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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指南.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281883 上传时间:2025-03-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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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指南 一、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一)申请流程 1.申报。登录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网站(),点击“人才服务”-“人才安居”-“网上申报”,登录个人账户。登陆后,点击“人才服务”---“人才安居”,填写《顺德区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之后下载并打印《申请表》和《顺德区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协议》(以下简称《租房补贴协议》)各一式三份,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在《申请表》、《租房补贴协议》上签名和加盖公章。把已签名盖章的《申请表》和《租房补贴协议》扫描为电子图片,连同其他申报资料上传到系统。 2.复核。网上初审通过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将《申请表》、《租房补贴协议》及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务必加盖单位公章)邮寄至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复审(邮寄地址:大良街道鉴海北路362号顺德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一楼6-8号窗)。复审不通过的,退回材料。 3.公示。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将复审合格名单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4.审核。由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把公示无异议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待遇发放。经批准后,发放补贴。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在有效期内的德才卡原件、结婚证(已婚人员提交)。 3.社保证明。申请人属于以企业纳税额及个人工资薪金为标准确认人才等级的,或者以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为标准确认为第六类人才的,均需要提供在我区购买社保的证明。另外,申请人以个人工资薪金为标准确认人才等级的,将由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提请地税部门核实其上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情况。 4.住房证明。由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提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出具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区的无房证明、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我区未转让或赠与过住房证明(不含商铺、车位)。【此项无须由申请人提供】 5.学历证书。对于以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为标准确认为第五类人才,或者以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为标准确认为第六类人才的,需要提供关于该学历学位性质的证明材料。若属于境内学历学位,则提供学信网验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属于境外(海外)学位,则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海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其他规定 1.对申请成功的各级别人才给予相对应额度的租金补贴,并发放到人才德才卡。 2.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申请。 3.人才在我区工作并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期间按《顺德区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所认定的级别提升的,可按新的级别再次申请。新标准享受时限扣除原级别已享受的时限、金额。 4.租房补贴申请应在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发出通知后集中时间段申请,每年发放两次。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年度一次性补发上一年度应发的租房补贴。 5.在我区就业(创业)首月或离职(撤离)当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算租房补贴。 6.申请人属于以企业纳税额及个人工资薪金为标准确认人才等级的,仅限于2016年8月18日起引进我区的人才。申请人属于六类人才的,仅限于2016年1月1日起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 (四)发放管理 1.申请人被本区新用人单位录用的,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与新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补充协议,并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计入补贴时间。 2.申请人申请租房补贴不可以与我区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免租人才公寓政策及其他住房优惠政策重复享受。租房补贴享受时限按标准扣除人才公寓已享受时限。正在享受租房补贴的,在购房补贴申请通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申请指南 (一)申请流程 1.申报。登录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网站(),点击“人才服务”-“人才安居”-“网上申报”,登录个人账户。登陆后,依次点击“人才服务”—“人才安居”,填写《顺德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之后下载并打印《申请表》和《顺德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协议》(以下简称《购房补贴协议》)各一式三份,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在《申请表》、《购房补贴协议》上签名和加盖公章。把已签名盖章的《申请表》和《购房补贴协议》扫描为电子图片,连同其他申报资料上传到系统。 2.复核。网上初审通过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将《申请表》、《购房补贴协议》及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务必加盖单位公章)邮寄至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复审(邮寄地址:大良街道鉴海北路362号顺德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一楼6-8号窗)。复审不通过的,退回材料。 3.公示。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将复审合格名单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4.审核。由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把公示无异议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待遇发放。经批准后,发放补贴。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在有效期内的德才卡原件、结婚证(已婚人员才提交)。 3.已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且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之后)。 4.社保证明。申请人属于以企业纳税额及个人工资薪金为标准确认人才等级的,需要提供在我区购买社保的证明。另外,申请人以个人工资薪金为标准确认人才等级的,将由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提请地税部门核实其上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情况。 5.住房证明。由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提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出具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区的无房证明、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我区未转让或赠与过住房证明(不含商铺、车位)。【此项无须由申请人提供】  6、学历证明。对于以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为标准确认为第五类人才,需要提供关于该学历学位性质的证明材料。若属于境内学历学位,则提供学信网验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属于境外(海外)学位,则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海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申请规定 1.对申请成功的各级别人才给予相对应额度的购房补贴,并发放到人才德才卡。 2.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申请。 3.申请人申请购房补贴的住房(不含商铺、车位)必须是自《顺德区人才安居管理办法》颁发之日起在我区购置的。 4.人才在我区工作并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期间按《顺德区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所认定的级别提升的,可按新的级别再次申请。新标准享受时限扣除原级别已享受的金额。 5.购房补贴申请应在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发出通知后集中时间段申请。购房补贴分10期发放,每期各发补贴总额的1/10,每年发放两期。 6.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移。 7.申请人属于以企业纳税额及个人工资薪金为标准确认人才等级的,仅限于2016年8月18日起引进我区的人才。申请人属于五类人才的,仅限于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8.申请人成功申请购房补贴的,不可再申请租房补贴和享受顺德区人才专卖房政策。 (四)发放管理 1.申请人被本区新用人单位录用的,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与新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补充协议,并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 2.申请人申请购房补贴不可以与我区的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政策、人才公寓政策及其他住房优惠政策重复享受。正在享受租房补贴的,在购房补贴申请通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并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三、监督管理 (一)用人单位协助申请人骗取人才安居政策待遇的,一经发现,由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骗取的人才安居政策待遇,且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将录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员工申请人才安居。 (二)本指南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与《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一致。   咨询电话: 初审阶段:0757-22238622、22228321、22205293 复审阶段:0757-22238815、22238817、2223881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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