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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代公文看真金“参决朝政”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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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元代公文看真金“参决朝政”问题刘海威摘要:元史等史料记载,忽必烈曾决定由皇太子真金“参决朝政”。现存几件元代公文显示,在参决朝政期间,真金在政务处理以及政策决策等环节具有相当的作用和影响。中书省及御史台等机构首先将问题上奏给真金,真金依问题性质做出决定。有些问题真金独立决策。有些问题真金则向忽必烈请示。在忽必烈做出决定后,真金亦有权力颁布令旨以确认圣旨。关键词:真金;忽必烈;参决朝政;元典章;永乐大典真金为忽必烈与察必皇后的第二子。中统三年,真金“封燕王,守中书令”。?中统“四年,兼判枢密院事”。至元“十年二月,立为 皇太子,仍兼中书令,判枢密院事”。但在立为 皇太子后的数年间,真金并未在中

2、枢发挥应有的作用。至元十六年十月,道士李居寿建议忽必烈 给予真金更多参与政务的机会。辛丑,以月直元辰,命五祖真人李居寿做醮事,奏赤章,凡五昼夜。毕事,居寿请间言:“皇太子春秋鼎盛,宜预国政。”帝喜曰:“寻将及之。”明日,下诏皇太子燕王参决朝政,凡中书省事、枢密院、御史台及百司之事,皆先启后闻。在李居寿建言的次日,汉臣董文忠也上书忽必烈,分析真金政治上不能发挥作用的原因,并建议忽必烈 给予真金更多政治权力。十六年十月,(董文忠)还自万寿宫祝厘所,奏曰:“陛下始以燕王为中书令、枢密关于真金对元朝政治的影响,周良霄先生、黄时鉴先生 和李治 安先生已有深人论述。见周良霄忽必烈,吉林教育出版社,年,第

3、页。黄时鉴真金与元初政治,原载元史论丛第三辑,年,收人氏著黄时鉴文集第一卷,中西书局,年,第 页。李治 安忽必烈传,人民出版社,年,第 页。元史卷一 一五裕宗传,中华书局校点本,年,第 页。元史卷一 一五裕宗传,第 页。元史卷一 一五裕宗传,第 页。关于“月直元辰”的含 义,见张帆元朝 皇帝的“本命日”兼论中国古代“本命日”禁忌的源流,元史论丛第辑,内蒙古教育出版社,年,第页。元史卷十世祖纪,第页。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第四十三辑)使,才一至中书。后册储皇,累使明习军国事者,十有余年。终守谦抑,非不奉明诏也,亦朝廷处之未极其道。夫 事已奏裁而始启白,为人臣子惟有唯默避任,不敢以令可否,制敕

4、而已。以臣所知,曷令有司启而后闻,其有未安,断以制敕,则理顺而分不踰,必不敢辞责元良矣。”其日,尽前省院台 臣将百人,上面谕曰:“自今庶务,听皇太子临决而后入闻。”董文忠认为真金不能发挥作用的原因,是元朝政府处理政务的程序。当时的程序是诸事在忽必烈处理之后,再通报真金,真金不能公然反对忽必烈已经决定之事。他建议百司之事先报请真金处理,如遇真金不能处理,再报请忽必烈决断。忽必烈同意了李居寿和董文忠的建议,决定百司之事“皇太子临决而后人闻”。但波斯史籍瓦撒夫书的说法却与汉文记载不同。冯 承均所译多桑蒙古史中,收录了瓦撒夫书书中关于此事的记载:“忽必烈欲使子真金参决朝政,诸臣言父在子执大权,非旧例,

5、且背成吉思汗法令,乃止。惟命诸臣共立文约(),约在可汗死后奉真金即帝位。”?冯承均译文采用汉方史料中“参决朝政”的说法。瓦撒夫书原文为忽必烈想让真金),即“成为国家事务的主管”。波斯文原文与汉文史料中的“先启后闻”以及“临决而后人闻”类似,都是指真金“参决朝政”。但瓦撒夫书记载由于大臣反对,真金并没有主管过国家事务,与汉文史料所记完全相反。所谓“参决朝政”的概念,需要稍作辨析。作为皇太子兼中书令和判枢密院事,真金不可避免地需要参与政务。真金经常提出建议,影响忽必烈的决策,可以说他一直在参与朝政。笔者以为,所谓“参决朝政”不是指一般性参与政策讨论,而是指具有一些制度性的权力。汉文史料中提到的“启

6、而后闻”即是制度性的议政权,而“临决而后人闻”则是制度性的决策权,拥有这些权力即是“参决朝政”。虽然汉文史料记载忽必烈发出圣旨,赋予真金这些权力。但在实际政事处理中,各机构是否做到“先启后闻”,真金是否能够“临决而后人闻”,目前尚未见专文探讨,因此还无法完全否定瓦撒夫书中的说法。本文拟分析几则元代公文,对这一问题稍做说明。需要指出的是,现存史料中与真金相关的资料很多,但大多数并非公文性质,因此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元典章与永乐大典保存了 四件与真金相关的公文,显示在处理这几件事务的过程中,确是先向真金汇报,而且真金部分拥有决策权。第一件公文记载了至元十七年正月真金对于使用铺马问题的决定。元苏天爵

