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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与扶贫开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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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与扶贫开发 Poverty Relief and Development for the Less Populated Ethnic Groups in China   内容提要:由于社会历史、地理条件和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中国人口较少民族地区至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贫困问题。如何缓解和消除这些弱小民族的贫困问题将是中国政府21世纪反贫困行动的重要议题。作者描述了中国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状况,分析了其贫困的原因,提出了扶贫开发的政策建议。   Because of the social history,geographic conditions and resources environment,the poverty issue still remains to different extent in the areas where the less populated ethnic groups residing in our country.The ways to solve and eliminate the poverty issue of the small and weak ethnic groups will be placed onto the essential agenda in the 21st century in China.The authors discuss the poverty situation of the less populated ethnic groups,analyse causes of the poverty and present recommendations for policy making.   关 键 词:人口较少民族/扶贫开发/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C95-05;F0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91(2005)01-0080-06   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我国有22个少数民族的人口规模分别在10万人以下,人口最少的珞巴族只有两千多人。这些民族分别是高山族、布朗族、撒拉族、毛南族、阿昌族、普米族、塔吉克族、怒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鄂温克族、德昂族、保安族、裕固族、京族、塔塔尔族、独龙族、鄂伦春族、赫哲族、门巴族、珞巴族、基诺族。民族学、人类学界一般把这些民族称为“人口较少民族”(注:国内也有学者把这些民族称为“少小民族”或“小民族”。)。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这22个少数民族的人口总和为632434人。     一、中国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状况   贫困问题往往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加之中国人口较少民族绝大多数分布在边远地区,有关这些民族贫困问题比较系统的田野调查与实证研究很少,因此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问题目前还是一种信息不完全的灰色经济社会现象[1](P24)。参考其他学者的零散研究成果并结合我们在部分地区的实地调查,现就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状况作如下初步评估:     1.贫困人口的分布   中国22个人口较少民族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西南的沿边境地区。据初步调查,人口较少民族贫困人口大约有21万多人,约占人口较少民族总人口的34%,绝大多数分布在全国592个贫困县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乡、民族聚居村落中。   一般来说,民族居住区位越偏远,发生贫困的可能性就越大;聚居程度高的民族贫困面大、贫困程度重,如独龙族、怒族、门巴族、珞巴族、塔吉克族、保安族等;居住相对分散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昔遍较高,族群内部贫困人口所占比例低,如俄罗斯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高山族等,这是因为居住分散有利于族群生存环境的优劣补偿,扩大与外界交流、沟通的机会,优化本民族的文化结构。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一些弱小民族为了躲避周边强势民族的压迫而迁居到非常偏僻的地区居住和生活。如保安族原先居住在青海同仁地区,后来因为与当地的藏、土等强势民族部落发生水源纠纷而被迫举族迁徙到甘肃的积石山一带[2](P649)。如今生活在西藏东南部珞渝地区的珞巴族,也经历过“从北向南迁徙的历史过程”[3](P11)。德昂族的大部分最初居住在坝区,农业和手工业都比较发展,开垦了许多水田。