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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人员
关于只在一个机构执业的承诺书
南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人 年 月 日开始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至今已有 年的从业经验, 现已取得 职称。本人在从事食品检验中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 现承诺只在本中心执业, 不在外兼职食品检验, 并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坚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严格遵守检验操作规程, 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我将恪守以上承诺, 如有违反, 我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签字 日期:
身份证号码:
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持中心良好的检验环境和工作秩序, 提高食品检验质量, 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 保证检验结果公正、 准确, 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心管理体系文件及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是批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贻误检测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造成安全事故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受聘在岗的本中心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 包括采抽样人员及收样打印人员。
第四条 食品检验责任诉种类
( 1) 检验质量事故
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违背职业道德, 泄露客户机密信息( 委托检验样品的成分、 配方、 工艺、 检测结果等) 或损害其所有权, 或出具虚假、 不实或较严重错误的结果( 数据) 的检验报告。
( 2) 机械、 电气安全事故
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未按相关规定, 对加热器具、 空调、 冰箱、 等电器或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或未对自来水、 电器、 门窗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出现相应事故。
( 3) 生物安全事故
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未遵守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等规定, 造成工作人员受到实验对象的伤害, 或使实验室环境受到污染。
( 4) 环境污染事故
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对感染性、 化学性、 放射性放弃物未按按照国家和中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造成对水、 土、 大气等环境的污染。
( 5) 危险品( 剧毒品) 安全事故
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应管理规定和程序对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品、 腐蚀性物品、 剧毒品、 放射性物品、 等危险品( 剧毒品) 进行管理, 造成人身、 实验室及社会危害。
第五条 食品检验人责任涉及的对象
( 1) 食品样品的接收、 采集、 标识和管理
1.未按规定接收食品样品或样品保管不当, 造成丢失的;
2.抽样单填写错误, 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3.样品标识不清或混淆样品造成检验差错发生;
4.未按规定要求采集食品样品, 造成检测结果不正确;
( 2) 食品检验所用设备或标准物质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责任心不强, 赞成仪器设备损坏( 低值易耗品除外) ;
2.因标准溶液配制错误, 从而影响检测结果;
( 3) 从事食品检验的环境设施
未按规定在不宜从事食品检验的环境中操作, 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 4) 食品检验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
未按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造成危险化学品丢失或发生腐蚀等人身伤害事故。
( 5) 其它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粗心引起检测结果错误或打印检验报告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2.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漏签或代签姓字, 不正确更改, 项目填写错误的;
3.因违反操作规程, 引起燃烧、 爆炸、 中毒或受伤的;
4.丢失文件或资料, 造成客户损失的;
5.利用职务之便, 刁难、 报复服务对象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分级负责, 有责必问, 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第七条 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实验室负责人问责制。当本中心检测人员出现检验事故时, 应当追究实验室的责任。具体检测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 批准做出的, 具体人员、 审核人、 批准人均为过错人, 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 责令书面检查, 限期整改, 并能够对实验室负责人以告诫; 情节较重,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可对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本制度第十条处理。
