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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 切实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 帮助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违反国家宪法、 法律、 法规、 法令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包括缓刑) 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情节恶劣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四)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 根据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五)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 组织、 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其它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 资料、 财物、 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能够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 分别处理如下:
( 一) 故意散布谣言, 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二) 宣扬邪教,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三)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四) 将枪支、 弹药或者易燃、 易爆、 有毒、 有害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 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 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五) 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 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对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同时肇事者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
( 一) 殴打她人或互殴, 尚未致伤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致她人轻微伤者, 给予记过处分; 致她人轻伤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致她人重伤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挑起事端或先行动手者从重处分, 正当防卫或被迫还击者, 视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 二) 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 参照本条第一款加重处分; 为首者, 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三) 故意为她人打架提供凶器, 未造成伤害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伤害者, 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四) 怂恿、 挑唆、 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她人, 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 未造成打架后果者, 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打架后果者, 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 五) 以”劝架”为名, 偏袒一方, 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六)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 故意提供伪证, 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谩骂、 侮辱或者诽谤她人,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用信函、 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手段或者直接恐吓、 威胁她人, 干扰她人正常生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经过不当肢体行为、 语言、 文字、 影像、 图片、 电子信息及其它行为或方式对她人进行骚扰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隐匿、 毁弃、 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她人或者组织的通知、 邮件或者电子邮件,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给她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 勒索、 诈骗、 冒领、 侵占国家、 集体和她人财物者, 除追回赃款、 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 一) 有盗窃、 勒索、 诈骗、 冒领、 侵占行为者, 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案值500元( 含500元) 以下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500元以上、 1000元( 含1000元) 以下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1000元以上、 元( 含 元) 以下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 元以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 偷窃公章、 保密文件、 档案等物品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三) 盗用她人( 含单位) 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四) 拾物不还、 非法占有遗失物,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 五) 为作案者望风, 提供信息、 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 窝赃等, 能够比照作案者处理;
( 六) 共同作案的, 区分责任, 一并处理。
第九条 故意隐匿、 毁弃、 破坏公私财产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一) 故意损毁、 破坏校园公共建筑、 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
( 二) 未经批准, 对校园公共建筑、 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 装修的。
第十一条 故意损毁、 破坏校园广播电视、 电话、 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实验、 实习操作规程, 违反学校有关防火、 消防规定, 由于过失, 给国家、 学校或者她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一) 未经许可, 私自转让、 许可使用学校或她人知识产权的;
( 二) 违反保密规定, 泄露学校科技成果, 包括技术秘密的;
( 三) 有其它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 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 含考查、 测验等)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为考试违规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一) 未经允许携带有关书籍、 笔记等资料, 或者草稿纸、 答题纸, 或者计算器、 电子辞典等辅助器具, 或者手机、 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至发卷时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给予警告处分;
( 二) 考试中东张西望, 企图偷看她人试卷, 经当场警告不改者, 给予警告处分;
( 三) 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她人的书、 笔记、 资料、 计算器等物品, 经当场警告不改者, 给予警告处分;
( 四) 闭卷考试开始后, 学生桌内、 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 笔记、 讲义、 复习材料等物品, 但尚未抄看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五) 闭卷考试开始后, 学生利用文具盒、 衣物或其它自带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 复习材料、 纸条, 但尚未抄看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六) 偷看她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七)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八) 她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九) 用某种示意、 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十)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经当场警告不改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十一) 有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影响考试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 含考查、 测验等) 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为考试作弊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一) 闭卷考试开始后, 被监考人员发现抄看桌内、 座位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 笔记、 讲义、 复习材料等物品者;
( 二) 闭卷考试开始后, 被监考人员发现抄看利用文具盒、 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 复习材料、 纸条者;
( 三) 闭卷考试开始后, 被监考人员发现桌面上放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 笔记、 讲义、 复习材料等物品, 或者在桌面、 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
( 四) 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与考试相关材料者;
( 五) 强拿她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 六) 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 为她人提供偷看机会者;
( 七) 抄袭她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 八) 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 文具、 计算器等方式传接试卷、 答卷或纸条者;
( 九) 考试中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辞典、 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 十) 考试过程中, 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 或与她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 十一) 其它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 含考查、 测验等) 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为严重作弊行为,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 由她人代考者;
