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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9369978 上传时间:2025-03-23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1.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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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创造良好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关于法律、法规和《大英县城市管理暂行方法》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 凡住企业全部员工、家眷和外来人员都要自觉恪守和执行本暂行方法。 第三条 在企业统一领导下,由后勤处牵头,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标准,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后勤处、审监保卫处、企业文化处、生产安全处、厂、中心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做好员工及家眷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全体员工家眷文明意识,形成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环境卫生良好风气,增强员工恪遵法律、法规、要求自觉性。 第二章 环境面貌卫生管理 第五条 环境卫生实施分级管理。各单位卫生区域(附后)要落实到班组、人头,实施分片包干,不留死角。做到路不见渣,沟见底,室内外无尘、无蛛网、厕所无臭,无蝇、无蛆。 第六条 推行垃圾袋装化。员工生活垃圾应自觉倒往企业设置垃圾坑(桶)内,机关单位清洁应在当日下班前清扫,专职清洁工在次日早上清运。 第七条 员工、家眷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第八条 后勤处和关于单位要负责做好公厕管理工作,落实专员清扫保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卫设施义务,不得私自拆除、损坏环卫设施。 第十条 禁止在企业内喂养鸡、鸭、鹅、兔、羊、猪、狗(办理养犬证除外)等家禽家畜。 第十一条 后勤处要认真组织开展好“除四害”活动,各单位要主动参加并负责其责任区范围内达成国家要求标准。 第十二条 加强噪声管理,预防污染,禁止在办公、住宅区使用高分贝音响器材及汽车鸣放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搭建暂时设施和住房,临街窗户防护栏安装不得凸出墙面。 第十四条 员工个人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车库(棚)内;企业和外单位来企业办事车辆必须停放在要求区域;员工及非企业人员停放车辆,须经企业审监保卫处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施工、检修、产生泥、渣等废弃物,必须做到工完场地清。 第十六条 企业运渣车及外来购渣车,不得散落在企业公路上,污染公路者,必须清洗(扫)洁净。 第十七条 禁止在建筑物、电杆、树木等物体上乱挂、乱写、乱画、乱贴、乱刻。 第十八条 企业门面出租房经营者应依法经营,经营餐饮业必须使用天然气,禁止烧煤,不得直接向行人道和员工窗口排气、排热。从事经营娱乐性业务,晚上12时前必须停顿营业,以确保员工正常休息。 企业食堂及饮食餐点,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绿化用地地形、地貌和植被。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规划区内种植农作物、蔬菜、瓜果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园林绿化和其它绿化管理。企业中心绿化区和五号工地,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和维护;各厂、中心绿化带归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植、砍伐、偷窃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地内,不得随意穿行,爬树、摇树、攀枝、摘叶、果、采花、剥皮、刻画,不准在绿化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取沙、铲草。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员工、家眷违反管理要求应负担对应责任。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按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仅有标准要求,难以实施按本暂行方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要求,造成损失,由其监护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罚方式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收取教育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者,收10元以上1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有以下第四、五项行为之一,除限令赔偿、限期去除乱倒物外,收50元以上3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 1、生活垃圾不倒在指定地方; 2、垃圾散倒在垃圾池(桶)外; 3、不按要求完成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 4、损坏垃圾设施; 5、乱倒建筑垃圾和其它生产垃圾。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收10元以上5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 1、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2、将灰尘、垃圾扫向水沟或其它公共场所不及时清理; 3、不按要求时间清扫卫生; 4、不采取方法排热排气。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收10元以上3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 1、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上乱挂、乱写、乱画、 乱贴、乱刻; 2、乱摆摊设点; 3、未经同意乱搭乱建,私自破墙开门、窗;乱辟通道; 4、临街面装修、装饰不按规范,又拒不改过。 