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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个人所得税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居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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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 一、 纳税义务的判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二、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3、 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外籍人员可享受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因此外籍个人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月。 4、工资薪金所得,使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具体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应纳税额=应你说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 45 15375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 关于免税规定 1、外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 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依照外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如其要求免税,应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即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人所得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80〕财税外字第48号) 2、 外籍个人取得补贴、津贴的免税规定 (1)住房、伙食补贴、洗衣费: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搬迁费: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经中国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3)出差补贴: 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探亲费: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方可免税,此外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额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5)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3、 外籍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 (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2号) (2)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 四、 关于征收管理的规定 1、 办理外籍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外籍人员应自第一次抵华任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居住地所属税务局外籍个人登记窗口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一式两份)和《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毕后持以下证件、资料到外籍个人登记窗口办理个人登记: (1)《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及《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2)由公司总部出具的工资、薪金证明(说明纳税人在境内外的任职是否有兼职)及收入情况,并说明取得收入时间和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方; (3)有关部委批准任命的证明(复印件)及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复印件); (4)护照(或回乡证、台胞证)(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 (5)居留证(完整复印件)。 2、 外籍个人注销登记 外籍个人离职的,自结税当月起三十日之内,持以下有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属分局注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外籍个人注销手续: (1) 总部出具的离任证明; (2) 离任年度及离任上一年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 境外有职务按天纳税的,提供护照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 (4) 离任月份按天纳税的,提供护照复印件或机票复印件。 税务机关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外籍人员应于每月1-7日在居住地所属税务局涉外分局征收大厅申报征收窗口,申报上月个人所得税。如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税务机关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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