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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透视分析.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281135 上传时间:2025-03-1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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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透视分析 王典典 [摘 要]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并存的流转税征税体制。2009年,我国实行了增值税的全面“转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性增值税。与此同时,我国实行了“凭票抵扣”制度,即企业应交增值税为当月的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这样做,一方面简化了征纳计算,提高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专用发票也为企业骗税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文将通过对虚开增值税行为的原因、流程的探讨,并据此为税收管理提供建议,已达到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维护国家的税款安全的目的,进一步维护税收的效率和公平。 [关键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务机关 据统计,仅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中,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25.9 万户,发现问题的就有52.6 万户,查补增值税总额达162.3 亿元。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现行的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模式仍然无法有效地遏制国家增值税款大量流失的现象。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他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目的的,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或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里的“虚开”狭义上是指开票金额不实;从广义上来说,凡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均为虚开,包括主体不符、金额不符等,即票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刑法》第205 条第4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四种表现形式(1) 为他人虚开(2)为自己虚开(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介绍他人虚开。另外, 法律规定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 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由此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一般涉及两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开票方和受票方。这种行为的实质个是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便形成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博弈的局面。如果这种局面不能被很好地控制,就很可能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 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因素 其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发票“专用”变“通用”。虽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存根联(已被取消)、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构成,与一般的发票有很大差别。在全国内种类和式样统一,便于辨别专用发票的真伪,但同时又使专用发票可以在不同行业混用、串用;专用发票各省的编码不统一,有七位或八位,然而票面上只印省市的全称,专用发票可以在同一县区内串用。(2)专用发票大部分环节未实现机动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流程:申请—领购—保管—使用—认证—抵扣,虽然我国已经在发票的“使用”和“认证稽核”阶段实现了机动化,但是在其他环节仍然是人工管理,这就使不法分子偷税漏税有了可能性。 其二、不法分子专门以伪造、窃取、倒卖专用发票为职业,以牟取暴利。发生在黑龙江省呼兰市的邓玉财、于敏、隋国华等人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犯罪人共盗窃倒卖发票800本,每本50张,共达四万张。据有关部门计算,如果每份发票都按最高限额999万余元开出,每份能抵扣税款145万余元,4万份发票共计可抵扣税款581亿余元,其危害之大可以想见。 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获取手续费或其他利益原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非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国内的一些零星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普遍没有养成购货索要发票的习惯,这就纵容企业可以销货不入账。这样的企业就可能出现留抵税额和进项税额多于需要抵扣的销项税额,形成了专用发票的供给方,而另一些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本企业的销项税额或单纯的在交易中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形成了专用发票的需求方,如此需求与供给的碰撞,就形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市场。最终,所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国家税款的流失。 其四、极少数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不仅有些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注重通过对比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辨别发票真伪,更有甚者更不住利益的诱惑,与不法分子联合密谋,为其大开方便之门,危害国家利益。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可以通过违反规定降低一般纳税的认定标准、盗用密码为企业多发售发票、违反规定为不法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偷逃税款。 其五、增值税相对狭窄的征税范围、转型政策不彻底以及“凭票抵扣”制度导致征税链条断裂。这不仅影响了税款征收的效率,还违背了“实质课税”的原则。有些企业有实物交易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必须全额缴纳销项税额;部分企业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及时认证,虽有票也不能抵扣;我国大大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大多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能领用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这严重地阻碍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法国税务专家罗伯伦说:“增值税的抵扣制像一个人的血液循环系统,抵扣像心脏促使血液流动,如果不抵扣,就如同一个人的血液循环系统被堵塞了。抵扣是增值税的艺术所在,一个抵扣不完全的增值税制不是真正的增值税。”李宝剑《增值税理论与管理》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由此可见,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其六、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虚开行为提供了技术条件和信息传递渠道。我国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中税务机关是唯一合法的代开单位。然而,非法代开单位的广告却出现在网络等媒体上。比如说,有不法商业分子可以通过在网页上发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广告(见下图)。 引自搜狗网页 上述所有的客观因素都成为了滋生“偷税苍蝇”的土壤, 都为虚开增值税装用发票提供了动力和可能。 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虚开单位的主观动机 事物和行为的产生必然是因为社会上对它的需求,同时需求的增长又推动了事物的发展。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所有一切活动都以盈利为中心。当然,在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一定的成本和费用,税收也是其经营活动中一块较大的支出。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企业要想获得更高的利润,就只能通过降低成本的方式,偷税漏税也就成了企业惯用的一招。那么,除了利益动机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原因呢?回答是肯定的。分析可知,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的利益动机。上面我们已经讨论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代开单位(出票方)和虚开单位(受票方)两方。可想而知,由于虚开带来的经济利益必然有双方共享,可见虚开实质结果是代开单位和虚开单位瓜分国家利益的行为。一方面,代开单位可以此获得高额的代开手续费,代开的金额越高,获得手续费也就越高;另一方面,它可以通过代开累积销项税额,获得专用发票的增版增量。