第三十条 食堂卫生情况差,收50元以上2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第一项,收10元以上1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有以下行为第二、三项,收50元以上200以下教育管理费: 1、车辆不按要求停放; 2、机动车在厂区公路行驶时洒漏运载物; 3、施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第一项,按每只20元以上,50元以下收教育管理费;有以下第二项行为按每只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收教育管理费。 1、在厂区内喂养鸡、鸭、鹅、兔等家禽; 2、在厂区内喂养猪、无证养狗、羊等家畜。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收20元以上,10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造成树木、花草损失、死亡、公共设施损坏要足额赔偿损失。 1、损失绿化设施、损坏公共设施; 2、未经同意私自砍伐树木、移植、偷窃花草树木; 3、掰摘绿化树木和攀枝摘花、果; 4、将废弃物等倒在园林、草坪上或往树木花草上乱吐脏物影响观赏; 5、在园林、草坪内穿行; 6、在园林内取土、取沙。 第三十四条 在规划区内种植农作物、蔬菜、瓜果等,收教育管理费50元以上100元以下;并限期铲除其种植物。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要求人员处5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可由后勤处或审监保卫处当场处理,对违反要求人员处50元以上教育管理费,由后勤处或审监保卫处出具通知单,由企业分管领导审签,教育管理费交财务处。 第三十六条 激励员工监督、检举违章者,并将给予检举者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方法由后勤处、审监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方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生活水电气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企业生活用水电气制度改革、节约能源、降低浪费,有利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依照国家关于政策,结合我企业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生活用水电气(以下简称生活用能)改革目标是:生产与生活用能彻底分开,准确计量,按价收费,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生活用能制度,为用能社会化管理创造必备条件。 第三条 后勤处是企业生活用能经营管理部门,会同关于部门确定生活用能发展、设计、安装规划及对全企业生活用能进行统一调供,并负责生活用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管理方法适用由企业供给生活用能全部用户。凡使用本企业供给生活用能用户必须依照本方法配合做好供用能日常管理、维修、调配使用及缴费等项工作,并接收后勤处及企业组织用能设施登记与安全供用能源检验。 第五条 用户有义务配合后勤处做好生活用能设施正常供能工作,如实提供后勤处调查了解所需要情况,并有权及时反应管理中问题,后勤处有责任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条 后勤处抄表及统计人员应严格依照本方法关于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用户用能资料,完成管理中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水电气供给与使用 第七条 水电气供给设施由企业统一规划,并按对应类别设计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行业要求进行设计与安装,并经企业安全、消防、工程等对应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用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在供能设施上随意乱接使用能源,安装管道、线路、表计、阀门位置和规格型号,用户不得私自改变。 第九条 用户不得私自将生活用能转供他人使用,或未经许可用于经营。 第十条 新增用户须到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办理对应手续和缴纳关于费用后,由后勤处组织安装。 第十一条 若用户新增耗能量大设备(空调、烤火炉等),必须到后勤处申报后,经关于专业人员判定,在确保供能设施安全可行条件下,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二条 用户若不使用能源可报停。报停须提前一周到后勤处办理报停手续,由后勤处派人前往封堵供能设施。停用后需再恢复供能,应重新申请,双方判定后,接通供给使用。 每户报停需收缴手续费,报停与重新启用所发生材料及工时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三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三条 生活用能(除不具备计量条件集体宿舍户生活用水外)均实施挂表计量,未挂表计量者,不得供用。 第十四条 生活用能实施片区(幢楼或单元)挂总表,每一用户挂分表,用户用能设施订基数与实际计量相结合方法。即不足基数者按基数计,高于基数者按实际量计;计量时间以月为单位,月与月之间不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各用户各类能源基数 ㈠、饮用水(从大英水务企业购入自来水,以下相同) 每户2m3/月,未安装饮用水管集体户购票在集中供水点取水。 ㈡ 、日惯用水[本企业起水泵(站)从河中所起经处理供日常洗涤所用之水,以下相同]。 用户每只水表3m3/月,集体宿舍(公共供水点用水)每人定额3m3/月;其它用水按表与双方协定计量。 ㈢、生活用电 每户生活用电基数以该户各种用电设施基数之和核定,各种家用电器基数为:⑴ 彩电7kwh/台月,每增加一台,增加3度。仅有黑白电视机每个月5度;⑵ 冰箱24kwh/月;⑶ 洗衣机2kwh/月;⑷ 照明(家眷宿舍)5kwh/月,集体宿舍3kwh/月。 ㈣、天然气 ⑴、集体宿舍、非正规家眷宿舍每人8m3/月,2人以上户16m3/月; ⑵、正规宿舍每人8m3/月,2人16m3/月, 3人以上户24m3/月。 第十六条 抄 表 ㈠、抄表采取用户自填在门上与后勤处派人查对相结合方法进行。在要求时间内用户不填抄见读数,两次以上无法找人开门抄表情况下,当月用能量以基数2倍预计计量,其次月抄表以其抄见读数减去上月底数与预计量之和视为次月用能量。 ㈡、每个月抄表时只抄整数,不抄小数。 ㈢、抄表人员标准上依照用户所填数逐月与表查对,无人开门入室核正确最长时间不得超出3个月。 ㈣、修校表期间计量 按各类计量表计运行周期校表及用户主动提出修、校表,由后勤处安排拆表期间计量,按该类能源基数量÷30日×停计量天数核定。 第十七条 本企业员工用户缴纳水电气费,每个月由人力资源处或银行按后勤处通知在工资或生活费中扣缴,不具备工资关系用户,依照通知单在要求日期到指定地点缴纳。 第十八条 如逾期未缴费,将按每日0.50元收取滞纳金;如连续三月还未缴费,将取消该户生活用能户头,给予停供,拆除全部供能设施,欠费仍需追缴;如有质疑,可到后勤处计量、计费等处查询。取消生活用能户头后,若需重新使用,则按新开户办理手续,并缴纳对应开户费。 第四章 安全用能 第十九条 使用天然气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单独用厨房,其面积大于2m2,高度不低于2.4米,门窗外开,通风排气良好,并使用符合安全、节能正规燃气灶及专用管、表、阀门等供气设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气是易燃易爆并含有毒成份气体,安全供用气是设计、施工、维修、管理及用户共同职责。禁止高、中压分离处理达不到使用标准气体入户,使用中发觉异常应及时停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恪守以下要求:㈠ 厨房应保持通风良好,切勿全闭门窗,停用时关好截止阀,并不得在供气房内住人和用天然气取暖睡觉。㈡ 厨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油类、液化罐等物品,不能有其余火源。㈢ 随时注意室内供气设施有没有漏气现象,若有泄漏天然气味,应禁止点火或开启电灯,应及时通风散气,立刻通知检修,确认无继续泄漏后再开启使用。㈣ 电子点火灶一次未点燃应立刻关闭开关再点,其余火源应先点火后开气,用气过程中坚持不离人,突然停气时应关好阀门,预防重新供气时外泄酿成事故。 第二十二条 为了做好安全用电工作,预防触电事故发生,用户应恪守以下要求:㈠ 用电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线。㈡ 要合理选取保险丝,禁止用铜、铝、铁丝代替。㈢ 电力线、通讯线及其余线路要显著分开,保持一定距离。发觉电线脱落,过低或与其余线搭连时,要立刻找电工处理。㈣ 不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座以及其它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要赶快找电工修理或更换。㈤ 发觉树枝碰触电线,要马上找电工处理。㈥ 禁止私设电网防盗、防窃、捕鼠和灭害。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认真学习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常识以及厂内安全,消防方面关于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方法,杜绝火灾、触电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供能管网、线路、阀门、调压箱等设施地面及两侧要求范围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堆放材料、挂衣物、作业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拆除、移动供能设施,以确保安全供能。 第二十五条 用户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节能自制燃器具、电炉等用能设备。发觉使用电炉及砖木结构集体宿舍使用烤火炉者,给予没收。 第五章 供能设施维修 第二十六条 各种供能设施必须由后勤处(或委托单位)专业人员安装、维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或安装。用户应随时注意,发觉供能管道损坏、泄漏、线路脱落等应及时向关于人员汇报。 第二十七条 各种进户计量表计校试、维修、更换由后勤处组织专业人员按要求拆装,其发生费用由用户自理。 第二十八条 室内各种用能设施维修及材料费均由用户自理,维修必须由对应专业人员施工。维修后设施应符合安全用能各项要求。维修费用按对应行业工时费定额与所耗用材料费计算。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方法要求用户,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收取教育费,企业通报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并参考对应行业管理方法、要求、通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要求,用户未经许可私自使用能源者,每次收取教育费50—100元。所用能源未计量部分,依照该片区能源损失量酌情计量收费,其最低量不低于该片区每户对应能源平均用量三倍。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要求,将能源转供他人者收取教育费50元;用于经营者收取教育费100元,其所用能源按经营价格收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收取教育费50—100元,造成供能设施损坏者,应赔偿损失费用。 第三十三条 采取不正当伎俩使计量表计慢走、停走、倒走或绕越表计窃用能源者,收取教育费150—200元,其窃用能源能证实开始日期者,以开始日期该类能源基数量2—3倍收费,不能证实开始日期者,以6个月该类能源基数数量2—3倍计收。 第三十四条 非人为原因损坏表计封签、铅封者,用户应及时汇报,由关于人员验证后重新封贴。不汇报者一经发觉,视为绕越表计窃用能源,参考本方法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非厂内正式职员在厂内居住1月以上,其使用厂内能源须按人计算补差费者,其新增加人员,用户应主动汇报,不汇报造成漏计者,一经查出,按6—12个月计收关于费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要求,用户私自安装空调等耗能量大设备,一经查实,收取教育费50—100元。如所以造成线路和供电设施损坏等安全事故,其损失后果由用户自行负担。 第三十七条 从事生活用能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一视同仁,热情为用户服务。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发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从中谋利,刁难用户等,视其情节轻重,按企业关于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其余未尽事宜标准上参考省、市、县关于行业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由企业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方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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