7、元朝名臣事 略卷十五,姚景安点校,中华书局,年,第页;亦参见元史卷一四八董文忠传,北京:中华书局,年,第 页。(瑞典)多桑多桑蒙古史上册,冯承均译,中华书局,年,第页,注一。(),(:,),从元代公文看真金“参决朝政”问题至元十七年三月,行御史台准御史台咨:至元十七年正月十五日,勃鲁忽答儿中丞等启过皇太子 事理内一件:“俺的按察司上任去时,骑铺马有来。时五月里,答察儿奏:这迁转的官人每来去,站里骑铺马有。今已后休教骑铺马呵,怎生?,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有来。如今俺每商量得,蛮子田地里、河西田地、西川、京兆这般差将去的官人每有。自己气力里去呵,去不得一般。二千里迤外去的,与铺马;二千里迤里

8、差去的,教长行头口里去。”令旨:“那般者。”钦此。这份公文是行御史台于至元十七年三月收到御史台的一份咨文,属于平行文书。这份公文是御史台向行御史台通报元朝 朝廷对一件御史台奏事的回应。大意是,御史中丞勃鲁忽答儿向真金启奏说,之前隶属于御史台系统的官员到各地按察司赴任,可以享受驿站和马匹的服务。但在至元十六年五月时,一个叫答察儿的人上奏忽必烈,建议取消到各地任职官员使用驿站和马匹的权利。忽必烈同意了这个建议,并颁布圣旨施行。勃 鲁忽答儿向真金解释,官员赴江南、河西、西川 和京兆等远方,靠自己筹备牲口出行极为困难。因此建议御史台系统的官员赴两千里以外任职的,享受驿站和马匹,两千里以内的,需要自己筹

9、备交通工具。真金同意了这个建议,并颁布令旨施行。这份公文所反映的元朝政府政务处理程序,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御史台官员首先向真金启奏,请求裁示。这与前文提到真金参决朝政后的处理程序是一致的。第二,真金没有请示忽必烈,而是自己做出决定。他颁布令旨,给予御史台官员使用铺马的权利。他的令旨取代了之前忽必烈的圣旨。说明在这件事情的决策上,真金拥有独立的决策权。第三,这份公文没有提到将决策的内容报告忽必烈,但并不表明忽必烈对这件事情不知情。这份公文只是御史台与行御史台之间来往的咨文,不涉及通报忽必烈的问题。真金应该会以某种形式知会忽必烈,这才符合“先启后闻”的处理程序。真金颁布这道令旨三个月后,中书省也

10、请求中书省系统的管民官员到地方任职时,享受相同的待遇。真金也颁布令旨,准许请求。(至元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中书省参政耿仁等,启皇太子曰:去年五月临洮府脱脱禾(强)孙塔察儿奏,奉圣旨,迁转官已后毋得给驿。今年正月御史台奏,南方及河西、西京、京兆府,差去官不能自达。定议二千里之外乘驿,二千里之内者,备己力以行。令旨尝可其事。今管民之职,似此远行,合无依御史台所奏,一体施行。奉令旨准。与处理御史台的奏事一样,真金没有请示忽必烈,而是独立决定。他颁布令旨取代之前实施的圣旨。从这份公文中可以得知上份公文中答(塔)察儿的身份,他是临洮府的脱脱禾孙,负责驿站事务。他曾上奏元朝政府,要求取消下派官员享受铺马的

11、权利。元典章中保存的第二份与真金相关的公文,是一件关于处理余粮的建议。元典章卷三六兵部三?礼上官员二千里外骑铺马,陈高华 等点校,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年,第 页。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七站赤,中华书局年影印明抄本,第册,第 页上右。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第四十三辑)至元十八年七月,御史台:准行台咨“各道按察司追到官见在粮斛,诚恐浥变,请定夺”事。准此。至元十八年六月初七曰,皇太子根的,本台官每尝面启:“相威奏将来,按察司察出来的粮有四万八千余石,那里田地下湿,经夏烂了的一般。就去与那里军第吃了呵,怎生?”启呵,奉令旨:“上头奏者。”敬此。六月十二日,本台官奏:“相威奏将来,按察司察出来的

12、粮有四万八千余石,那里田地下湿,经夏烂了的一般。就去与那里军每吃了呵,怎生?”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 了也。钦此。这份公文记载了元朝政府处理一件御史台奏事的过程。首先,江南行御史台发给御史台一份咨文,汇报说隶属江南行御史台的按察司察到有余粮四万八千石,恐怕经过夏天这些粮食会烂掉,请求拨给当地的军人吃。文中提到的相威,是江南行御史台成立时的第一任南台御史。?至元十八年六月初七,御史台的官员向真金报告了这个情况。真金的决定是将此事汇报给忽必烈定夺。五天之后的六月十二日,御史台官员向忽必烈报告了这个情况。忽必烈裁示按照御史台官员 的建议办理,形成了圣旨。这份公文的处理程序清晰地体现了“有司启而

