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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设立缘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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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设立缘起 法律基础   是当时国家科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基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思想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在体制、机制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阻碍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不利因素,全社会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还未形成,科技投入过低的状况尚未改观,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较低,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等等原因,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国家科委、国务院法制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在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基础上。   是基于科技法规是调整科学技术活动中科技管理关系、科技协作关系,以及科技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特征主要是侧重于鼓励、引导、倡导,约束性和强制力弱,科技协作(技术契约)关系需要得到实施和落实,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在起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过程中,特别结合当时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创新科研体制,加强宏观调控和规划布局管理,促进科技力量的联合和集成,将改革中创造的新的运行机制(主要是863管理体制:统一指挥、科学决策、专家负责、分层管理)进行规范化和法制化并上升为国家法律,力度达到构建科技创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之目的。   是根据《国家宪法》、《国家民法通则》和《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为落实《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精神。及国务院有关等法律规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特别创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协作机制。其中第三条是联合决议约定的法律依据,第四条是政府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职责的法律授权,第五条是政府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的法定权利。 是基于最早牵头的国家九部委的相关部门一致通过了《联合决议》,明确了以“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作为协作组织基本工作模式;在具体实施项目时,采取分产业领域,组织专家论证推荐项目,协调相关要素资源组合配套,同时依托专业法人实体作为业务机构执行实施。从而达到不占国家编制、不花国家经费、组织社会力量、贯彻国家政策、为国家办事情之目的。这也是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及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有非常强的超前意识,到今天有许多条文仍就有突破和前瞻)的颁布,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出面协调,才可以做出联合决议,是国家在此方面是进行组织创新探索和试验。当时也曾得到了国务院原副总理邹家华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高度肯定。 是863倡议人之一王大珩院士在1998年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工作会议上提议:“高科技的产业化,要比高科技的研究开发困难得多,投资的量也要大得多,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靠一个部门抓是不够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联合众多的部委和地方政府等单位共同推动、采用市场机制具体实施,应该说是个好方式,值得探索实践,应加大力度推广”、“我建议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召开全国产业化协作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正式推出‘高科技产业化工程’,大张旗鼓地把产业化问题提出来,应该比‘863’的声势更大,投入力度、工作力度都应该更大”。 是时任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常平同志在产业化协作组织1998年三次工作会议上(国家1998年机构已经改革)的讲话中也谈到:“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与《转化法》是共生的,是新生事物,是各单位落实《转化法》的组织创新形式,是一个很好、很值得尝试的实施方法。”“从整体看,官、产、学、研、商都有了,在转化和产业化中,都有了位置,尤其是选择从高技术中试和产业化条件配套入手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这是非常好的切入点,是新的思路和做法,抓到了关键点上,是符合国情的,科学的,很值得推行的模式,希望能够继续知难而进,长期坚持下去。”   当时,商定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重要工作会议主席采取各部委核心成员“轮值主席制”,轮流担任产业化协作组织会议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是常设的。同时,依托国家高技术中心、中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协会(未能成立因1998年社团改革)和专业化的配套公司设立秘书处,受理产业化协作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是基于原国家科委起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部门的领导提议:《转化法》即将于1996年9月颁布实施。面对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行业壁垒情况,如何调动科委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的积极性,共同贯彻实施《转化法》,推动促进各行业、领域的科技转化和产业化,又不再增加机关编制和财政支出,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因而由国务院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当时的名称)及其专门成立的思可达高技术产业化中试配套公司发起,得到当时的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电子部、化工部、建设部等部委纷纷响应,并由相关部门联合牵头组建了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网)组织(英文缩写为CHC),当时是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出面协调成立,王大珩院士任该产业化协作组织的总顾问。   是基于1996年2月国家科技领导小组成立,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国家科技政策,讨论决定重大科技任务与项目,协调全国各部门科技工作的关系等。国务院在听取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技术创新工作”的汇报指出,“要注意加强联合,并通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进一步促进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增强企业自身发展能力,逐步建设以行业为主体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技术创新体系”。国家科技领导小组领导提出并推动“中试配套”协作网要面向经济发展主战场、实现高技术产业化和基础研究,逐步树立市场意识,探索产业化机制。其目的是通过落实中央“两个面向”推行动态协作方式,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问题。   是基于在“863十周年汇报会”国务院主管产业和科技的副总理邹家华等领导分别听取国家科委科技成果管理办、国家科委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共同组织“中试配套”协作网工作汇报:“通过发动利用现有企事业单位的条件,在不要国家财政一分钱,不增加机关一个人员编制的情况下”,用一种采取跨行业、跨地域的“政府部门推动、企业行为实施”的动态协作机制”运用市场手段,产权关系明晰地解决社会服务和服务回报,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建立起转化工作的服务体系的设想后,邹家华副总经理提出,好主意,好办法,应该组织他们发挥作用,特别是那些国有单位,他们是国家多年的投资打下的基础,即能盘活沉淀资产又能给他们提供发展之路,不失为一种工作创新或是有益的探索和偿试。 是基于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中国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根据王大珩等科学家给中央的建议信而形成的计划纲要)已有十个年。国务院为加大“863计划”的产业化实施力度,於1995年批准设立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1996年3月,该中心代表国务院在北京军事博物馆承办了“国家863高科技成果十周年汇报展”。这次展览会是成功的,展览在显示成果的同时,也证实了只有不足2%的高科技成果实现了产业化。这种情况暴露了高科技研究与产业是脱节的。国务院组织的专家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浪费。   是基于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强宏观调控和规划布局管理,促进科技力量的联合和集成,努力解决科研机构社会负担较重问题、科技体制条块分割和力量分散问题,使跨部门、跨地区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切实使科技进步成为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因素。   是基于1994年国务院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协调小组在国家科委多年的调查研究,提出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报告中明确结论:“中试成为促进高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措施”, 用社会化协作的方式、解决发展科技产业的关键性问题,在推动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不是技术自身的演进,而是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安排的共识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解决科技和经济相互脱节问题,而建立的“中试和产业化配套”服务工作体系和发展机制。   是基于1993国家科委多年的调查研究,“我国每年有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3万多项,但是能大面积推广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每年的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但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在已经转化的成果中,成果转化资金靠自筹的占56.8%,国家科技计划的拨贷款占26.8%,风险投资只占2.3%,而在美国则占到50%以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9%左右,其中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这无疑是对科技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由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李绪鄂、国家科委(后科技部)秘书长林泉领衔推动《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人大立项,动议建立“中试配套”协作网。   是基于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提出:建立充满活力的第三产业自我发展机制加大改革力度,按照政企分开、把企业推向市场的原则,以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逐步实现第三产业绝大多数单位由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由全额向差额、由差额向自收自支、由自收自支向企业化管理过渡,逐步减少财政事业费支出。   是基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是基于1991年《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在全国统一规划和政策指导下,提倡各地区之间按照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发挥优势的原则,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合与协作,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快地区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在开发横向联合和协作中,要重合同、守信用。大力发展科技协作。调动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以及各方面力量,形成科技综合优势,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是基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科技体制“在组织结构方面,要改变过多的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研究、设计、教育、生产脱节,军民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况;大力加强企业的技术吸收与开发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中间环节,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并使各方面的科学技术力量形成合理的纵深配置”。改革方向按市场机制运行、面向经济建设、自主发展的道路,国家大部分科技力量除重点项目计划制外,以基金制、招标制、承包制和合同制等多种方式进入到经济建设主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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