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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ⅩⅩ卡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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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ⅩⅩ村镇银行ⅩⅩ卡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ⅩⅩⅩⅩ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ⅩⅩ卡(以下简称ⅩⅩ卡)业务的正常开展,规范和完善ⅩⅩ卡业务的管理,保障此项业务的稳健发展,维护本行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ⅩⅩⅩⅩ村镇银行ⅩⅩ卡(借记卡)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ⅩⅩ卡,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ⅩⅩⅩⅩ村镇银行发行的,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ATM以及在特约单位联网终端上使用的人民币借记卡。 第三条 ⅩⅩ卡的介质为复合卡,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代理收付等功能。ⅩⅩ卡内设基本主账户和相关子账户,具有“一卡多账户”的功能。卡内可办理活期、定期、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各类代收代付等业务。 第四条 凡承认和遵守《ⅩⅩⅩⅩ村镇银行ⅩⅩ卡(借记卡)章程》的公民,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办理ⅩⅩ卡。 第五条 个人客户可单独申请ⅩⅩ卡,也可在原有或新开立活期存折账户(必须是个人结算账户)的基础上,申领ⅩⅩ卡。ⅩⅩ卡必须设定密码。 第六条 ⅩⅩ卡凭密码使用,密码由持卡人自行设置,持卡人须妥善保管本卡,谨记密码,并不得向他人泄露,否则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计息 ⅩⅩ卡内各账户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卡内所有存款产生的利息均由发卡行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依法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ⅩⅩ卡业务收费标准 一、向持卡人收取的相关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按公告执行。 二、特约商户手续费由清算行按规定比例从持卡人支付的消费金额中扣收。 三、持卡人持ⅩⅩ卡在境内其他金融机构ATM上取款的收费标准,按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收取。 四、持卡人凭ⅩⅩ卡办理汇款、投资、理财等业务或申请使用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按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条 有效期 ⅩⅩ卡不设有效期。 第十条 本行ⅩⅩ卡业务中凡涉及储蓄业务的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涉及银行卡业务的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下发的有关规定。卡片发放严格按照本行下发的《ⅩⅩⅩⅩ村镇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卡业务操作规程的拟订;卡业务的计划、宣传、统计等日常管理;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市场的策划与开拓等工作;并对各分支机构的ⅩⅩ卡业务进行指导、监管和控制。 第十二条 总行财务部为ⅩⅩ卡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监督部门,具体负责ⅩⅩ卡卡片的保管、发放、废卡的回收、销毁及卡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拟订、监督、执行等工作。与银联之间的对账及单边账、错账的查找和资金的追回;负责资金清算并负责根据银行卡部的调账通知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三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为ⅩⅩ卡业务的技术支持部门,具体负责卡业务必需的软件开发及机具安装与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为ⅩⅩ卡业务的营业机构。各营业网点要指定专人对ⅩⅩ卡工作进行管理,并对持卡人的申请书中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建档,对持卡人的各类存款动态等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防范ⅩⅩ卡业务中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各支行经办人员负责ⅩⅩ卡的申请与发放工作。 第三章 ⅩⅩ卡的设计和制作 第十五条 ⅩⅩ卡采用统一设计的卡样,正面印有ⅩⅩⅩⅩ村镇银行行名、行徽;卡名;银联标志;用平面印刷方式印出卡号;背面有磁条、持卡人签名条、本行简要说明以及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第十六条 ⅩⅩ卡作为空白重要凭证由总行财务部统一负责对领取的、未下发的卡片进行保管和管理,并负责对支行上缴的、已回收或没收的ⅩⅩ卡废卡的保管和销毁工作。卡片印刷标准、磁条信息格式和卡号编排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卡号长度为18位数字,分为四组,其编排方法如下: ×××××××× × ×××××××× × (一)卡号的1至8位,中国银联分配的借记卡BIN号; (二)卡号的第9位为卡类型号; (三)卡号的第10至17位为凭证号码; (四)卡号的第18位为校验位。 第四章 ⅩⅩ卡的保管、申领、开销户 第十七条 ⅩⅩ卡的保管。 一、卡片管理 ⅩⅩ卡实行“统一印制、分级负责、专人管理、双人领取、入库保管”的办法。由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订制,由总行财务部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负责保管。在“8002——空白重要凭证”相关科目下设相应科目,核算ⅩⅩ卡的领入、发出、结存。各支行领入后,必须顺号逐张使用。 对已制未发ⅩⅩ卡必须登记《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对回收的卡片必须登记《作废及待销毁卡登记簿》。对领取、发放、作废上缴、待销毁的ⅩⅩ卡进行登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ⅩⅩⅩⅩ村镇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ⅩⅩ卡的领取手续 (一)支行向总行领取ⅩⅩ卡,应填制“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一式二联,写明所需领取ⅩⅩ卡的名称及数量,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印鉴。由领取人持工作证件到总部财务部办理领取手续。 (二)总行财务部接到支行领取ⅩⅩ卡的手续,审核无误后, 依据“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上的数量办理相应的出入库手续并登记登记簿。出库时,总部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在领用单上记载ⅩⅩ卡的起止号码,由领取人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领用单上签收。