13、后闻,其有未安,断以制敕”的政务处理原则。江南行御史台首先发咨文给御史台,报告需要处理的事项。六月七日,御史台官员当面向真金请示。真金指示向忽必烈汇报。六月十二日,御史台官员又当面向忽必烈汇报了这件事,忽必烈做出了最后裁决。真金没有独立做决定,而是请示忽必烈裁定,其原因不得而知。?这篇公文表明,元朝中央政府的行政效率较高。六月七日真金决定向忽必烈上奏,六月十二日御史台官员面陈忽必烈,得到最终裁决,前后历六日。元典章中保存的第三份与真金相关的公文,与御史台等机构上奏顺序有关。至元十九年七月,福建行省 准中书省咨:御史台呈:今月十五日本台官奏过:“在先,诸衙门奏事,御史台官一同闻奏。,这般圣旨有来

14、。在后,俺根里不曾一处奏,他每奏了的后头,分付与俺奏有来。今后依着在先体例,一处奏呵,怎生?”奉圣旨:“这般是你底勾当,依着在先行,更说与各衙门者。”钦此。于十七日就皇太子斡耳朵里,令阔 阔木、纳真、不花启奉令旨:“依着圣旨行者。”敬此。于二十日又奉令旨:“在先奏事呵,塔察儿有时节,这般一处行来。如今,依着在先圣旨行者。”钦此。这份公文是福建行省收到的来自中书省的咨文,属平行文书。内容是通报关于御史台要求一起奏事的请求。公文的大意是,至元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御史台官员向忽必烈上奏,讲到之前忽必烈曾有圣旨,要求御史台官员与其他机构的官员一起向皇帝奏事。但后来又要求御史台官员在其他机构 官员奏事以后

15、单独奏事。此次,御史台官员请求还是按照之前的圣旨,御史台官员与其他机构一起奏事。忽必烈同意了这个建议,并要求把这个元典章卷二一户部七?察出米粮支与军食,第页。关于相威任职江南行御史台的情况,参见宪台通纪(外三种)新点校?南台备要?立行御 史台、命相威为御史大夫制,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第 页。一种可能是因为余粮处理的 问题涉及军队,真金没有权力 独断。但因传世资料过 少,目前没有其他资料可以佐证这个假想。元典章卷二圣政?振朝纲,第页。从元代公文看真金“参决朝政”问题决定通知其他各机构。两天后,真金在自己的斡耳朵里颁布令旨,要求各部门按照忽必烈的圣旨执行。三天以后,真金又发出令旨,强调在塔察儿为御

16、史大夫的时候,御史台是与各机构一起奏事的,这次的决定是恢复以前的制度。这篇公文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真金在执行忽必烈圣旨时的作用。七月十五日,忽必烈颁布圣旨,同意御史台与其他机构一起奏事。两天后,真金在自己的斡耳朵里颁布令旨,要求(各机构)按照圣旨执行。这种程序显示,忽必烈的圣旨需要真金令旨确认才能执行。可以看出在执行层面,真金也处于重要位置,各机构在接到他的令旨后才执行圣旨。这份公文仅记录忽必烈决定的过程及之后真金执行圣旨的举措,没有提及御史台官员是否在面奏忽必烈前已经面奏真金的问题。上述四件公文显示,真金在元朝政府政策决策以及执行方面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些公文涉及的机构有中书省和御史台两大机

17、构。他们首先将需要处理的问题请示真金,真金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做出决定。在享受铺马的问题上,他没有请示忽必烈,自己做出决定,显示出拥有部分决策权。在处理剩余粮食的问题上,他要求上奏忽必烈处理,显示他并未拥有全部决策权。在形成圣旨后,真金颁布令旨予以确认,证明他在执行的环节也拥有很大的影响力。这些公文显示真金深度参与至元十六年十月之后元朝政府的决策。真金在元朝政府的作用 或可为研究至元十七年之后的元代政治史和对外关系史提供新的视角。这四件公文均产生在至元十六年十月之后,没有发现此前向皇太子启奏的公文,说明真金这些制度性的权力是忽必烈允许真金“参决朝政”的结果。真金的确曾参决朝政,瓦撒夫书所载不实。

18、需要强调的是,除了这四件公文外,现存元代史料中还收录不少至元十七年至至元二十一年之间的公文。但这些公文基本没有提到奏事流程。按照当时的政事处理程序,真金应该参与了这些政策的制订。但由于传世文献不足,本文仅研究四件公文,样本过少。对真金参决朝政的进一步研究,尚需参照其他资料。,:,塔察儿为至元五年 初立御史台时的第一任御史大夫。关于塔察儿任 职御史台的记录,见宪台通纪(外三种)新点校?宪台通纪?设立宪台格例,第页;亦见元史卷世祖本纪三,第页。关于塔察儿时期诸机构一起奏事的记录,亦见宪台通纪(外三种)新点校?宪台通纪?设立宪台格例,第页。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第四十三辑),?:;(本文作者为上海科技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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