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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养护企业现场安全作业规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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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排水养护企业 现场安全作业规范 现场安全作业规范 1 一 养护设备及劳动防护 1 二 地面作业 5 三 井下作业 8 四 水下作业 14 五 其它作业 16 六 机械设备操作与维护 20 七 电气设备操作与维护 25 现场安全作业规范 一 养护设备及劳动防护 1.1一般规定 1.1.1 养护作业中所采用的作业设备必须性能稳定可靠, 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国家对作业设备有强制性规定的, 从其规定。作业设备安全等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该设备还必须具备生产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1.1.2养护单位应配备必要养护作业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如养护车辆、 养护器材、 通讯设备、 防护用具、 消防器材、 检测仪器等设备。作业设备要求定人定期做好日常的检查和保养, 保持设备处于完好和可正常使用状态。 1.1.3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经过规定的有资质的单位检定或校准, 有资质的单位一般为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 检测设备必须合格方能使用, 否则, 将直接影响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设备检定( 校准) 的有效周期内送检, 超过周期未检定或校准的, 严禁使用。检测设备是否送检应加以分类, 并有送检计划和相关检定或校准记录、 标识, 确保检测设备在规定的周期内都能送检。 1.1.4 各类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标志》( GB2894) 、 《安全色》( GB2893)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12179) 等标准, 安全标志设置应醒目、 齐全。 1.1.5 专项养护作业设备的操作应按国家规定和设备说明书的要求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操作。一方面, 能够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另一方面,也能够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1.2主要设备 1.2.1管道养护企业一般应配备以下常见设备, 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1 配有常规器具的工程抢险车, 包括发电机、 电气焊、 潜水泵、 排风扇、 防毒器具、 急救包等, 基本达到快速、 安全、 有效的养护目的; 2 管道疏通及检测设备能够包括指疏通车、 吸污车、 机动绞车等, 检测设备能够包括管道检测仪等; 3 可移动电源能够包括发电机、 电瓶等; 4 简单起重机械及常见工具; 5 照明、 降温用具及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 6 必要的通信联络工具, 包括对讲机、 手机、 车载电话等; 7 必要的气体检测设备, 包括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 氧气检测仪等。 1.2.2 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可能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直接影响主要设备安全的关键零件和构件, 即使在正常情况下不易磨损, 到了一定的使用周期后, 不论其状况如何, 是否破损都必须立即更换。 1.2.3检修备品备件应符合下列管理原则: 1 特殊备品备件可提前购置。易耗材料及通用备品备件, 由使用单位参照历年耗用量或按照维护、 检修备件定额准备库存量。 2 加工周期较长的备品备件须提前考虑。 3 备品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且具备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书。 1.2.4 备品备件的保管应严格按照有关物资保管的规定执行, 存放时间超过一年的备品备件, 必须经人工或机器检查合格才能使用, 否则不得使用。受损的备品备件, 未经修复、 检定合格, 不得使用。本条文中检查对于常规机械备品备件能够是简单的测试, 对于电气备品备件应是专门机构的检测。 1.3 劳动防护 1.3.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使用、 管理, 必须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整治”的方针, 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 健康的作用。 1.3.2 劳动保护用品是为作业人员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 对不同工种、 不同劳动条件, 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 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她用或领而不用。 1.3.3 劳动保护用品不同于生活福利待遇, 养护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 不得以货币代替实物发放, 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1.3.4 养护单位应免费为作业人员提供保护作业人员安全、 健康的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1.3.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有资质的单位采购。有资质的单位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安全鉴定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三证。 