( 一) 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 二) 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影响严重的;
( 三) 出现重大检验事故, 造成不良影响的;
( 四) 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进行检测, 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 责令书面检查, 限期整改; 情节较重,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本制度第十条处理。
(一) 检测人员未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
(二) 检测人员无正当理由, 不按时出具检测结果的;
(三) 检测人员发现检测工作异常, 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未出现检测出具检测数据的;
(五) 其它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心规章制度等规定, 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 1) 诫勉谈话、 限期整改;
( 2) 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 3) 警告处分;
( 4) 降职、 免职、 调整原岗位或解聘;
( 5) 情节严重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与中心年度考核挂钩:
( 一) 凡被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的, 当年不能评为优秀;
( 二) 工作人员1年内被诫勉谈话、 限期整改2次或2次以上, 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 三) 工作人员受到司法处理的, 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 中心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检验责任追究工作, 包括受理登记针对各类检测业务, 廉政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 打击、 报复、 陷害投诉人、 检举人、 调查人;
( 二)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 三) 故意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四) 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 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 一)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 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二) 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检验出现错误的;
( 三)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四) 主动纠正和及时更正, 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五) 其它应当从轻、 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较严重的检验责任过错行为, 可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由中心党支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对涉及失职、 徇私舞弊、 受贿或廉政问题的, 由中心党支部会同有关部门得出处理意见。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 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食品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使各类资料便于借阅利用, 为符合法律法规、 标准、 客户、 法定机构、 认证/认可等组织的要求提供客观证据, 根据中心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检验资料归档范围:
食品检验报告、 检验原始记录( 采/抽样记录、 收样记录、 内部质控资料、 合同、 工作单、 样品准备、 原始记录、 计算和导出数据等) 、 参加外部能力验证活动资料, 检验标准或操作规程、 检验结果登记、 仪器运行状况记录等。
第三条 交管期限。
健康相关食品产品的检验报告、 检验原始记录由报告编制人, 参加外部能力验证活动资料由检验科负责人在检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交质管科归档; 其它资料由检验人员在检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交部门兼职档案员( 质管科) 在本科室整理归档。
第四条 保管期限。
食品检验报告、 检验原始记录等保存期五年。
第五条 保管方式、 条件。
质管科档案管理员对各类报告、 记录进行分类编目, 存放有序, 便于存取、 检索和借阅。档案室环境要适宜, 能防盗、 防火、 防潮、 防虫、 防鼠、 防光、 防尘等。
第六条 档案调阅、 复制、 清理、 处理和销毁。
档案调阅、 复制、 清理、 处理和销毁需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按中心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档案资料应清晰明了, 并注意完整、 规范、 保密, 不得用圆珠笔书写, 不得用热敏打印纸, 不得损毁、 丢失、 涂改、 伪造、 擅自抄录、 销毁、 出卖、 转让、 赠送检验资料, 资料利用者必须注意保守机密,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档案的内容, 未经同意, 不得将档案带出。