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德昂族的地位急剧下降,人口越来越少,降为德宏地区受剥削压迫最深、地位最低的民族,因反抗傣族土司的斗争失败大部分被迫逃往山区[4](P480)。在西南山区,居住在同一区域的不同民族呈现出奇特的垂直分布格局,人口较多的民族居住在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山间坝区,人口较少的民族居住在山腰或山顶,这些都是民族间在生存竞争过程中,弱小民族被强势民族“挤压”的结果。     2.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程度:族群与区域差异   根据贫困的程度不同,可以将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状态划分为4个级别。有7个民族处在一级贫困状态,有6个民族处在二级贫困状态,有4个民族处在三级贫困状态,有5个民族处在四级贫困状态。处在三级以上贫困状态的民族17个,约占人口较少民族总数的77%(注:对人口较少民族贫困等级的分类是我们根据经济发展指标、人类发展指标(HDI)、民族传统文化结构、区域人居环境等综合变量,在数据分析和灰现象聚类评估的基础上完成的。其准确度和可靠性尚有待于更深入、全面的相关调查研究加以验证和补充。)。这里着重对三级以上贫困等级的基本特征和表现形式做简要描述。   一级贫困:属于一种程度最深的贫困,主要包括西藏的门巴族、珞巴族,云南的怒族、独龙族、德昂族、布朗族、阿昌族,新疆的塔吉克族。其主要特点和表征是:第一,族群内部绝对贫困(Absolute poverty)人口在本民族总人口中所占比例高,一般超过30%,有的超过50%,脱贫稳定性不强,群众生产、生活受自然界影响较大,年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本省(自治区)平均水平和温饱线标准(poverty line of local government)。第二,贫困发生的空间范围大,通常以若干个相邻成片的农业或牧业村寨社区为主。第三,基础设施非常落后,社会生活环境封闭、原始,人民群众的居住、饮食、照明、用水、出行、通讯、购物等方面的条件很差。第四,教育落后,主要表现为教学点数量少,空间布局不合理,师资力量薄弱,校舍简陋;女童入学率低、中途辍学率高,族群中的文盲率高。第五,医疗卫生条件非常差,县级或乡级医院医疗器械简陋、训练有素的医疗人员稀缺,有很多疾病无法借助先进的仪器、让患者放心的医生去诊断和治疗;长期贫困和简陋的生活似乎已经使当地群众适应了这种缺医少药的生活,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医问药,有的人长期重病在身却不到外地医院检查、治疗,他们很少怀疑注射器具和药品的质量。第六,女性群体的健康问题受到家庭和社区的忽视,女性的自我保健意识也非常淡薄,很少到医院做妇科类疾病的检查和治疗。   二级贫困:属一种程度较深的贫困状态,主要包括鄂伦春族、保安族、撒拉族、普米族、鄂温克族等。其主要特点是:第一,族群内部绝对贫困人口在本民族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一般在10%~20%之间,脱贫稳定性不强,群众生产、生活受气候等环境因素影响比较大,贫困家庭的年人均纯收入普遍低于本省(自治区)平均水平和温饱线标准。第二,贫困发生范围通常以村寨和农户为主。第三,基础设施落后,交通、通讯大多不便。第四,教育落后,主要表现为教学点数量少,空间布局不合理,师资力量薄弱;女童入学率低、中途辍学率高,成人文盲率较高。第五,医疗卫生条件很差,县级或乡级医院医疗器械简陋、训练有素的医疗人员稀缺。第六,女性群体的健康问题受到家庭和杜区的忽视,女性的自我保健意识普遍淡薄,很少到医院做妇科类疾病的检查和治疗。   三级贫困:属轻度贫困,主要包括基诺族、裕固族、毛南族、赫哲族等。其主要特点和表征是:第一,族群内部绝对贫困人口在本民族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10%,贫困家庭的年人均纯收入与本省(自治区)平均水平和温饱线标准相差不大;贫困线以下的人口群体已有较好的发展基础和脱贫条件。第二,贫困发生范围通常以个别村寨和农户为主。第三,基础设施比较落后,交通、通讯较差,居住、饮食、穿衣、照明、用水、出行等方面的条件一般。第四,教育相对落后,师资力量薄弱。第五,医疗卫生条件差,服务网络不健全。女性群体的健康问题受到家庭和社区的忽视,女性的自我保健意识普遍淡薄,很少到医院做妇科类疾病的检查和治疗。     二、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类型   从致贫原因的角度考察,中国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主要存在着5种类型的贫困,即:区位屏蔽型贫困、经济活动模式转轨型贫困、社会发育滞后型贫困、多元要素共生型贫困和特殊因素诱发型贫困。对贫困原因的准确把握有助于制定更合理的扶贫政策和在具体扶贫工作中分类指导。     1.区位屏蔽型贫困   区位屏蔽型贫困是一种由居住区位偏远和交通、通讯障碍等为主导因素所引发的贫困问题。云南省的德昂族、布朗族、阿昌族、怒族、独龙族、基诺族、普米族和西藏自治区的门巴族、珞巴族等民族中存在的贫困问题基本属于区位屏蔽型贫困。这些民族大多居住在边远地区的深山老林之中,区域内气候温暖、湿润,矿产资源、动植物资源、水资源、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资源都比较丰富,但沟壑纵横,山势险峻,道路崎岖,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这种区位特征既有优点也有劣势,优点是人民群众生括恬静、不受外界的打扰,少去了都市和开放型农村社区的喧闹与环境污染之苦,有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存,有利于区域环境和生物资源等方面的保护;劣势是资源优势难以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对外交流、沟通困难,各种现代文明成果的可达性差,不利于当地人民的观念革新、生产技术进步和生活质量提高。