⑶、因非被盗所致用户的财产损失;
⑷、在非室内和非营业场所内发生的损失;
⑸、未通过防区防护区域范围所发生被盗、被抢造成的财产损失;
(6)、用户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所致的损失(该情况由公安机关确认);
(7)、门窗未锁而遭受的盗窃损失;盗窃者因入侵而破坏保险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
(8)、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9)、金银首饰、珠宝、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文物、古玩、古画、艺术品、软件、帐册、技术资料、动(植)物、便携式装置(设备)、照(摄)像器材以及其他无法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专门单独从事以上特殊行业的,以保险公司合同约定为准;物价部门能鉴定出的价值除外)
(10)、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蒲江县分公司应严格按照《110联网报警服务合同书》约定作好运营和售后服务工作,向用户提供的联网报警设备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监、公安等部门的生产使用许可要求,并定期对联网报警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联网用户设备在报警后,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蒲江区分公司应尽快到达现场处理。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11)、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8、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甲方须在安装完毕后即刻付服务费 元( ),付款后协议对甲方之保障条款即刻生效。
9、合同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壹个月内若双方无异意,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壹年。保险费包含在每年服务费内(不另计费),若不如期缴纳服务费,则保险业务及售后服务将自动终止。乙方将收回所有硬件设备。
10、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保留一份、乙方保留一份。
11、以上协议乙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咨询电话:
维修电话:
甲方详细情况表:
甲方联系人(主)
联系人电话
甲方联系人(次)
联系人电话
甲方联系人家庭住址
法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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