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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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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Page 3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 ……………………………………………………Page 3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招聘程序 ……………………………………………Page 3
第四章 上岗 ………………………………………………………………Page 4
第五章 试用和录用 ………………………………………………………Page 4
第六章 人事档案 …………………………………………………………Page 5
第七章 培训 ………………………………………………………………Page 5
第八章 人员内部流动 ……………………………………………………Page 6
第九章 管理人员的考核 …………………………………………………Page 6
第十章 管理人员的任免 …………………………………………………Page 6
第十一章 薪酬 ……………………………………………………………Page 7
第十二章 福利 ……………………………………………………………Page 7
第十三章 合同 ……………………………………………………………Page 8
第十四章 辞退 ……………………………………………………………Page 8
第十五章 辞职 ……………………………………………………………Page 9
第十六章 除名 ……………………………………………………………Page 9
第十七章 奖惩 ……………………………………………………………Page 9
第十八章 离厂 ……………………………………………………………Page 10
第十九章 附则 ……………………………………………………………Page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结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 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人事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拟订, 经相关领导审核、 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四条 本公司所有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 人事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实际状况, 适时做好人力资源的开发、 培训、 储备、 使用、 考核和考评、 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为了保证人力资源的充分、 合理、 有效利用, 提高工效, 做到人尽其才、 才尽其用, 行政管理部应按照因事设岗、 一岗多职、 工作饱满的原则, 配合各部门合理、 科学的定岗、 定编、 定人。
第七条 公司将努力成为员工的积极发挥、 实现自我的平台, 为每一位员工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与每一位员工共兴荣、 共发展。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在开发外部人力资源的同时, 应积极开发内部的人力资源, 经过了解、 掌握和培训及提高员工的潜能建立内部人才储备库。
第九条 除特殊、 重要的岗位外, 其它岗位在对外招聘时, 应同时在内部招聘, 内外人员条件对等时, 应优先考虑内部人员。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要及时掌握公司的人力资源状态和加强与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及传媒的联系, 时刻保证公司的用人需要。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 凡进入本公司的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身体健康, 无任何急慢性疾病、 传染病和职业禁忌症。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技术及特殊岗位的另作规定) 。
3.无不良嗜好, 无吸毒记录。
4.无违法行为和记录。
5.自愿到公司工作, 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
6.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7.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
8.符合公司招聘的工作岗位要求。
第十二条 除总部安排、 董事会任命的高级人员外, 所有人员的招聘均由行政管理部负责。
第十三条 招聘申报程序:
1.在定编的范围内, 用人部门需招用人员时, 先填写用人申请表, 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 报行政管理部。
2.行政管理部进行核实和确定, 并签署意见后, 报总经理审批( 必要时交办公会讨论) 。
3.经总经理批准( 办公会讨论决定) 后, 方可进行招聘。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超编招用人员的, 按上述程序办理, 同时要出具书面用人报告, 详细说明其用人理由。
第十五条 新编制的岗位, 用人部门在招人前要先确定岗位职责、 工作标准及其它相关的要求等, 与申请用人报告同时上报。
第四章 上岗
第十六条 所有外招应聘人员必须经过初试、 复试、 相关的考核及安全知识教育等程序, 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初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内容包含一般基础知识的面试和考核、 相关证件的检验等, 保证应聘人员身份和其它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及符合招聘用工的条件。
第十八条 复试由用人部门负责。主要是岗位职业技能的测试和考核, 确保符合上岗条件。
第十九条 复试合格人员, 由用人部门及主管领导、 行政管理部签署意见后, 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工程师以上的技术员或其它特殊人员, 必须经由总经理复试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上岗考核合格者, 由行政管理部向应聘者说明和确定应聘者的待遇、 要求及其它事项, 双方确定无异议的, 方可按规定办理相关上岗手续。
第五章 试用和录用
第二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的以外, 新进厂的任何人员必须经过试用期, 试用合格后方能正式录用。原则上, 试用期为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在试用期间, 表现良好并掌握了工作技能的, 能够适当缩短试用期, 但试用期不得少于1个月。
第二十四条 需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审批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部门经理签署意见, 报行政管理部。
