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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绍学院发[2008]13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组织的考试,以及经省、市教育考试机构批准由学校承办的教育考试。本办法适用于绍兴文理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且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考试工作人员指出仍拒不改正者,且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三)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
(四)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
(五)未经许可互借文具或互问时间;
(六)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在考场内外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九)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偷看、接受他人试题答案,或为他人偷看试卷提供方便,或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四)他人强拿自己试卷、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且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五)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六)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使用通讯、电子等设备作弊;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三)相互传递、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四)参与有组织作弊;
(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或获得课程考试成绩;
(六)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抢夺、窃取、强拿试卷、答案、草稿纸;
(四)使用通讯、电子等设备作弊,情节严重;
(五)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六)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八条 对如实陈述自己的违纪行为者,视其违纪情节和认识态度,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九条 累计两次考试违纪,其第二次违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累计三次考试违纪,其第三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期满,学生可提出终止留校察看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表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当学期发生违纪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毕业资格,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显著进步的,由用人单位等作出鉴定,经学校同意终止察看期,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制止,终止其考试,并将情况记录在《试场情况记载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扣留。《试场情况记载表》中的违纪记录是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违纪记录必须客观、详细,并由两名及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考试工作人员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所属学院。
(二)学院应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步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三)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议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询问笔录,结束时,该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向全校公布。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以及申诉的期限和受理的部门。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要求其在文件送交通知书上签字。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文件送交通知书上注明告知受处分学生的时间、地点和拒收事由,并由两名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名。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交的应在校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视同送交。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表现良好,可在毕业当学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院应考察其实际表现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可以解除其处分,但处分决定书等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受处分6个月内不得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学生考试违纪证据等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试行)》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严格考试管理,保证教育质量,学校专门修订了《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考试违纪处分条例》)(绍学院发[2008]134号)。为帮助同学们正确理解《考试违纪处分条例》,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对相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1. 考试违纪会受到怎样的处分?违纪处理很严格吗?
根据《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规定,视考试违纪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考风建设是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的重要抓手,严格考试管理,加强考风建设是学校的一项长效管理工作。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学校按照《考试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考试违纪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还有效吗?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吗?
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且不得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
3. 考试违纪在成绩单中能反映出来吗?
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会有相关违纪信息的记录,即在成绩单中会出现“违纪”字样。
4. 考试违纪受到处分,会影响学位的获得吗?
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定,因考试作弊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不授予学位。但受处分后2年以上未发生学术诚信问题,可申请学位,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5. 违纪处分文件是否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根据《考试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考试违纪处分文件如实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6. 违纪处分可以解除或终止吗?
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根据《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在受处分后表现良好可在毕业当学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满后,可提出终止察看申请。学院应考察其实际表现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可以解除或终止其处分。解除或终止处分文件也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解除或终止处分申请。
7. 违纪处分是否影响学生的就业、考研、报考教师资格、报考公务员?
有一定影响。近几年,在我校及兄弟院校均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学生由于受过考试作弊处分,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研究生录取时被拒绝。因此,同学们一定要加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诚实做人。
学生考试违纪事实及其处分(部分事例)
例1:警告
某学院学生俞某,在2008年1月14日专业课考试时,未按指定位置就座,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二十三条第1、2款规定,给予该生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例2:严重警告
某学院学生吴某,在2008年7月1日课程考试中,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二十三条第1、2款规定,给予该生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例3:严重警告
某学院学生刘某在2007年9月14日的课程考试中,在自己所答试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该生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扰乱了考场秩序。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二十三条第1、2款规定规定,给予该生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例4:记过
某学院学生萧某在2007年9月17日的课程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抄袭,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二十三条第3款规定,给予该生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例5:记过
某学院学生林某在2007年9月21日的课程考试中,违反考试规定,将试卷带出考场,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二十三条第3款规定,给予该生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例6:留校察看
某学院学生顾某与范某在2008年1月6日的课程考试中,相互交换试卷,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二十三条第4款规定,给予顾某与范某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为壹年,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例7:留校察看
某学院学生蔡某在2008年1月10日的课程考试完成离开考场后,通过手机将考试答案发送给考场内的考生,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二十三条第4款规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为壹年,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例8:留校察看
某学院学生许某在2007年12月22日上午进行的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中,勾结校外人员在考场外参与与该考试有关的违纪活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二十三条第4款和第二十七条第6款的规定,给予XX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为壹年。
例9:开除学籍
某学院学生林某在2008年4月19日的浙江省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由胡某代替参加考试,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二十三条第5款规定,给予林某、胡某开除学籍处分,林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
例10:开除学籍
某学院学生边某在2007年12月22日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中参与组织作弊并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二十三条第5款和第二十七条第6款的规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边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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