而虚开单位则利用非法所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抵扣收益。第二,虚开双方的侥幸心理。近年来,尽管我国不断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和刑事处罚力度,但虚开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法分子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是在看到许多虚开单位依然安然无恙之后,所以便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不太可能被发现。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当然,这和我国的税收国情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和交易流程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 从现实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犯罪手段:(1)“大头小尾巴”发票。所谓“大头小尾巴”发票是指同一项经济业务在存根联和记账联记录的金额比较小,而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记录金额比较大。这样做不仅可以使销货方少记销项税,还可以使进货方多抵进项税,双方得利(2)“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存根联和记账联案实际金额记录,而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记录较大金额,以使进货方能抵扣更多的进项税。更深层次的说,这还将影响到购货方的销货成本,虚减企业利润,从而对购货方的所得税产生影响。(3)“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通过增加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4)“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加彼此的进项税额。 (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流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双方必然有利益的往来,而这种利益往来必然有它的渠道。随着现代银行服务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转账的流程可以完全被记录,即我们可以通过企业的账户信息来查找企业的非法交易,这其中也包括通过非法虚开增值税得到的收入或支出的费用。许多企业了解银行转账的这一特点,所以非法企业为了规避有关部门的查处,大多选择现金交易。由于现金交易不具备账务往来的记录,所以有关部门也难以发现非法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交易双方的交易方式和流程如下,但不仅限于此:第一步,代开企业一般有自身的经营业务和真实的交易,所以他们还会利用自己的真实交易来掩盖自己的代开行为。在日常的交易中,有许多购买人不索要发票,特别是零售企业,而销货方对这部分交易额暂时也不入账,等到代开发票时就以这些真实交易为依据,为非法行为带上“真实”的面纱。第二步,部分虚开企业为了扰乱稽核人员的视线,伪造真实业务交易的假象,通常会把“购货款和增值税(进项税)”全额转入代开企业的账户中。第三步,关联方参与资金流运转,掩盖资金原路返回的真相。代开单位需将收到的全额资金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返还给代开企业,直接转回有很容易引起交易不实的怀疑。于是,交易双方就选择让代开企业以借出款或往来拆借的名义借助虚开企业关联方的资金账户来收取回款,此做法完善了账面往来,使人难以一下分辨事实,达到了掩人耳目的目的。第四步,当虚开单位以虚开来的专用发票登记入账时,会根据发票内容填制入库单作为原始凭证,并登记存货明细账。而代开单位在开出发票时,也会配以出库单,并登记库存商品明细账。非法交易的双方通过这样的曲线路径增加了执法机关的稽核难度,帮助自己逃脱制裁。 五. 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策 综上所述,代开、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大多是因为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导致纳税人通过财务、税务等政策漏洞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因此,为了防范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可从制度、心理、作业流程和方式、人员管理层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 制度层面 首先,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完善抵扣链条。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同时,我国还规定,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这些规定都造成了征收和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通过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完善抵扣链条,不仅可以大大减少因应抵不能抵而造成的虚开行为,也可以更好的实现税收公平。目前,我国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改政策就很好的实现了这一功效。其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身份证”管理制度 出自《当代财经》 2003年第3期 。所谓“身份证”管理,是指一般纳税企业到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得到一个身份证号,与并企业唯一对应。税务机关将这一号码应用到发票的编号当中去,在稽核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名称”与“身份证号”不一致的情况,就可以认定为不实票据。通过这种“一对一”的管理,就可以避免增值税发票“专用”变“通用”的问题。 (二)心理层面 就纳税企业而言,通过以上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纳税企业之所以有代开和虚开行为是因为利益的驱动和侥幸心理。针对这个方面,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对纳税人进行依法纳税的教育,树立“依法纳税光荣”的意识,通过对纳税表现良好企业的奖励和偷税漏税行为的严厉打击,激励企业依法纳税;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法律制度教育,让纳税人了解到偷税漏税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企业今后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让其认识到偷税漏税的巨大成本,从而形成企业自觉自愿纳税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就税务人员而言,税收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利,是征税活动中的唯一能动主体,因此税收人员自身的素质就与征收效果密切相关。树立税收服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心,强化税收服务意识,对于减少因税务人员玩忽职守、损公肥私而造成的稽核漏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 作业流程和稽核手段 1.加大机动化作业的程度,减少人工管理环节。针对发票“申请—领购—保管—使用—认证—抵扣”流程的每个环节,开发出一套软件,负责对该环节的管理,使整个流程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降低被不法人员人为操纵的可能性。 2.稽核要从根源查起,透过现象看本质。税务机关稽核可以针对:(1)企业的购销库存帐。对于购买的发票来说,企业并没有实物交易,如果对企业的库存进行盘点就很容易发现企业的“无根之帐”,即只有账目没有货物。同样,虚开企业虽然为虚开发票附上了出库单,但也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库,实物盘点也行之有效。(2)企业的资金链。检查各种往来款,看其是否按照相应的协议执行。着重检查有来无往或有往无来的款项未通过往来科目、直接通过资金科目收支的账目近来与企业交易频繁的企业的相关账目与关联方企业樟木结合排查法,检查是否有资金的曲线交易。(3)检查企业的购销合同以及长期往来账户的合同。一般而言,为虚开发票而签订的购销合同比较简单,或者根本没有合同。与此同时,还要结合资金链往来合同一起查看,因为代开企业在扣除手续费后也有可能将回款直接打回虚开企业。(4)查资质。如果企业自身的交易有一定的资质或特殊性,虚开企业在寻求代开(包括代收)时,也会找到具有相同资质的企业。因此,检查企业的资质也是一种十分必要和有效的手段。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中主要的税种,其征税的有效性不仅仅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收入,而且对其他的税种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和借鉴意义。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步完善,虚开行为也必将越来越少甚至消失,我国的增值税甚至是流转税制度也将朝着越来越健康和完善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汤莉燕《浅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税务研究》2008年第11期。 [2]杨立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透视及对策建议》,《税收与企业》2000年第8期。 [3]李建琴,黄国良《增值税专用发票“身份证”管理模式探微》,《当代财经》2003年第 3期。 [4]谭学红《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与对策》,《广西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5]范连玉,单颖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改进意见》,《法制与社会》2008年10月(下)。 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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