从近些年来的扶贫开发实践看,这类民族地区脱贫致富的进展情况主要与区位屏蔽问题的解决程度相关,如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基诺山的基诺族、西藏自治区墨脱县门巴族等民族人口生活水平的提高,就与地方政府着力改善当地民族社区的对外交通、通讯条件、提高区域资源开发、利用率有关。当然,经济社会发展是多种因素相关互动的结果,在区位屏蔽型贫困区,除了改善交通、通讯条件外,还要注意其他扶贫措施的及时跟进和支持。     2.经济活动模式转轨型贫困   这是一种在经济活动方式转换过程中的不适应而引发的贫困问题。在长期的生存,发展过程中,居住在不同自然地理条件下的少数民族,适应当地生态环境条件而形成了独特的经济活动模式,如东北地区赫哲族的传统经济活动是捕鱼和狩猎,20世纪90年代以后,当地鱼类资源枯竭,渔业收入锐减,从90年代开始,在政府指导下逐渐向以种植业为主的多种经营变迁。居住在东北大、小兴安岭地区的部分鄂伦春、鄂温克族人口过去以狩猎为生。1996年10月,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开始实施“禁猎转产”政策,使他们的经济活动从原来所擅长的狩猎经济向不熟悉的农牧业等经济活动模式转变。丢弃延续了千百年的传统生产方式,适应新的经济活动模式,不仅意味着生产方式、劳动工具、生产经验、劳动习惯等方面的转换,还表现为居住方式、饮食文化、服饰文化等生活方式和心理情感方面的变化。与渐进式自我变迁相比,这种来自外部推动的突发式经济文化变迁容易伴生技术、观念等方面的“梗阻”性不适应和群体性的心理“阵痛”。当然,这种突发式经济文化变迁的副作用大小还受到族群内在素质、政府工作方式等方面的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赫哲族的“禁渔转产”、鄂伦春族和鄂温克族的“禁猎转产”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表现在农牧业生产过程中的技能滞后和劳动经验缺乏。第二,从狩猎、捕鱼到种植、养殖的转换基本属于同一产业系统内的平行调整,而不是转向更高级的经济活动类型,因而不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影响了群众的“转产”积极性。第三,“转产”过程中存在着政策措施不配套、工作方式简单、科学技术服务滞后等现象,从而降低了“转产”的经济社会效益。第四,“转产”引发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文化、心理失调现象。第五,在经济活动模式转轨过程中,政府部门突出了“输血”,这对于鄂伦春等弱小族群度过转轨初期难关产生了积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     3.社会发育滞后型贫困   中国少数民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前,在社会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别,如22个人口较少民族中的怒、独龙、布朗、基诺、裕固、珞巴、鄂伦春等民族处在原始公社的末期,门巴、阿昌、德昂等民族还保存着农奴社会或封建领主经济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些民族在外力推动下从不同社会形态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尽管在社会制度上走向了进步,但生产方式、价值观念、社会关系等方面并没有同步发展,一些原始社会的经济社会特质至今还有一定程度的存在,主要表现为经营粗放、对自然物产的依赖性强、原始平均主义严重、缺乏商品意识和竞争意识、不能恰当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等,成为民族自我发展的沉重历史包袱。社会发育滞后是一种综合性的不适应现象,常常使得这些民族跟不上主体社会改革和变迁的步伐,总是处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边缘。     4.特殊因素诱发型贫困   这是一种因家庭破损、身体残疾、精神依赖等社会、生理或心理原因而产生的贫困问题。特殊因素诱发型贫困在各人口较少民族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有些家庭因离婚、丧偶而失去支撑家庭经济活动和操持家务的中心或纽带,同时给家庭成员带来精神创伤,导致家庭凝聚力弱化,家境衰落。美国经济学家斯坦利·贝克尔(Gary Stanley Becker)认为:在经济活动中,有男女双方的完整家庭比只有男女一方的破损家庭效率更高,因为完整家庭更容易利用性别分工协作的优势,并从比较优势的性别差异中获益。[5](P40~41)而家庭一旦破损,这种性别分工与互补的优势就会丧失,最终导致家庭经济的衰落和每一位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生活质量的下降。经验分析证实,农村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数量“等靠要”式的家庭或个体成员,他们通常把自己生活的希望寄托在以政府救济、社会扶助等外部因素方面,我们称之为精神依赖型贫困。这类家庭和个体在心理上意志消沉、缺乏自尊自立意识和进取精神;在生产方面懒于劳作,不愿接受新的经验和技术,经营管理粗放;在生活方式方面缺乏计划,政府救济多少吃多少,今朝有酒今朝醉。特殊因素诱发型贫困在贫困群体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具有绝对贫困的特性。