( 二) 替她人考试者;
( 三)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 四) 组织作弊者;
( 五) 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七条 盗窃、 故意隐匿、 毁弃或者破坏试卷、 答卷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以央求、 送礼、 请客、 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 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时作弊未被发现, 事后查出者, 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因考试违规受到处分后, 考试作弊或再次考试违规者加重处分; 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后, 再次考试作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布代考、 代写论文以及买卖论文、 作业等信息的或者有其它扰乱学校教学秩序、 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 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剽窃、 抄袭或者伪造实验数据、 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的认定为处理依据。
第二十三条 涂改、 伪造成绩单、 签字、 印章、 推荐信或者其它有关学业、 学术水平证明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课堂、 实验等教学活动中, 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有频繁出入课堂、 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经劝阻无效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20学时的, 给予警告处分; 累计达21-30学时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累计达31-40学时的, 给予记过处分; 累计达41学时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者请假逾期不归, 连续1-3天的给予通报批评, 连续4-5天的, 给予警告处分; 连续6-7天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连续8-9天的, 给予记过处分; 连续10天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因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受到处分不予改正, 再次违反的, 原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扰乱公共场所( 包括集体宿舍) 管理秩序的, 分别处理如下:
( 一) 喧哗或者有使用音响器材, 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 经劝阻无效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二) 有酗酒、 哄闹、 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 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三) 有乱涂画、 乱张贴、 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生社区管理有关规定, 扰乱学生社区管理、 生活秩序者, 除赔偿损失外, 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 一) 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公共或她人财产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二) 未经学生社区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调换宿舍,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三)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 对其它人的正常学习、 生活造成影响,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四) 未经批准私自更换宿舍门锁造成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五) 出租学生宿舍或者宿舍床位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六) 未经批准, 留宿非本宿舍同性人员, 对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七) 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八) 未经批准, 私自租房居住, 经劝阻不改者, 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 九) 违章用电或者违章使用电器,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因私拉电线, 使用违章电器导致火灾险情的,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十) 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 学校网络管理规定, 扰乱网络管理秩序, 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 一) 私自提供网络服务, 发展网络用户, 为她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二) 将自己的BBS账号或邮箱地址借给她人使用或者由于个人密码保管不善被她人利用,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三) 未经允许, 修改、 移动、 破坏、 复制、 下载她人、 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方式, 依据所造成的损失,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四) 制造、 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 或者非法侵入她人、 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 依据所造成的损失,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五) 未经允许开设代理、 FTP等服务, 或者盗用她人、 组织的账号、 密码,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六) 在各种网络论坛发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生业余活动管理规定或社团协会管理规定的, 分别处理如下:
( 一) 组织、 成立、 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非法组织、 邪教组织, 开展非法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它参加人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 二)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组织成立未曾登记注册或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 出版刊物, 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或有其它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三) 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 接收赞助、 收取活动经费或会费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组织者或学生团体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 一) 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二)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三) 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四) 弄虚作假, 谎报家庭经济状况, 骗领奖助学金、 困难补助、 贷学金或助学贷款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五) 转借学生证等证件,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六) 盗用、 涂改、 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它证明性文件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七) 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八) 擅自散发未经登记、 审批的宣传品、 印刷品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具有违禁、 非法内容、 人身攻击、 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九) 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 电话、 电子邮件或者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 从事个人商业活动, 经教育不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 一) 制作、 传播、 出租淫秽文章、 书刊、 图片、 音像、 网页、 网站等淫秽物品, 或者非法书刊、 音像等资料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传看、 传阅淫秽文章、 书刊、 图片、 音像、 网页、 网站等淫秽物品,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二) 参与赌博或者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其中有聚众赌博、 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三) 吸食毒品者,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四) 有卖淫、 嫖娼、 提供性服务等行为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五) 恶意违约, 不履行承诺,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六) 参与非法传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七) 有其它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 损害大学生形象,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侵权或者损害学校声誉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一) 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 公开在招牌、 广告、 海报、 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的;
( 二) 擅自代表学校、 院系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 新闻, 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的;
( 三) 擅自代表学校、 院系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 四) 有其它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自 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试行) 》( 校学字〔 〕2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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