领用单的处理: 第一联退领取支行; 第二联由总部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登记 《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并记账,将领购单做调出业务凭证的附件。 三、领回ⅩⅩ卡的处理手续。 (一)支行领回ⅩⅩ卡的处理。 支行领回ⅩⅩ卡,必须于当日由领取人将总部退回的第一联“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连同ⅩⅩ卡交支行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支行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按领用单记载的ⅩⅩ卡数量及起止号码清点核对无误后,依据总行退回的单据登记《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并记账,将领购单做调入业务凭证的附件。 (二)柜员 支行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依据柜员需要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向经办柜员办理ⅩⅩ卡调出业务,经办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办理调入业务,双方各自登记《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 第十八条 ⅩⅩ卡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凡自愿遵守ⅩⅩ卡章程的个人可凭有效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ⅩⅩ卡。 二、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ⅩⅩ卡开户申请书”,要求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并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书的审核及录入 一、申请书的各要素填写完整。 二、申请人的证件资料真实、合法。 三、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必须与提供的证件内容一致。 四、柜员录入的客户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及时。 第二十条 网点办理ⅩⅩ卡的开户 一、客户申请开卡时的处理 (一)客户按要求填写 “ⅩⅩ卡开户申请书”,连同有效身份证件、现金交柜员。 (二)柜员按申请书审核要点进行审核,清点现金无误后,通过“开卡”交易发放ⅩⅩ卡,客户按照提示输入ⅩⅩ卡用户密码。 (三)柜员做完开卡交易,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公章、名章,并附上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全部业务办妥后,柜员将卡片及存折交于客户,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由网点按有关规定保管。 二、客户批量申办个人卡时的处理 (一)单位客户因办理各种业务需要,为其所属员工统一代理申请ⅩⅩ卡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单,申请单位指定代理人向发卡银行集中申请。 (二)发卡银行受理业务时,需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申请书所填内容无误后,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内容,按相关交易开立ⅩⅩ卡。 柜员要认真核对卡号,防止错发、漏发,核对无误后将卡片交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员。 (三)批量发卡统一输入用户密码,客户取得卡片后应修改密码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卡的撤销 一、持卡人终止使用ⅩⅩ卡的,应持ⅩⅩ卡到发卡银行办理销卡手续。如果卡内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则持卡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正式持失7天后直接办理销卡业务的,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挂失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向发卡银行提出挂失销卡申请。 二、 柜员通过电脑终端做完相应交易后,将储户交回的ⅩⅩ卡当场剪角破坏磁条,登记废卡登记簿后上缴支行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由支行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按季集中上缴总行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 第五章 ⅩⅩ卡柜台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办理存、取款业务。 一、持卡人持卡可在柜台办理所有业务,如果是取款超过5万元以上或卡内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则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柜员输入存、取款金额,持卡人输入正确密码(取款)。 三、主机检查卡的合法性。 四、主机做存、取款账务处理。 五、交易成功后,柜员插入相应的凭条进行打印,在凭条上加盖印章后交客户核对并请客户签名确认。经核对客户签名正确后,凭条收回留存做原始凭证。 六、将卡片、存取款凭条客户留存联和现金(取款时)交持卡人。 第二十三条 通过网点柜台办理ⅩⅩ卡卡内定期子账户开户、销户。 操作步骤及要求与第二十二条相同,但持卡人必须到原开户行办理。核算办法依照储蓄业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ⅩⅩ卡所辖各类存款账户均隶属于卡的基本账户开户行。 第二十五条 ⅩⅩ卡清算 ⅩⅩ卡的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与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处理相同。 第二十六条 ⅩⅩ卡查询业务 柜员可依据业务需要或持卡人的要求,查询打印ⅩⅩ卡各账户的余额和各账户交易的流水记录。 第六章 ⅩⅩ卡特殊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特殊业务适用范围: 一、持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或制卡时客户资料输错(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证件种类及号码等),需修改客户信息。 二、持卡人要求修改密码、密码遗忘要求挂失重置密码或因卡密码五次操作错误,造成锁卡。 三、持卡人卡片遗失,要求挂失、解除挂失、挂失换卡。 四、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或部分冻结、解冻持卡人的账户资金。 五、大额存取款业务。 六、卡类其他特殊业务。 第二十八条 特殊业务的办理步骤 一、客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台口述申请内容。 二、前台柜员查验客户身份及身份证件,如可办理,按申请内容进行操作。 三、交易成功后,柜员打印“ⅩⅩ卡特殊业务申请表”和登记相应的登记簿,交客户确认并签字。 四、此过程必须有主管授权,柜员不得擅自办理。 第二十九条 发卡行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可到银行受理网点、ATM或通过电话银行等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对于持卡人提出疑问的交易,发卡行须在15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条 修改客户资料 一、客户必须在原开卡网点提出修改申请,将有效身份证件和ⅩⅩ卡交我行经办柜员。 二、柜员审核无误后,用“修改客户基本信息”交易,依照申请内容进行修改。完成后可通过查询交易核实修改的客户基本信息。 