我们这里所谓的绝对贫困是指这类家庭或个体对资源开发、交通通讯条件改善、产业结构调整等政府扶贫开发措施的回应不敏感,即使社区内很多邻里都发展起来了,他们仍有可能处在贫困状态。所以对这类贫困问题宜采取经济、文化和心理等多种综合性措施加以解决。     5.多元要素共生型贫困   我们在前文中所论及的区位屏蔽型贫困和经济活动模式转轨型贫困都是就产生贫困的主导因素或民族发展的“瓶颈”问题而言的,只要打破这个“瓶颈”就会推动发展。通常的情况是,在某一民族聚居的县域、乡域或村落社区内同时存在多种不利条件,如资源贫乏、交通不便、生态环境恶劣、产业结构不合理、价值观念滞后、人力资源短缺以及不可预期的自然灾害等。这就是说贫困问题往往不是某种单一因素所造成的,而是多种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把这类贫困问题称为多元要素共生型贫困。由此可见,贫困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经济社会文化现象,制定扶贫对策时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注重系统性。   从附表可以看出:   第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诸要素在各人口较少民族中的作用力强度和向度不同。   第二,扶贫开发难度综合测评结果与我们对不同人口较少民族贫困程度的估价基本一致,如怒族、独龙族、德昂族、塔吉克族、门巴族、珞巴族等处在一级贫困状态的民族,扶贫开发的难度也是最大的。     附表 人口较少民族贫困影响因子及扶贫难度评估   说明:本表用来表示各种贫困影响因子在不同民族中的强度等级差异。由[-1,-0.5,0,+0.5,+1]组成的数值区间,分别表示某一要素对该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消极影响、较显著消极影响、没有影响、较显著积极影响和显著积极影响。“扶贫开发难度综合评估”是在影响因子等级分析基础上所做的总体估价,既可以反映各人口较少民族贫困程度差异,也可以反映在不同民族中进行扶贫开发的难度差异。我们把贫困程度分为5个等级,从一级到五级,扶贫开发难度依次减弱。   第三,对资源、区位、交通、信息等8个影响因子的纵向加总结果表明,资源禀赋要素(+6.0)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呈现出显著的积极影响:人口素质(-6.0)、产业结构(-6.5)要素呈现出显著的消极影响;区位(-4.0)和交通(-4.5)要素呈现出比较显著的消极影响;信息、生态环境、文化传统要素呈现出比较微弱的消极影响。     三、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政策建议   中国22个人口较少民族人口总量虽然只有60余万人,但族群数量占中国少数民族总数的近40%,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历来重视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成效明显。但由于人口较少民族大多地处边疆的深山老林或寒冷高原,资源环境条件复杂,社会发育滞后,人力资源薄弱,其贫困状况与内地汉族和其他人口较多少数民族相比,表现出更明显的多样性和低层次化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还处在起步阶段。为了进一步提高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效率和效益,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应坚持的原则   (1)穷人受益原则。国际和国内扶贫经验证实,保证穷人受益和培养他们自立的能力是扶贫开发取得实效的关键。坚持穷人受益原则,有助于完善扶贫政策,形成更合理的资源调配机制。例如,过去在有些民族地区,国家下拨的扶贫资金主要由县级政府支配,由于地方财政收入不足,所以扶贫资金很容易被挪作它用,真正用于扶贫、使穷人受益的资金很有限。另外,以区域为对象的扶贫开发也有可能使一些真正的穷人被忽略。由于小额信贷在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局限性,获得贷款者大多是富裕的农民、村干部或私营企业主等,而不是穷人,而且出于对各种不可预期的经营风险的顾虑(注:新疆的塔吉克族怕雪灾而不敢贷款,因为突如其来的雪灾很可能摧毁一个家庭的全部财产(牲畜);云南潞西市三台山的德昂族群众怕找不上好的发展项目而不愿贷款,担心以后负债。),穷人中普遍存在着对小额信贷“敬而远之”的心态。   (2)全面发展原则。坚持全面发展原则是由人口较少民族社会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由于历史和自然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问题除了具有一般性内涵和特征外,还存在着一些更深层的导致贫困的因素,如耻于经商的观念、原始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零积累的消费观念、血缘主异型的社会关系、对新的生产方式的不适应性、对本民族前途所表现出来的群体性的沮丧心理、不平等的社会性别观念等。“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6](P1364)。坚持全面发展原则就是要在设法解决各种表层贫困问题的同时,注意优化人口较少民族深层的社会文化结构,培育人口较少民族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从多年来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看,过于看重人均收入等指标,反而导致了某种潜在的贫困,比如鄂伦春族猎民群体的年人均收入水平虽然提高了,但不能因此就说这个群体中的贫困问题已经解决了。