1.3.6 根据国家现行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试行) 》有关规定,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安生性、 完好性检验。 1.3.7 设施养护所需防护用品应满足养护作业的需要, 国家相关规定明确需要的防护用品, 养护单位都应备有, 一般不少于以下品类: 安全帽、 安全带、 防毒面具、 焊接防护服、 浸水保温服、 救生衣、 救生圈、 绝缘手套( 鞋) 、 浸塑手套等。 二 地面作业 2.1  一般规定 2.1.1 城镇道路上作业应先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协商, 一般应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取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 才能进场作业; 路段车辆流量较大时应有交警疏导交通。 2.1.2 进居民住宅区作业, 宜向住宅区管理部门说明作业的原因、 安全文明作业措施、 作业时间等情况, 并出示能证明自身身份的有效证件, 包括政府部门工作指令单、 单位证明、 身份证等。 2.1.3 地面作业必须设立班( 组) 安全负责人, 班( 组) 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作业, 对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交底, 按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劳动和安全防护用品, 并监督正常使用。 2.1.4 进行管道和构件进行吊装运输作业时, 必须由具有起重和车辆驾驶双重资格的人员承担, 吊物起重区域周围应设置警戒线, 警戒线内严禁有人站立、 通行或从事其它作业。 2.1.5夏季户外地面作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 有关规定, 并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的措施。 2.2   作业现场 2.2.1现场作业人员佩带职责标志, 能够用不同的服装或袖标加以区分,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有明显的标志。作业时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在不中断交通情况下道路上的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有效的反光背心进行作业, 以警示过往车辆。为保障安全文明作业, 严禁敞胸、 披衣或穿拖鞋等。 2.2.2 繁华地区和危险环境作业时, 养护单位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危险程度指派专人实行安全监护和维护现场秩序。本条文中的专人应具备安全管理知识。 2.2.3作业现场周边必须设置统一安全设施, 包括安全围护栏或安全警告标志带, 安全围护设施应保持日常的整齐、 干净、 美观。并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2179) 有关规定。 2.2.4作业区域内设置保证夜间作业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警示灯、 警示灯带、 反光的交通导向牌等。 2.2.5作业用电源要做到集中布置, 统一接线, 安装规范, 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2) 有关规定。 2.2.2∽2.2.5为确保安全文明作业, 对作业材料、 机具设备等堆放; 现场作业面; 环境保护; 排水和作业完成后现场要求进行了明确。 2.3 管道防腐 2.3.1 对管道进行防腐养护, 必须了解原防腐材料的品种、 性能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制订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加法规) 2.3.2在管沟内进行接口防腐涂刷时, 必须对管沟内的介质状况进行了解, 确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作业人员作业时, 应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如防护口罩、 手套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清除防腐部位的泥土、 水迹等作业; 回填土时应注意避免损伤外防腐层。 2.3.3管道防腐时应做好通风, 防止油漆等对人体的伤害; 在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部位作业时, 必须采取人工或机械强制通风措施。 2.3.4 在雨天、 雾天进行露天作业一方面有伤害作业人员身体, 另一方面也达不到防腐的质量要求。 2.3.5 管道防腐材料均为易燃物品, 现场严禁明火。必须动火作业时, 应按规定办理好相关安监手续, 有人监护, 方可作业, 而且现场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 2.3.6 作业现场的易燃易爆材料防火措施, 一般包括材料间的安全堆放间隔达到要求, 灭火器材备足, 通风等。 三 井下作业 3.1 一般规定 3.1.1 井下作业是一种高危作业, 作业人员培训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作业人员应掌握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 照明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 3.1.2 作业人员下井作业时, 井上必须有两人监护, 并有不同的分工。进入管道内部作业还应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中间联络, 及时传递井下或井上信息。监护人员要对井下作业的人身安全负责, 密切注意各项动态, 严禁擅离职守。 3.1.3 根据国家现行的《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2) 有关规定, 对管径小于0.8m的管道, 严禁人员进入管内作业。而且管径小于0.8m的管道空间有限, 不便于作业; 在出现危险时, 也不便于人员的撤离。 3.1.4 气体检测结果在安全范围值内是确定下井连续作业时间的标准, 有毒气体超过安全范围值和氧气达不到安全范围值时, 应中断井下作业时间。有毒有害气体虽在安全范围内, 但由于有毒有害气体的存在和空气的流通受限, 作业人员在井下的时间不宜超过1h, 达到1h后, 应中途到井外休息。 3.1.5 从人的安全角度考虑, 井下有毒气体在不停变化, 管道上游的排水和管道堵头的破坏, 均有可能危及人的安全, 故在井内、 管内的时间不宜过长, 作业中断时或完成时均应到井外休息。 