3.行政管理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 报总经理审批。
4.总经理批准后, 由行政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个人的原因, 在试用期间达不到用工条件的, 予以辞退。特殊原因, 经总经理批准, 能够适当延长试用期, 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逾期仍不符合要求者, 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间, 由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负责日常考核, 行政管理部予以跟踪。
第二十七条 正式录用程序:
1.试用期满, 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由所在部门提出该人员试用期间工作能力、 表现等书面报告报行政管理部。
3.行政管理部综合考核评估, 签署意见, 报总经理。
4.总经理审批同意后, 由行政管理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的正式录用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并作出书面的述职报告, 报行政管理部。
2.由行政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填写评语。
3.由总经理根据个人的书面述职报告结合个部门负责人的评语, 进行综合考核后确定是否正式录用。
4.经总经理批准后, 由行政管理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正式录用的员工均享受相关的待遇。
第三十条 凡未能正式录用的人员按试用不合格办理离厂手续。
第六章 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凡进厂人员必须按公司的要求交验各类证件并复印存档, 同时填报所需的个人资料, 以便建立个人的人事档案。各类证件和在本公司以外的资料由本人负责其真实、 有效, 并由其本人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人员的素质, 必要时, 大专以上的文凭要办理认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全厂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的收集、 整理、 归档工作。详细记录该人员在本公司前后的各项工作经历、 工作能力、 表现、 奖惩情况及相关的证件、 资料等, 确保完整。
第三十四条 员工的人事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 不得对外公布和散发。因工作需要查阅的, 需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外来人员需要查验的, 需持相关证件和证明。
第三十五条 员工离厂后, 除个人的原件外, 其它资料不予退还, 以备查验。员工离厂时间达到12个月、 且无任何法律纠纷的, 其个人档案予以销毁。销毁时, 必须有非本部门的授权监督人员在场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第七章 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为了不断地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 行政管理部要适时地根据需要这进行全员的培训, 并做到有针对性、 实效性。经过各类有效的培训保证人力资源的不断增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要有计划的培训和鼓励员工掌握多种技能, 提高员工素质, 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同时, 也防止人员流失带来的熟练操作人员造成的空白。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一个员工均有接受培训的义务, 服从公司的培训安排和考核。同时也有要求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的权利, 以提高技能素质。
第三十九条 公司鼓励员工自学成材, 并在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 给员工的学习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自学成材的员工, 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凡公司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 必须进行考核。凡考核不及格的, 必须进行重考, 重考不及格的, 按不符合公司的用工要求, 予以转岗和辞退。
第四十一条 凡受公司委派外出培训的, 必须认真学习, 保证结业。如果, 因本人的原因不能结业的, 其培训期间的所有相关费用( 含工资等) 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外培合格人员, 在合同期满后, 必须继续在公司服务最少1年, 在此期间提出辞职的, 全额扣回培训费用。
第八章 人员内部流动
第四十三条 根据工作、 生产需要, 结合实际情况, 公司人员能够在合理、 有序的情况下, 实行人员的内部流动。
第四十四条 不同部门之间的人员流动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用人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调人申请表, 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 报行政管理部。
2.行政管理部接到申请后, 与其它部门核实和协商、 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
3.总经理批准后, 由行政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部门内部的人员流动由本部门负责调整, 但在调整的同时必须报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正常的人员流动, 原则上工资高的岗位不得向工资低的岗位流动。以保证员工流动的工作积极性。
第九章 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四十七条 为了不断地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公司要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考评。
第四十八条 考评以年为单位, 每年进行一次, 时间在下一年的1月。本项工作由行政管理部负责组织和落实, 要保证考核和考评的真实、 准确和有效。
第四十九条 考评程序:
1.个人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一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 个人对自己的评价、 存在的问题等。
2.书面考试: 主要是考核岗位专业知识的熟练程度。
3.上一级主管领导的评语。
4.横向同级管理人员的评语及相关联部门和人员的评语