三、交易成功后,柜员打印“ⅩⅩ卡特殊业务申请表”,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公章和名章后交客户签名确认,留存联按有关规定保管,将卡片、身份证件交客户。 第三十一条 修改密码 一、客户在我行任一网点都可依据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提出修改申请,柜员审核无误后,依照申请内容,用“修改客户密码”交易办理。 必须注意:卡片原密码必须正确输入,否则无法修改密码,只能办理密码挂失。 二、交易成功后,柜员打印“ⅩⅩ卡特殊业务申请表”,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公章和名章后交客户签名确认,留存联按有关规定保管,将卡片、身份证件交客户。 修改密码也可以通过ATM、电话银行等渠道接入系统进行。 第三十二条 ⅩⅩ卡的挂失 ⅩⅩ卡不设有效期,如发生卡被盗、遗失或密码遗忘,持卡人可办理口头挂失或正式挂失。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在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如存款已被他人冒领或冒用,银行不承担责任。 一、口头挂失 ⅩⅩ卡的口头挂失,按照储蓄业务口头挂失办法,持卡人可在我行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等渠道接入系统凭密码等相关账户信息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须提供持卡人姓名、ⅩⅩ卡卡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余额、开卡日期等相关信息供发卡银行验证。口头挂失后,必须在5天内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否则5天后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二、正式挂失 (一)书面正式挂失必须到原开户网点办理。 (二)客户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且能够提供卡号、余额、开户日期等基本要素。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正式挂失要求客户提供开卡时的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申请解挂 依据储蓄业务解挂办法,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解挂处理。 一、撤销口头挂失。客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撤销口头挂失。 二、撤销书面挂失。客户记起遗忘密码或卡丢失后尚未换领新卡、找到遗失卡仍想继续使用的,需到原申请挂失的营业网点申请撤销挂失,凭挂失申请书客户联和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受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挂失期满 一、ⅩⅩ卡挂失销户:客户办妥ⅩⅩ卡正式挂失手续满七天后,凭挂失申请书客户联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原挂失网点办理挂失销户手续。 二、ⅩⅩ卡挂失换卡:七天后,客户可到原挂失网点办理销补开新卡业务。柜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和“ⅩⅩ卡挂失申请书”客户联,核对无误后,用“凭证解挂换卡”交易办理补发新卡,但新卡不能使用原卡号,必须使用新卡号。换卡工本费按营业厅公告执行。 三、交易成功后,柜员登记“挂失登记簿”,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员名章后,将新卡交与客户。 第三十五条 冻结和止付 一、法律行为产生的冻结和止付,遵照储蓄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卡进行冻结操作时,折也相应冻结。 三、冻结和止付是针对账户进行的操作,故输入哪个账号,即冻结和止付哪个账户,如果执行人员提供的是卡号,经办人员需对卡内的所有账户进行逐个冻结或止付。 四、系统不提供自动解冻功能,需解冻时,发卡行可凭书面通知撤销冻结,ⅩⅩ卡可以继续使用;如6个月内不办理解冻,则6个月后系统会自动解冻。 第三十六条 换卡 一、持卡人因卡片磁条或芯片损坏,无法使用,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损坏卡片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二、柜员审核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书无误后,用“换卡”交易办理。 三、交易成功后,柜员打印 “特殊业务申请书”。 四、收回损坏卡,剪角破坏磁条或芯片的完整性,登记 “没收及待销毁卡登记簿”,日终上缴支行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由支行空折重要凭证保管员按季上缴至总部财务部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按有关规定集中销毁。 第三十七条 大额存取款业务 持卡人凭ⅩⅩ卡办理5万元(含)以上大额取款业务时,必须向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至少提前一天在柜面或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于受理银行准备现金。 受理银行办理ⅩⅩ卡大额存取款业务时,应在凭条背面摘录客户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若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摘录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受理银行经办人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报告。 第三十八条 ⅩⅩ卡的错帐冲正 ⅩⅩ卡的错帐冲正参照储蓄业务错帐冲正办理。 第七章 自动柜员机(ATM)交易 第三十九条 我行自动柜员机可办理如下业务: 一、人民币取款业务;(包括有中国银联标志的他行卡) 二、转账业务; 三、查询服务;(包括中国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入网的他行卡) 四、修改密码:先输原密码,进入修改密码画面后,连续二次输入新密码,确认后,修改密码成功。 五、其他业务。 第四十条 本行ATM每日取款无次数上限,取款总额上限为20000元,一次取款上限为5000元,每次取款下限为100元。 第四十一条 吞卡处理 对因机器故障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3日内到ATM机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委托他人代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 银行受理持卡人索取被吞卡时,应该核验持卡人身份证件,并通过验证密码等方式对持卡人身份验证无误后,将ⅩⅩ卡退还持卡人。持卡人收到被吞卡片应签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还应核验代理人身份证件,并由代理人签收。 ATM营业网点需登记《吞没卡登记簿》,由ATM所在网点凭证专管员妥善保管被吞没卡,凡3日内无人领取的,破坏磁条完整性,上缴支行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由支行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按季上缴至总行财务部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员按有关规定集中销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ⅩⅩⅩⅩ村镇银行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银行卡业务正式推出之日起执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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