3.1.6 井下常见的可爆炸气体有硫化氢、 一氧化碳、 甲烷等, 上述气体在井下有限的空间内达到一定浓度, 遇到明火极易爆炸, 故井下作业时严禁明火。 3.1.7 下井人员必须配备保险带和安全绳索, 保险带为悬托式保险带, 保险带和安全绳索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 3.2 下井前准备 3.2.1 需下井作业时, 由作业班( 组) 长填写”下井安全作业票”, 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等逐一批准后, 方可下井。”下井安全作业票”是从事井下作业前的全面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的综合反映, 作业票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有效, 能适时反映井下状况。 3.2.2 每项下井任务是指具体的单项下井任务, 下井人、 下井地点、 水深、 潮汐等中有一项变化时, 应重新填写作业票, 管理人员或作业票填报人必须查清管径、 水深、 潮汐以及附近工厂污水排放情况, 并填入”下井安全作业票”内。 3.2.3 作业班( 组) 在下井前必须做好管道的降水、 通风、 气体检测以及安全照明等工作, 并针对上述情况制订防护措施, 如实填入作业票内。防护措施应包括管道内水位、 有毒有害气体的随时可能的变化。 3.2.4 从作业效率和安全上考虑, 下井前检查工具等比下井后检查要方便和安全得多。作业前应检查带入井下的所有工具、 机械、 电气设备及安全绳索, 确认其处于安全状态。 3.2.5 为确保下井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万一出现的紧急情况, 下井前应系好保险带和安全绳索, 确认安全。 3.3 降水和通风 3.3.1 在井下作业前及期间, 管道作业班( 组) 的管理人员应协调有关部门配合降低水位, 对作业管段有影响的, 上游泵站排水必须得到管道作业班( 组) 的管理人员同意后才能排水, 降低作业管段水位的另一方法是安装临时水泵排水。 3.3.2 下井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 提前开启的时间和上下游井盖数量应根据现场有害气体的浓度和作业管段长度而定。一般提前时间不宜少于30min,上下游井盖数各不宜少于3座。打开井盖的检查井应做好防护安全措施。用竹( 木) 棒搅动泥水的目的是加快散发其中有害气体。 3.3.3 排水管道经过一定时间自然通风后, 如井下依然缺氧或所含有毒气体浓度超过容许值, 则必须继续进行自然通风或人工机械强制通风, 使含氧量达到规定值, 并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至容许值以下才能下井作业。氧气的最低含量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容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 有关规定和本规程的附录B的规定。下井作业时应加强气体的适时检测工作。 3.3.4 排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若易爆气体浓度仍可能增长或呈现增长趋势, 并可能到达爆炸范围值时, 则在井下作业期间必须采用机械强制通风, 使管道中易爆气体浓度保持在安全范围值内。同时应加强气体的适时检测工作。 3.3.5根据国家现行的《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2) 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 有关规定, 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时均应确保管道内的氧气含量, 一般情况下, 管道内平均风速达到0.8m/s时可有效对管道内气体换气。 3.4 气体检测 3.4.1 气体检测人员经专业技术培训后, 应取得相关的操作资格证。气体检测分下井作业前和下井作业时的不同时段的适时检测均应出具检测数据, 为井下作业提供科学数据。 3.4.2 根据国家现行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 有关规定, 本条文有害气体容许浓度和爆炸范围详见附录B。井下空气含氧量低于18%即为缺氧。 3.4.3 管道内有毒有害气体主要为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等, 氧气是人体进行新陈代谢的必要条件。故将其列于气体检测的主要项目, 纳入重点监控。 3.4.4 根据国家现行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等中规定的比色法、 仪器法或生物法对气体进行简易快速检测, 为井下作业及时提供科学数据。 3.4.5 常规气体检测合格后, 因井下气体的随时变化, 下井作业仍必须备配防毒用具。防毒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 必须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为防毒用具。 3.4.6 除做好日常的下井作业气体检测外, 气体检测人员宜不断积累不同地段井下气体数据和周边工厂排污水所产生的气体数据, 经过积累数据, 分析比较, 改进今后作业时的防护措施。 3.5 照明和通讯 3.5.1 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 有关规定, 为防止造成意外触电、 电火等事故, 而对其供电设备和电压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3.5.2 根据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 和《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29) , 为确保井下作业安全和有利于作业而规定了最低照度。 3.5.3 井上、 井下人员之间的联系应采用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如对讲机, 以替代传统的喊话、 手势等, 通讯设备要具有屏蔽防爆功能, 避免出现事故。 3.6管道疏通 3.6.1 检查管道内部情况时, 宜采用反光镜、 电视检测仪如管线电视检测仪和电视检测机器人或声纳检测仪如管道成像声纳检测仪等设备 3.6.2 为确保下井人员作业安全, 当井深超过3m, 在穿竹片牵引钢丝绳和掏挖污泥时, 易发生绳断裂和有毒有害气体增强的现象, 故此时不宜下井作业。 3.6.3有的管段需要封闭作业时, 宜采用如橡胶气堵等有效的封堵措施进行封堵, 同时, 作业时应加强对封堵处进行检查, 确保安全。 3.6.4采用电动或气动引绳器、 机动绞车、 高压冲洗车及吸泥车等机具, 能够改进劳动条件, 提高作业安全系数。 3.6.5井下作业时, 发现管道局部的松动、 裂缝和损坏, 应及时用水泥砂浆等有效的方式修补。 