第五十条 经考核和考评优秀的管理人员, 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经考核不合格的, 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留职查看、 降职、 免职或转岗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凡留职查看的人员, 其留职查看期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按考评的相关方式进行, 仍不合格的, 予以免职。合格者继续留任。
第五十三条 在留职查看期间, 不得享受各类奖金和予以提拔。
第五十四条 受到降职、 免职处理的, 其相关待遇同时停止, 按新职位标准执行。
第十章 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五十五条 为了保证管理队伍的稳定和素质, 公司遵循能者上、 庸者下、 平者让、 适者用的原则, 根据个人的能力和表现及时的在内部调整管理人员队伍。
第五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 凡本公司在职人员被聘任为领班及以上管理职务的, 必须经过见习期, 主管的见习期为3至6个月, 领班的见习期为3个月。
第五十七条 主管的聘任考核程序:
1.由所在部门出具书面报告, 经部门经理签字后, 报行政管理部。
2.行政管理部按规定进行复核, 包含与相关人员交换意见等, 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签字批准后, 由行政管理部办理相关的聘任手续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
4.见习期内, 由所在部门的领导进行日常的工作考核。
第五十八条 主管人员的转正程序:
1.见习期满, 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及述职报告。
2.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行政管理部。
3.行政管理部进行综合考核、 考评, 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4.总经理批准后, 由行政管理部办理转正手续。
第五十九条 见习期内和期满, 经考评不合格的, 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后, 取消见习职务。原则上回原岗位, 原岗位已有人员的, 另行安排。
第六十条 主管的免职程序:
1.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行政管理部。
2.行政管理部进行进行核实, 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批准后, 由行政管理部办理免职手续。
第六十一条 领班的任免由本部门经理决定, 但必须在任免的同时报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领班及主管人员在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则上按见习岗位的待遇标准的80%执行。如果原待遇高于此待遇的, 按原待遇执行。其它待遇暂维持现岗位标准不变。
第六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 岗位无合适人选时, 能够暂时任命其它人员代理。如果是低级岗位人员代理的, 在代理期间, 能够适当提高工资待遇或者给予一定的补贴, 结束代理时同时予以取消。其它待遇维持原岗位不变。代理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要及时掌握相关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人员提出综合考核意见, 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一致后报总经理。
第十一章 薪酬
第六十五条 公司将建立具有激励机制的薪酬体系, 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不断完善。
第六十六条 工资按月结算, 以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25日为上一个月的工资发放日期, 如遇假日的, 发放日期顺延。
第六十七条 工资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或存入个人银行帐户) , 领薪人签收。
第十二章 福利
第六十八条 凡被公司正式录用的, 均有权享受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六十九条 因本人结婚及有亲属去世的, 能够请最高不超过15天的
婚、 丧假。特殊情况的, 须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婚丧假期间无工资及相应的绩效奖励, 但婚丧假不影响年
终的各项评奖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产假
凡本公司员工( 含试用期) 休产假的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合同
第七十二条 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 凡公司招聘的人员, 在进公司正式工作起一个月内, 必须与公司签定劳务用工合同( 包含试用期) 。合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七十三条 合同时效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 劳务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七十四条 合同的中止
1.公司因倒闭和员工死亡的, 合同自然终止。
2.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能够中止本合同。
3.合同一方有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 另一方有权按合同的规定单方面中止本合同。
第七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
1.根据实际情况, 经双方商定,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 能够修改合同。
2.经修改后的原条款作废, 按新条款执行。
3.修改后的合同与原合同一样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六条 合同的续签
1.合同期满, 经双方协商, 能够续签合同。
2.原则上续签合同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特殊情况的, 由双方协商
3.有其它人员竟聘该岗位时, 在同等条件下, 续签者有优先上岗的权利。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 的, 能够签定无期限合同。
第七十七条 所在岗位涉及到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在本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 离职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有关的工作或转让、 扩散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否则, 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
第十四章 辞退
第七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辞退:
1.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限制生产而裁员的;
2.因机构调整, 没有适应员工工作的岗位的;
3.有失职和渎职行为的;
4.违反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
5.工作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的;
6.经检查, 有非本公司原因而带有各类急慢性疾病和传染病的;
7.其它需要辞退的。
第七十九条 被辞退者为正式录用人员的, 除按实际出勤结算工资外, 另外发放一个月( 按当月标准工资) 的补偿金。
在本公司工作时间较长, 且对本公司做出过较大贡献的, 经办公会研究决定, 能够适当提高补偿金, 但补偿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标准工资。
第八十条 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工作和其它规定的要求的, 公司有权随时辞退该员工, 并按其实际出勤结算工资。
第十五章 辞职
第八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 员工能够提出辞职。
第八十二条 辞职的办理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部门经理/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行政管理部核实并签署意见, 报总经理审批。
4.总经理批准后, 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 离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办理好工作的移交和相关的工作衔接, 不能因离职而给公司的工作带来不良的影响。另外, 财务、 仓管人员必须进行帐物的核查。
第八十四条 在未办理辞职手续离厂之前, 仍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服从公司的管理。
第八十五条 按正常手续办理了辞职的, 按实际出勤结算应得工资。
第十六章 除名
第八十六条 为了维护公司的权威和形象, 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除名:
1.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给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
3.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机密, 而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
4.不服从管理, 无理取闹, 严重破坏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有不良行为, 严重影响了公司其它人员的生活和工作、 破坏了公司形象的;
6.在外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工作的;
7.在公司拉帮结派、 打架斗殴的;
8.偷拿公、 私财物的;
9.其它需要除名的。
第八十七条 视被除名人员的违纪情节轻重及给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 扣除其50-100%的应得工资收入作为补偿金赔偿给公司。
第八十八条 给公司带来了严重损失的, 公司有权依法索赔。触犯了法律的, 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章 奖惩:
第八十九条 为了弘扬健康、 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和精神,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公司将设立各类奖项对表现优秀的员工予以奖励:
1.技术创新奖: 在技术上有所突破, 能够提高产品质量、 档次、 工作效率, 能够弥补公司技术上的空白的。
2.高级技术人才奖: 在全国和省级的技术竞赛活动中获奖的。
3.员工参与奖: 提出合理化建议, 经采纳后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
4.优秀员工奖: 在一定时期内表现突出的。
第九十条 为了教育、 防范、 制止和杜绝各类不良现象的发生, 维护公司的形象, 对违纪员工必须及时的予以处理。
第九十一条 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凡受到行政处分和处罚的必须列入个人的人事档案。
第九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分依次分为警告、 记过、 停职检查和除名四等。
第九十三条 对违纪人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以示警戒和警醒其它人员。
第九十四条 因个人的原因而使公司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的, 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额的多少, 按损失额的10-100%予以赔偿。
第九十五条 行政处分和处罚程序:
1.各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内容包含违纪人员、 行为、 时间、 危害及损失等, 报公司行政管理部。
2.行政管理部对报告进行复核, 确定后, 签署意见报总经理。
3.总经理批准后, 由行政管理部以公司的名义行文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
第十八章 离厂
第九十六条 所有人员不论何种情况离厂, 离厂前必须办理工作交接和离厂手续。
第九十七条 因交接工作需要而延迟离厂的, 延期时间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第九十八条 凡未办理上述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 一律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一○九条 因未办理离厂手续离厂, 而给公司的工作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并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条 特殊情况离厂的, 由行政管理部按实际情况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处理。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一条 凡与本办法相关的补充、 修改条款及其它文件均视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二条 凡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后的补充规定与原条款相冲突的, 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第一○三条 如果, 本办法修改部分超过30%以上的, 要重新颁布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四条 新的管理实施办法经总经理批准颁布之日起, 原管理实施办法自动失效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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