由于对民族发展道路自我选择权利的欠缺和对“转产”的消极态度等,这个民族自我发展能力至今还没有培养起来,若从年人均收入中减去政府的补贴和各种免税,他们依然处在绝对贫困状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摈弃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   (3)区域可持续发展原则。人口较少民族居住的地区资源环境状况不尽相同,有些地区资源丰富,生态环境条件较好;有些地区资源短缺,自然生态环境脆弱或已经在开发过程中遭到破坏。更重要的是,人口较少民族大多分布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的上游,所以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不仅对本区域内的民族生存和发展有直接影响,而且对中、下游生态环境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坚持区域可持续发展原则就是要树立生态伦理主义的发展观,设计出以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前提的扶贫开发模式,把是否对生态环境有破坏性、破坏程度大小等作为项目设计和实施的首要依据。   (4)保护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原则。民族作为人类社会一种重要的群体构造形式,通常是以独特的文化个性显示其存在的。在文化相对主义人类学的视野中,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具有其独创性和充分的价值,都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并与其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一切文化的价值都是相对的,文化谈不上进步与落后[7](P133)。中国人口较少民族大多长期居住、生活在相当封闭的地理环境中,从而较好地保存和延续了本民族文化。但这种在封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文化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开放的环境和强势文化,很容易被同化,导致传统文化的丧失。在扶贫开发工作中首先要做到保护各民族传统文化,要合理评价和尊重这些弱势文化,相信每个民族在与特定自然环境互动过程中所做出的理性选择。其次通过设立人口较少民族文化保护区、举办民族艺术文化培训班、建立民族文化博物馆等方式,一方面为人口较少民族文化生存和代际传承营造一种相对稳定的人文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要尽可能把那些即将丢失的文化收藏起来。     2.政策建议   (1)制定新世纪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战略。建议设立“中国人口较少民族扶贫开发特别项目”,在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实施内容广泛、层次多样的计划,争取在5~10年的时间内,使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社会服务、人力资源开发、贫困家庭经济等方面得到较大发展。“中国人口较少民族扶贫开发特别项目”应是一个具有很强综合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国家级扶贫开发项目,由相互衔接、互为依托的若干子项目组成。项目设计必须特别考虑区域可持续性、生态环境、族群自我发展能力培养、社会性别平等、特困杜区和家庭受益、文化多样性保护等特征和目标,突出科学发展的新理念。   (2)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人口较少民族大多居住在边疆地区的高山峡谷、寒冷高原、山地丘陵之中,沟壑纵横,山高路险,对外交通和通讯困难已经成为制约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低水平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开发影响了边远山区,通常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效果”[8](P34)。所以要加快人口较少民族人口摆脱贫困的步伐,就必须要加快交通、通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设法打破“瓶颈”,加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与外部社会的联系,为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在西部大开发的总体经济战略中通盘规划和实施。   (3)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国内外的扶贫实践证明,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可有效缓解贫困,因为它们可为人们提供提高工作效率所需要的技术和健康。但是规划必须保证穷人受益和培养他们自立的能力。受交通、通讯、电力、水利等条件的制约,大部分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生存条件很差,主要表现在人畜饮水、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商业购物、文化信息、计划生育等方面。