四 水下作业 4.1 一般规定 4.1.1 需下水作业时, 由作业班( 组) 长填写”下水安全作业票”, 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等逐一批准后, 方可下水。”下水安全作业票”是从事水下作业前的全面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的综合反映, 作业票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有效, 能适时反映水下状况。 4.1.2 每项下水任务是指具体的单项下水任务, 下水人、 下水地点、 水深、 潮汐等中有一项变化时, 应重新填写作业票, 管理人员或作业票填报人必须查清水质水深、 潮汐以及外部环境情况, 并填入”下水安全作业票”内。 4.1.3 水下作业是一种高危作业, 作业人员培训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 作业人员应掌握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 4.1.4下水作业时, 水上必须有两名安全员监护, 安全员应掌握一定的急救方法, 会正确使用救生设备。 4.1.5为确保下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万一出现的紧急情况, 下水前必须系好信号绳和安全绳索, 确认安全。 4.1.6 水下作业是一项专业性强, 难度大的工作, 对于本养护单位不能从事的水下作业宜委托专业的水下作业单位进行。 4.2 水下作业 4.2.1 根据国家现行的《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SL230) 有关规定, 下水前, 应对下水部位及周边障碍、 淤积、 水生物等进行调查, 并提出调查报告, 同时为防止意外, 还应有针正确制订水下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具有毒性、 易溶解性的修补材料,如有毒助剂。 4.2.3 水下电焊与切割的操作技术应按国家现行的《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 及其它水下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4.2.4 水下清淤前应进行水下淤泥状况的勘查, 清淤方法可采用吸管和机械挖除等方法。 五 其它作业 5.1带电作业 5.1.1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电( 听见雷声、 看见闪电) 、 雪雹、 雨雾必须进行带电抢修时, 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编制必要的安全措施, 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 或总工程师) 批准后方可进行。由于抢修的时间紧, 安全措施一定要保障, 但也没有一定的时间要求, 同时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 或总工程师) 在审批时也要充分考虑安全性和时间性。 5.1.2复杂、 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 作业部门应编制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 确认安全可靠, 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 或总工程师) 批准后, 方可进行。 5.1.3根据国家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带电作业人员参加相应的作业, 应经专门培训, 并考试合格, 同时得到企业的书面批准。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 工作负责人和专责监护人三类人员其带电作业的实践应丰富于现场带电作业人, 其应由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和资格的人员担任。 5.1.4带电作业是一种高危作业, 根据国家现行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 DL409) 有关规定, 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监护, 故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过大直接影响了监护人的注意力, 不利于监护, 因此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杆( 塔) 高处作业因其特殊性, 必要时应增设( 塔上) 监护人, 人员数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定。 5.1.5现场踏勘是确保带电作业安全的有效措施,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 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踏勘, 并根据查勘结果判断能否进行带电作业, 确定如种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安全和技术措施。 5.1.6 根据国家现行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 DL409) 有关规定, 规定了3种不得强送电情况。 不得口头或电话等形式约时, 约时易误解或产生错误, 故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5.1.7为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作业过程中不带电的电报设备仍要视作带电, 对其进行验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取得联系, 查清设备停电原因, 值班调度员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并确认安全的情况前不得送电。 5.1.8为提高作业安全系数, 规定应强调不带电作业, 尽量减少或避免带电作业。 5.2高处作业 5.2.1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 绳) 。安全带( 绳) 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并定期进行试验。 