第八条 电子媒体的记录应确保软盘、 硬盘、 光盘不损坏, 确保记录完整, 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之规定者, 按照中心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必要时,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对食品安全事故, 规定出应急检验措施, 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检验应急工作, 使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 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规范和指导应急检验工作, 有效预防、 积极应对、 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样品采集、 检验、 报告和资料等整个过程。
1.4工作原则
坚持不懈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准备工作, 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在中心主任的统一指挥下, 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 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工作, 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
2.食品安全事故范畴和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 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 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指《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即分为Ⅰ、 Ⅱ、 Ⅲ、 Ⅳ共四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批未列入《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3.职责与分工。
3.1中心主任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筹和协调。
3.2公共卫生科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对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工作进行组织处理、 总结分析、 信息报送和资料归档管理, 安排专业人员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危害因素分析、 采样、 送检和编制调查报告。
3.3质管( 公共卫生) 科负责检测样品的受理、 样品管理、 检测报告的签章和发放以及质量控制等。
3.4检验科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样品的检验工作和结果报告。
3.5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和交通工具等的后勤保障工作。
4.应急准备。
4.1实行食品安全事故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4.2应急值班人员应具备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在值班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4.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应急处理分队应准备好调查表、 采样记录、 采样工具容器, 检测仪器设备、 检测试剂、 采样人员防护用品, 其它相关资料和物品, 并使其处于受控和可用状态。
5.应急检验工作程序和要求。
5.1应急检验工作的一般要求。
5.1.1应急检验的特点是检验结论责任重大、 样品量小、 时间紧、 尽可能找出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
5.1.2检验人员应做到慎重报告检验结果, 不轻易出具检验报告。
5.1.3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时, 应立即组织应急值班人员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5.1.4应急值班人员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随时与中心领导保持信息沟通, 中心值班领导应将现场调查情况通知检验科。如发现本中心不能检测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应及时与上级技术部门取得联系, 请求支援。
5.2应急检验工作。
5.2.1样品采集: 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 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 分析可能的危害因素, 根据调查分析结果进行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关样品, 样品量应满足检验、 复检和仲裁需要量。具体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程序》执行( 见附录) 。
5.2.2样品检测: 危害因素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 由调查采样人员提出检验项目; 危害因素不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 由检验人员与调查采样人员公共分析可能的危害因素, 提出检验项目。
5.2.3结果报告: 检验科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检测检验结果应首先向中心领导报告, 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才能出具正式检验报告。
5.2.4中心及时将相关检验报告和信息向委托单位报告,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中心建立功能完善、 运转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测机制, 改进应急处理的基层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建设, 提高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和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理能力。检验科建立应急检验技术储备, 提高实验室检验能力, 以应对各种食品安全事故。
6.2物资保障。