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来自中央和省级政府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团的慈善捐助。   (4)立足村寨社区,突出参与式扶贫开发。人口较少民族人口少、居住又相对分散,有些民族虽然建有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但本民族在县、乡区域内所占比重很小。如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总人口约为32万人,其中作为自治民族的鄂伦春族只有2221人,仅占总人口的0.7%,在新疆奇台县大泉塔塔尔民族乡,塔塔尔族只有89户,447人,仅占全乡总人口的12%。当然也有些民族比较集中地分布在个别县、乡两级区域内。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景洪市基诺山基诺族乡等。不论是从民族聚居状况还是贫困发生范围来看,村寨具有更普遍的意义。以德昂族为例,如果以县级行政区为考察单位,该民族分布在10多个县;若以村寨为考察单位,德昂族主要分布在67个自然村寨,约占本民族总人口的95%以上,这就意味着解决了这些村寨的贫困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整个德昂族的贫困问题。总之,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扶贫对象应瞄准民族村寨和农户。   国际扶贫经验表明,“穷人的参与和授予他们一定的权利,以及提高他们现有的实力是可持续性扶贫的重要切入点”[8](P28)。长期以来,许多地方部门在扶贫过程中忽略了公众参与这一关键环节,这不仅影响到扶贫决策的科学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自我发展的积极性,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扶贫项目的成本。正如UNDP在《中国人类发展报告——人类发展与扶贫》一书中所指出的:“在让人们参与对其自身生活产生影响的决策这一人类发展概念中最重要的一点上,中国还处于初级阶段。”[9]相关研究发现,“从长远来看,项目受益者的咨询和参与会改善项目的情况。有社区参与并由当地官员或非政府组织协调的计划,一般都比缺乏参与的项目更成功”[10](P6~8)。参与式扶贫中的参与主体应当是贫困的农牧民,参与的主要方式就是使贫困者获得与其他相关角色开展对话、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如与项目制定者、实施者、监管者之间的沟通和对话。公众以及基层社区精英对扶贫工作的参与程度是影响扶贫效果的一个重要变量,扶贫项目如果忽略了公众的愿望和意见,不但会因为拖延、抵制等而增加扶贫成本,而且还有可能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 参考文献:   [1] 孙万鹏.调查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   [2]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编.中国民族[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   [3] 珞巴族简史[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   [4] 田晓岫.中华民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   [5] 斯坦利·贝克尔.家庭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6] 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联合国“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Z].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7] 林耀华.民族学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   [8] 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农村扶贫方式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9]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人类发展与扶贫,1997年(总论)[M].(Introduction to the Report on China's Human Developrnent——Human Development and Aid the Poor Programme).   [10] Jimenez E.Urban Services and Rural Infrastructure[J].Finance and Development,1988,September.   1.李甫春.在改革开放中走向富裕的中国京族[J].广西大学学报,1999,(1).   2.王俊敏.经济文化类型变迁及其效应:鄂伦春族发展问题的生态——经济人类学研究之一[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2,(1).   3.于长江.小民族,大课题:以赫哲族为例[J].北京大学学报,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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