5.2.2安全带( 绳) 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 并不得低挂高用, 严禁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 高度超过1.5m时, 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5.2.3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 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 严禁随便乱放, 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 严禁上下抛掷和向下乱抛。 5.2.4在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 严禁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进行作业。 5.2.5梯子应坚固完整, 并具有防滑措施; 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 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 硬质梯子的横木应嵌在支柱上; 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 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标志。梯子不宜绑接使用。 5.3户外作业 5.3.1户外作业应避开高温、 暴雨等恶劣天气, 作业时应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 5.3.2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 管子等长物, 应两人放倒搬运, 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在变、 配电站( 开关站) 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 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5.3.4在室外高压设备上工作, 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装设围栏, 其出入口要围至临近道路旁边, 并设有”从此进出! ”的标示牌。工作地点四周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 高压危险! ”标示牌, 标示牌应朝向围栏里面。若室外配电装置的大部分设备停电, 只有个别地点保留有带电设备而其它设备无触及带电导体的可能时, 能够在带电设备四周装设全封闭围栏, 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 高压危险! ”标示牌, 标示牌应朝向围栏外面。 5.3.5在室外构架上工作, 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 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或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 ”的标示牌。在邻近其它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 应悬挂”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六 机械设备操作与维护 6.1 一般规定 6.1.1根据国家现行的《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2801) 的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 结构、 工作原理, 正确使用设备, 不得超负荷使用设备, 严禁违规操作。设备技术人员应定期了解和跟踪操作人员使用、 维护设备的情况, 及时纠正不正确操作。本条文规定是对管好设备, 使其合理、 可靠、 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要求。 6.1.2设备的养护应根据定人定机、 定人定区、 定人定点原则, 设置专人岗位, 明确责任和要求。 6.1.3专门的检修班组和人员能熟练掌握检修设备的使用状态, 并有效的对设备进行检修。 6.1.4启动设备应做好启动前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特别是连动设备, 启动前的准备和检查工作包括显示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联轴器是否灵活, 所需油质、 油量是否正常等。 6.1.5各种设备维修时断电, 是对维修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 为防止她人误操作和告知她人设备现处的状态, 故应在断电开关处悬挂”有人维修”等警示标牌, 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6.1.6为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根据国家现行的《刚性转子平衡品质 许用不平衡的确定》( GB9239) 等有关的规定, 各类机械设备检修时必须根据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保证其同轴度、 静平衡或动平衡等安全技术要求。 6.1.7根据国家现行的《机械安全 指示、 标志和操作》相关规定, 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和人员安全操作, 各种工艺管线应定期涂饰不同颜色的油漆或涂料, 以区分管道内的不同介质工况和满足安全养护要求。设备上的照明、 信号、 仪表、 报警和防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在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机构、 转动部件和高温、 带电部分应装设有效的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1.8机械运转时, 由于运转所产生的动力和热极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故严禁接触运动部件, 并进行相关的修理及保养作业。 6.3 阀类 6.3.1阀门上的垃圾及油污应经常清除, 经常保持阀门的清洁, 阀杆, 特别是螺纹部分, 要经常擦拭, 对已经被尘土弄脏的润滑剂要换成新的, 因为尘土中含有硬杂物, 容易磨损螺纹和阀杆表面, 影响使用寿命。并应加注入相同牌号润滑脂( 油) , 保持其起闭灵活。 6.3.2暗杆式阀门, 应检查橡胶密封圈和填料是否磨损或老化, 若发现问题, 应及时更换。 6.3.3应定期检查阀门的零部件的完整性, 如手轮的固定螺母脱落, 要配齐、 不能凑合使用, 否则会磨圆阀杆上部的四方, 逐渐失去配合可靠性, 乃至不能开启。