中心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测的各种物资储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应根据应急检测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 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或更换, 以确保应急供应。
6.3培训与演练。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演练, 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 熟悉实施本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发生不同等级事故后的工作要求。强化应急检验准备, 协调应急检验适应能力, 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 是指食品中不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 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 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 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 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 包括食品数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食品质量、 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 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经过食物进入人体, 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 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程序。
附录: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程序。
1.目的
为有效预防、 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 确保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 提供科学、 快速、 准确的检验数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实验室实际, 制定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中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时的相关工作, 包括样品采集、 受理、 检验、 结果报告等环节。凡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 一律以本程序为准, 本程序未提及的部分, 依然执行本中心管理体系文件的其它规定。
3.职责
3.1中心主任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筹和协调。
3.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中心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立即对食品样品实施快速检测, 食品安全检测任务优先于其它检测任务。
3.3公共卫生科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对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工作进行组织处理、 总结分析、 信息报送、 和资料归档管理, 安排专业人员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危害因素分析、 采样、 送检和编制调查报告。
3.4质管( 公共卫生) 科负责检测样品的受理、 样品管理、 检测报告的签章和发放以及质量控制等.
3.5检验科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样品的实施、 检测过程的质量监督、 检测报告的编制及审核等。
3.6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和交通工具等的后勤保障工作。
3.7本中心授权签字人负责检测报告的批准。
3.8办公室负责保障应急检验所需的物资、 设施、 环境等。
4.应急检验程序
4.1食品安全事故微生物应急检验。
4.1.1准备工作。
4.1.1.1人员准备。
⑴培训 微生物检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接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相关的技术培训, 掌握常规的病原微生物分离培养技术、 抗原抗体检测技术、 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技术等应急检验相关的采样和检测技术, 熟悉应急检验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样品采集工作要求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要求, 能够胜任微生物检验的相关技术岗位工作。
⑵要求 实验室检验技术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确保随时上岗工作。实验室合理安排人员外出、 休假, 保证应急检验有足够的实验人员。
4.1.1.2检测技术方法准备。
⑴实验室为保证应急检测需要, 应建立涵盖病毒采样、 细菌分离培养及其鉴定的技术方法、 抗原抗体检测技术方法、 病原快速筛查技术方法, 并确保实验室的检测技术方法处于有效运行状态。
⑵实验室建立细菌的常规分离培养、 厌养分离培养等技术方法, 细菌的血清学鉴定技术、 生化鉴定技术, 对常见致病菌的检测鉴定能力保持有效状态。
4.1.1.3检测设备准备。
食品安全事故微生物应急检验相关的主要仪器设备由微生物实验室专人负责制订标准操作规程, 包括操作步骤、 设备维护、 技术资料目录、 维修及技术支持; 仪器设备应得到良好的维护保养, 确保其保持在正常使用状态; 实验室负责人应至少安排两人能够独立操作, 确保熟练使用者不少于2人, 以保证应急检测时的需要。
4.1.1.4试剂、 器材准备。
储备食品安全事故微生物应急检验相关试剂器材, 保证有足量的个人防护设备、 采样器材、 检测试剂耗材储备并及时补充, 确认检测试剂在有效期内。试剂、 器材采购清单由检验科提出, 办公室负责采购。
4.1.2样品采集。
4.1.2.1公共卫生科负责检测样品的采集, 实验室人员应尽量参与, 并做好采样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采样器械、 培养基、 保存液、 个人防护用品、 记录表格等。