室外阀门, 要对阀杆加保护套, 以防雨、 雪、 尘土锈污。 6.3.4对于不常开的阀门应定期起闭, 并对阀杆螺纹添加润滑剂以防咬住以保证保持起闭灵活。 6.4 泵类 6.4.1在每次停泵后, 应检查填料或油封处的密封情况, 进行必要的处理, 并根据需要填加或更换填料、 润滑油、 润滑脂, 防止出现意外。 6.4.2 水泵启动和运行时, 操作人员不得接触转动部位, 并不要靠得太近, 要有一定的安全安全距离。 6.4.3频繁启动水泵易造成电机和水泵的叶轮等损坏, 故严禁之。 6.4.4 水泵的日常保养应按相关规定( 如说明书) 进行定期保养, 以免出现安全隐患。为保证备用泵在应急情况下正常使用, 应每月对其至少进行一次试运转。环境温度低于0oC时, 必须放掉泵壳内的存水。并要求至少半年检查、 调整、 更换水泵进出水闸阀填料一次。 6.4.5投泥泵、 投药泵和溶药池停用后, 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水泵叶轮和池体, 以保障不出现安全运行事故。 6.4.6操作人员在现场开启水泵, 应等待水泵运行稳定后, 方可离开, 远程操作应实施远程全程监控, 直至水泵运行稳定。 6.4.7对干式离心泵而言, 应经常检查水泵填料压盖处是否发热、 滴水是否正常; 对所有的水泵机组应经常经过听音, 判断是否有异常的噪音或振动。 6.5 起重设备 6.5.1 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检验要求, 起重设备必须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能部门检验, 取得使用合格证, 未有合格证不得使用。 6.5.2根据国家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起重设备应由经过专业培训, 考核合格, 持有特种设备上岗证的专人负责操作。起吊重物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专人操作, 各有关人员必须服从统一的指挥, 操作人员也必须按指挥操作。 6.5.3 起重设备运行时指挥人员应把握起重过程中周边环境和运行状况, 做到思想高度集中, 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做好防护措施, 防止发生高空坠落等安全事故。 6.5.4起重设备运行时, 所有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作业区域安全范围内及吊物下方严禁站人。 6.5.5根据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5972) 的有关规定, 钢丝绳的磨损量大于原直径的10% ,或其中的一股已经断裂时, 必须及时更换。 6.5.2吊抓式除砂设备工作时, 严禁抓斗下面站人, 以防出现事故。工作结束时, 应将抓斗放在指定的固定的非悬空的位置。 6.5.7定期检查起重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修理, 平时应做好起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严禁野蛮操作, 以防损坏设备, 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载的物体, 以免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 6.5.8为防止吊物在空中摆动发生意外, 操作人员应在确定起吊物摆放平稳后方可脱钩。 七 电气设备操作与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1电气设备安装场所应设置干式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四氯化碳灭火器, 对电气设备着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 对注油设备可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沙等灭火。 7.1.2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倒闸操作应执行操作票制度, 对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则应视情况执行第一种或第二种工作票制度, 操作票和工作票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国家现行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 DL408) 有关规定执行。 7.1.3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经考试合格上岗, 持有专门的电工上岗证, 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安全用品, 采取安全保护后方可作业。 7.1.4操作人员在启闭电器开关时应按国家现行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电力线路部分) 》的有关规定进行。如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 应一律视为”有电”, 不可用手触摸, 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 应认为有电操作。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 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防止她人中途送电。 7.1.5变压器、 电容器等变、 配电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不能排除时应立即停止运行。电容器在重新合闸前必须使断路器断开, 将电容器放电。 7.1.6根据国家现行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 DL408) 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 DL409) 的有关规定, 对规模和容量较大的变、 配电站应设有专人值班并做好相关工作。 7.1.7原有电气设备的型号、 规格和配线均是按电气的相关设计规范设计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组织的施工及验收, 故电气作业人员严禁在维修中擅自变更。 7.1.8 带电作业或使用双重绝缘电动工具在潮湿地区或在容器内、 构架内作业时, 必须戴绝缘手套、 穿绝缘鞋; 金属容器和构件必须安全接地。 