4.1.2.2样品采集的原则: 样品采集要有针对性, 要采集早期、 用药前的各类样品, 要足量采集, 采集过程中要避免污染并做好保存, 及时运送。
4.1.2.3公共卫生科负责做好样品采集对象的病情背景资料和个人相关信息的收集和记录。
4.1.2.4样品采集的种类: 食品样品、 呼吸道样品、 消化道样品、 血液样品及为了明确病因而采集的尸检样品, 可能的环境标本等。
4.1.2.5样品采集方法。
⑴采集方法: 用洁净的容器( 采样瓶、 塑料采样袋、 洁净纸袋等) 采集100~500g样品。
⑵注意事项: 食物样品种类繁多, 突发事件中应着重采集相关样品, 避免盲目、 重复采集; 对于食物中毒事件, 由于中毒者的相关食品相对较少, 则应尽可能分别采集全部剩余食物。
⑶重视食物样品的污染问题, 对于微生物检测的样品, 采集过程和容器污染问题特别重要, 它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对样品的最后评价。
4.1.3检测。
4.1.3.1确定检测项目
⑴按照食源性疾病症候群确定病原体检测范围。
⑵根据现场调查提出的病因假设优先安排检测项目。
⑶根据食物风险因素一般分布规律或本地局部分分布规律判断, 可能性在的病原体优先检测。
⑷优先进行病原学快速检测和分离, 病原学检测无阳性结果可经过血清学检测寻找病因线索。
4.1.3.2检测流程及方法的选择。
⑴实验室应与现场充分沟通, 获取样本相关信息。根据样品种类、 发病时间、 采样时间、 采样部位、 等情况综合考虑, 选择分离培养、 抗原检测、 抗体检测等方法, 避免无意义项目检测。
⑵基本检测流程。
确定基本检测流程, 综合考虑病人症状、 样本的状况、 及可能的病原体类别,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首先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病原体定性筛选, 抗原检测具有病原学诊断意义, 在确定病原体性质上有较高的价值; 病原体分离鉴定是病原学诊断的金标准; 血清学试验时, 双份血清抗体检测四倍升高才具有诊断意义。
4.1.4实验室生物安全。
4.1.4.1食品安全事故微生物应急检验中, 病原微生物的检测要严格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要求进行工作;
4.1.4.2已知病原体或高度疑似病原体检测, 按照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条例, 进行相应级别的防护, 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测;
4.1.4.3不明原因感染性疾病标本检测原则上按怀疑的、 可能产生最高级别生物危害的病原体进行生物安全防护, 并在开始工作前进行严格的生物安全风险评估。
4.1.5结果评估。
4.1.5.1假阳性风险。
检测中, 首先应拔除由于样品污染、 操作过程污染、 交叉反应造成的假阳性结果, 血清学检测, 原则上要设阳性、 阴性和空白对照。
4.1.5.2假阴性风险。
任何试验方法都有检测限, 应谨慎使用阴性检测结果排除诊断, 除非业内公认能够作为排除诊断指标。
4.1.5.3出现一种以上病原体阳性检测结果。
首先应评估所有阳性结果是否准确, 如果是, 评估是否具有同等的诊断价值。不应机械地用实验结果解释病因, 谨慎作”多种病原体协同感染”之类的结论。
4.1.5.4病原诊断。
病原诊断应综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病人的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特别要注意不同采集部位样本的检测结果诊断价值不同。尽可能有不同方法实验结果的相互验证。单一快速过筛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一般不宜作为最后的病原诊断解释。
4.1.6结果报告。
4.1.6.1采用快速诊断方法得出初步检测结果经评估后可用电话等方式初步报告, 供现场处理参考。结果确认后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4.1.6.2检测报告签发按中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签发。
4.1.6.3实验室恪守结果的保密原则, 不得对公众发布重大疫情实验室检测结果, 只能上报主管部门。
4.2食品安全事故理化应急检验。
4.2.1化学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的原因。
4.2.1.1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污染食品:
⑴直接污染, 如误吃用农药拌谷物加工的食品或喷晒农药不久的蔬菜、 水果。误用盛装化学毒物或被污染的容器盛装食品等。
⑵间接污染, 主要有食用已吸收有毒化学物的动物或植物。如滥用氟乙酰胺、 毒鼠强造成二次污染。
4.2.1.2把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误作食品、 调味品、 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摄入。如将非食用油作食用油、 亚硝酸盐作食盐、 碳酸钡作发酵粉等。
4.2.1.3食品中添加了非食品级的或伪造的或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营养强化剂以及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4.2.1.4食品中滥用有毒化学物。如用甲醇经勾兑后作白酒出售。
4.2.1.5食品中营养素发生化学变化, 如油酯酸败。
4.2.1.6食品中人为投入有毒化学物。
4.2.1.7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其它原因。
4.2.2准备工作。
4.2.2.1人员准备。
⑴培训 理化检验技术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相关的技术培训, 掌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中相关的采样和检测技术, 掌握各类样品的前处理技术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熟练掌握检验工作相关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技术; 熟悉理化应急检测的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样品采集工作要求和实验室安全相关要求, 能够胜任理化检验的相关技术岗位工作。
⑵要求 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确保随时上岗工作。实验室合理安排人员外出、 休假, 保证应急检验有足够的实验人员。
4.2.2.2检测技术方法准备。
⑴实验室为保证应急检测需要, 平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方法的技术练兵, 以确保实验室的检测技术方法处于有效运行状态。
⑵实验室对有毒物的新检测技术和快速检测方法进行跟踪, 适时引进新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方法, 同时要对方法的有效性进行专家评估。
4.2.2.3检测试剂、 标准物质储备。
实验室应根据日常检测中处理过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毒物项目( 如毒鼠强、 氟乙酰胺、 钡盐、 金属铅、 砷、 汞、 镉、 及其化合物等) 储备对应检测方法所要求的试剂和标准物质, 并有专人负责, 定期检查, 确保在有效期内。
4.2.2.4采样及现场应急处理设备及实验室分析仪器的准备。
⑴采样设备
冰箱、 真空试管( 抗凝、 不抗凝) 、 试管架、 碘伏、 止血带、 注射器、 酒精灯、 各种采集样品( 尿液、 粪便、 唾液、 痰液、 呕吐物、 和其它体液或分泌物、 组织、 指甲、 毛发、 衣服、 口罩、 饰品、 以及气体、 水、 土壤、 动植物等) 的器具、 设备、 容器及固定保存液, 样品保温箱/保温瓶、 标记笔、 不干胶标签、 透明胶带等。
⑵常见化学中毒现场检测处理设备。
毒物查询系统、 气体检测箱、 化学法毒物快速检测箱( 常见毒物、 药物的化学法或简单仪器分析) 、 其它便携毒物检测仪器、 洗眼器、 洗胃机、 重伤员皮肤洗消装置等。
⑶常见实验室分析仪器。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仪、 原子荧光仪、 气相色谱仪、 液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质谱联用仪。
以上各类设备就保证数量足够, 而且处于可使用状态。
4.2.3检验程序和方法。
4.2.3.1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因子分析的特点:
⑴很多情形下,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情节是不明确的, 由中毒过程及现场无法提供目标化合物, 如伪劣药品、 伪劣产品、 不明原因的食品和水污染、 蓄意投毒等。因此,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因子分析具有探索性和研究性, 其分析目标常常是不能事先明确肯定的。
⑵毒物品种繁多, 样品来源各异, 分析方法及样品处理手段各不相同。因此, 除建立一些常见毒物的分析方法外, 对非常见的毒物应在技术、 设备条件和检测信息上有所储备,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因子分析技术信息库, 随时准备研究或构建新的分析方法。
4.2.3.2深入现场, 了解情况。
为了检验工作及时、 准确, 必须对食品安全事故经过和毒物来源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首先, 要了解中毒经过、 中毒人数、 性别、 年龄、 症状、 , 中毒前吃过那些食品和药品, 同食者是否有同样症状。如系中毒事故, 则应了解制作食物原料( 盐、 碱、 油等) 有无拿错或混入有毒物质情况, 食品加工过程如何、 装食物的器具有无毒物污染, 周围环境有无有害气体, 是否经过医生的治疗, 效果如何, 对中毒死亡者是否经过法医检验, 结果如何。
4.2.3.3正确采集、 保存和运输样品。
⑴正确采集样品。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因子分析中, 正确采集样品非常重要, 能够说分析试验的成败与所采样品正确与否关系很大。它不但能够确定诊断, 而且能够帮助查清毒物来源。在采样时要注意:
a.毒物进入机体的途径。如从呼吸道或皮肤吸入毒物, 采集胃内容物分析就没有意义。
b.应取毒物最多的部位, 除中毒者吃剩的食物, 药物是最好的检材外, 呕吐物、 胃内物也是很好的检材。这是因为胃内容物中毒物量最大, 而且尚未被吸收, 也未被分解。
c.结合中毒时间, 毒物在体内的分布情况来采集样品。一般来说, 尿是分析非挥发性毒物的较好检材; 血液是分析一氧化碳的唯一检材, 也可用来分析挥发性毒物: 肝、 肾是分析急性金属中毒的较好检材。
d.采样的量要充分, 除能够满足正常检验需要的量外, 还要留出足够的量以备复核用。
e.采样要有代表性。
⑵样品的运输。
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样品要低温保存运输, 样品的包装要确保其基本特征不变, 确保密封性良好, 防止污染, 如有剧毒物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执行。
⑶样品的保存。
采集的样品要低温保存, 以减缓样品的降解和变质, 并要尽快分析测定。样品一般在2℃以下可保存二周, 在-20以下可保存二个月。玻璃器皿在冷冻或化冻时可能会破裂, 应放在塑料袋或烧杯内, 样品运输前应在低温下冷冻数小时, 然后移入保温瓶或保温箱, 并放入冰块或干冰。
⑷应急样品的交接、 管理。
a.建立应急样品的数据库, 记录事件情况, 样品来源, 保存情况, 处理情况及使用记录。
b.检查应急样品与编号一致性, 包装的完整性, 标签的准确性。
4.2.3.4检验程序的拟定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因子分析工作比较复杂, 而且责任重大。送检材料的数量往往较少, 而且常常又不能重复采样。因此, 要求检验人员在化验之前对情况做周密的研究和分析, 从中探索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因子分析的方向和缩小检验范围, 并拟定合理的检验计划, 以便合理地使用检材, 准确、 迅速地完成任务。在检验过程中要十分注意选用适宜的分离程序和灵敏可靠的检验方法。要做空白试验和已知对照试验, 以便检查操作是否正确。这是极其重要的一环。
⑴预试验。
预试验的目的是在消耗少量检材的情况下, 提供检验方向, 从而决定检验的方法和步骤。这样既可节省化验时间, 又可获得正确的结果。如检材具有某种物质的特殊气味, 即可据此直接进行检验, 马上得出结论。如发现检材中有微小的药物颗粒等异物, 即应拣出进行外表观察和物理性质检验, 判断可能属于某种毒物, 以便直接进行某种毒物的反应, 迅速得出结论。
在全面了解情况及做好预试验的基础上, 定出试验计划: 包括检验程序、 检验方法及检材分配。第一次检材最多使用1/3, 另1/3备重复检验及定量使用, 保留1/3以备复核用。
⑵确证试验。
经过预试验, 得出毒物的线索后, 必须进行毒物的确证试验。如系无机化合物, 检验它的阳离子和阴离子; 如系有有机物, 检验各种官能团。某些毒物尚需生成衍生物的性质加以确证。
确证试验前, 预先将毒物从检材中提取分离, 若提取物不纯, 对反应有干扰, 还须精制。常见的纯化方法有透析、 水蒸气蒸馏、 液液分配、 柱层、 薄层净化等。
确证反应所选择的方法须灵敏可靠, 方法不一定多, 但要选择不同性质的反应。因此采用的分析方法除常量、 半微量分析方法外, 常常根据检验的需要采取微量分析, 如点滴分析、 显微结晶分析、 色层析等。有条件的情况下, 应运用仪器分析, 如光谱、 色谱等分析方法。