7.1.9所有的高压电气设备应选用含义相符的标示牌, 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标志》( GB2894) 、 《安全色》( GB2893)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2179) 等标准, 并悬挂在适当的位置上。 7.1.10电气安全用具如绝缘棒、 绝缘手套、 绝缘手套和验电笔等必须按其规定的试验周期和试验标准进行试验, 不合格的用具严禁使用。 7.1.11电气作业岗位是一种责任强、 任务重的岗位, 故要严格按岗位责任制、 运行记录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执班和作业, 不得有脱岗、 漏岗和擅离职守现象出现。 7.1.12根据国家设备电能平衡测试和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 为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 企业应按国家现行的《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 GB 8222)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 3485) 《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 GB 5223) 和国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上述工作。 7.2 电动机 7.2.1电动机在启动时应注意在电动机附近是否有人或其它杂物, 以免造成人身或机械事故。 7.2.3绝缘电阻值不得低于0.5兆欧, 电动机的接地或接零线应良好, 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7.2.4电动机三相电流平衡是电动机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 7.2.5电动机在运行时, 应检查温升是否正常, 且温升的限值不得超过电动机额定值。 7.2.6根据国家现行的《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755) 和《电机在一般环境条件下使用的湿热试验要求》( GB12225) 应对电动机进行短路试验。 7.2.7电动机接通电源后, 若发现电动机不能转动或启动很慢, 应立即断电检查。检查起动装置、 电刷与滑环是否良好。 7.3发电机 7.3.1发电机系统运行中, 遇有紧急情况可采用紧急停车保护。 7.3.2本条文对在运行过程中重要参数控制提出了要求。如发电机开始运转后, 应随时注意有无机械杂音, 异常振动等情况。确认情况正常后, 调整发电机至额定转速, 电压调到额定值, 然后合上输出开关, 向外供电。 7.3.3本条文对发电机组备用或待修时, 其管内应放空, 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7.3.4本条文对发电机系统冷却用水作了安全规定。 7.3.5本条文在操作时要求操作机构动作可靠, 保护装置动作正确。 7.3.6本条文对启动发动机作了特例安排。 7.3.7本条文以移动发动机保养和使用时安全围护提出了要求。 7.4 线路 7.4.1根据国家现行的《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592) 有关规定, 电力电缆的预防性试验必须每隔1—3年进行一次, 重要电缆每年1次, 一般电缆3年1次, 试验项目包括主绝缘绝缘电阻、 外护套绝缘电等。 7.4.2根据国家现行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2) 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2) 的有关要求, 对电缆接地和电缆头及连接夹头作了安全要求。 7.4.3根据国家现行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2) 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2) 的有关要求, 设备电气系统选用的电线、 电缆必须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 其中包括导线截面的选择、 线路保护、 机械强度等参数。 7.4.4不同电路应采用不同颜色的电线。推荐采用下列颜色: 交流或直流动力电路—黑色线 交流控制电路—红色线 直流控制电路—蓝色线 照明信号电路—黄色线 地线—黄绿双色线 与地线连接的电路导线或中线—白色线 上述颜色不适用于多芯电缆。 如因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时, 应尽量做到动力电路与控制电路的电线颜色分明。弱电电路可采用各种颜色的花线来区别各种不同线路的作用。 7.4.5电线的连接( 包括接地线的连接) 必须牢靠, 不得松动, 应尽量避免连接头, 接头要求接触紧密, 不得增加接触电阻, 接头处的绝缘电阻应低于导线原有的绝缘电阻, 接头处的绝缘强度不应小于导线原有绝缘强度的80%。导线与电器端子的连接要紧密压实, 力求减少接触电阻和防止脱落。导线与电器端子的连接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 有关要求。 7.4.6根据国家现行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 有关要求, 控制柜外部的连线必须敷设在导线管或槽内。导线管长度在2m内可用金属软管作为电线保护管。 7.5 照明 7.5.1照明维修应由持有合格上岗证的电工进行。 7.5.2灯具、 电源线、 开关等照明系统设施应牢固完好。 7.5.3 电线连接处应无过热烧痕、 氧化、 松脱等现象。 7.5.4应定期检查线路保护装置和照明用的插座、 开关、 保险丝等; 并定期测量线路的绝缘电阻, 以防线路和元器件漏电, 造成危害。 7.5.5对锈蚀的金属构架及母线槽应进行除锈、 防锈处理, 当其机械强度不足以保证安全时, 应予以更换。 7.5.6灯头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m。在特殊情况下能够降低到1.5m, 但应注意防护工作。 7.5.7开关距地面的安全高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拉线开关为1.8m; 墙壁开关为1.3m; 高插座对地应为0.8m; 低插座对地应为0.3m。 7.5.8拉线开关和吊灯盒等均应用圆木垫台或方木垫台固定。 7.5.9普通吊线灯, 灯具重量不超过1kg时, 可用电灯引线自身作电灯吊线, 灯头和吊灯盒与灯线连接处, 均应打一背扣, 以免接头受力而导致接触不良、 断路或坠落; 灯具重量超过1kg时, 应采用吊链或钢管吊装, 且导线不应承受拉力。 7.5.10灯架或吊灯管内的导线不得有接头。 7.5.11照明灯具为金属制品时, 其外壳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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