检出毒物后, 在可能的范围内, 还应研究其化合物状态。因为某些元素在一种化合状态下为剧毒。而在另一种状态下则毒性甚小或无毒。例如升汞( HgCl2) 为剧毒, 甘汞( Hg2Cl2) 毒性较小, 而朱汞( HgS) 则几乎无毒。
⑶含量测定。
在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因子分析中不经常进行含量测定, 因确定了是什么毒物, 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达到了送检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 含量测定对判断是否该毒物引起中毒致死, 那么, 中毒或死亡原因就十分明显了。有些元素为人体组织正常成分, 或可能药用, 在此情况下就必须做定量测定后才能, 判定是否是该元素引起中毒或死亡的主要原因。
⑷动物试验。
在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因子分析中有时利用动物试验, 初步探索检材中是否有毒和所含毒物的量能否引起中毒。经过对动物中毒时所表现出各种症状的观察和研究, 从而推测可能是何类或何种毒物。
5.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其它。
5.1每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 应根据调查的结果进行资料的整理和总结, 这对于研究和掌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 制定预防措施以及积累有关资料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事故资料的整理内容,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经过, 病人临床症状表现, 引起中毒的食品, 食品被污染的原因, 检验结果, 最后诊断,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5.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相关记录由质管科收集保管, 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5.3实验室应建立一个包括上级和同级实验室的检验专家库, 保存每位专家的联络方式, 以备信息的畅通和经验的交流。
5.4应急样品检测按《现场检测和应急样品检测根本任务程序》执行; 检测数据处理按《数据控制程序》执行; 样品管理按《样品管理程序》执行; 结果报告按《结果报告管理程序》执行。
5.5检测采用多渠道、 多方法进行比对验证, 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检测样品按规定留存, 确保不受环境污染和干扰。
5.6实验室应确定几家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检测机构, 与之建立委托关系。以备由于缺乏仪器、 标准物质化学试剂、 或设备性能达不到、 仪器故障、 停电等原因, 导致无法具体实施应急检测时, 能立即取得联系委托检测或请求技术支持, 确保完成应急检测任务。
6.支持性文件
6.1《文件控制程序》
6.2《现场检测和应急样品检测工作程序》
6.3《合同评审程序》
6.4《记录和档案管理程序》
6.5《检测工作程序》
6.6《样品管理程序》
6.7《数据处理控制程序》
6.8《检验报告管理程序》
6.9《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程序》
7.质量记录
7.1《委托检验协议书》
7.2《检验样品采( 抽) 样单》
7.3《应急样品送检单》
7.4《检测样品流转卡》
7.5《收样、 留样登记表》
7.6《样品状态标识》
7.7《留样样品销毁申报处理单》
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 规范食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进行定期监督抽样检验。
第三条 抽样工作应与被抽检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以国家法律法规、 委托合同及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 规范为检验工作依据。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食品监督抽样检验包括任务领取、 抽样方案制定与批准、 抽样实施、 样品检验、 数据分析汇总、 评价及结果报送等。
第五条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与标准提出的标准值( 或检出限) 不一致时, 应按照政府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 检分离制度,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名, 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量的3倍。
第七条 食品监督抽样检验具体按《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程序》执行( 见附录) 。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中心要加强对食品监督抽检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不断提高食品监督抽检人员的思想觉悟、 廉洁自律意识和检测技术水平; 保证检验数据的科学、 客观、 公正、 准确、 真实, 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检测中发现的超标及异常情况; 建立完善的监督抽检档案管理, 确保检验资料的完整性及数据的可追溯性。
第九条 检验结果应由检验人员独立判断, 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中心在食品监督抽样中应独立、 科学、 客观、 公正地开展工作, 抽检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第十一条 中心应加强廉政建设, 从事食品监督抽检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㈠遵守国家和政府颁布的各项法律、 法规、 廉洁奉公。
㈡不得在被抽检单位兼职。
㈢不准收受与食品监督抽检有关的现金、 有价证券、 礼品等。
㈣不准参加可能对食品监督抽检有影响的宴请及其它活动。
㈤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除上级规定部门外, 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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