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手机邮箱业务使用合同
合同编号:【 】
手机邮箱业务使用合同
【 】
【 】
【 】年【 】月【 】于【 】
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乙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第一条 合同宗旨及原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对定,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诚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内容。
第二条 合同标的
2.1 乙方为甲方提供手机邮箱业务。
2.2 手机邮箱业务(又名PUSH EMAIL)是把用户在邮件服务器上的邮件通过安全连接主动推送给移动终端的业务形式。用户也可以使用移动终端,回复、转发或者撰写加密电子邮件。
2.3 为保证甲方手机邮箱业务的正常使用,乙方在甲方的许可下帮助甲方进行邮件代理网关软件安装,并协助甲方在手机终端上安装客户端软件。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负责配合乙方进行网络环境调研,在确认符合安装邮件代理网关的条件后填写《中国移动重庆有限公司手机邮箱业务受理申请表》;
3.2 甲方应提供可以安装“邮件代理网关”软件的硬件设备、可以使用手机邮箱业务的适用机型及涉及版权许可的软件(如:Windows 操作系统,Office办公软件等);
3.3 甲方应指派1名以上有相关资质的IT人员接受乙方提供的一次免费的现场使用培训,并在乙方的配合下进行邮件代理网关及客户端软件的安装、配置;
3.4 乙方拥有邮件代理网关软件和客户端软件的知识产权,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允许,不得进行复制或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4.1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网络环境进行调研并制定手机邮箱系统集成方案;
4.2 乙方配合甲方邮箱代理网关软件的安装、开通, 并负责第一批甲方手机邮箱客户端软件的安装、开通;
4.3 乙方负责对甲方IT管理人员进行首次开通后的相关软件的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邮件代理网关软件的使用及手机邮箱客户端软件的安装、开通、使用;
4.4 乙方承诺遵循国家的经济、技术工作保密规定和甲方的保密工作条例,对所有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严格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任何相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 乙方保证邮件代理网关和手机终端软件的合法性,使用系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4.6 乙方提供24小时手机邮箱技术支持及故障申告热线电话:【 】
第五条 资费
5.1 手机邮箱业务集成费(包括邮箱代理网关软件及安装开通费用)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5.2 乙方在本合同下向甲方提供PUSHEMAIL软件【 】套(大写:【 】套),提供方式为【租借/购买】,费用为人民币【 】元,并负责在甲方指定机器进行安装、调测。
5.3 手机邮箱业务资费套餐:
套餐一:月功能费28元,每月每用户赠送GPRS流量20M;使用人数【 】人(首批签约客户成员数须20人以上才可以办理此套餐)
套餐二:月功能费98元,每月每用户赠送GPRS流量50M;使用人数【 】人
套餐三:月功能费148元,每月每用户赠送GPRS流量400M;使用人数【 】人
开通的手机号码
手机型号
邮箱地址
5.4 备注:
5.4.1 套餐一、套餐二和套餐三免费流量仅限为国内使用,超出部分的通信费资费标准为0.01元/KB;用户出国使用,按照GPRS国际漫游资费标准执行,不包含在赠送流量内;
5.4.2 开通手机号码若有变更,甲方通过函件方式通知乙方。本月申请,次月第一日开始生效,但开通业务的人数不得低于4人。
5.4.3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收费
6.1 手机邮箱业务开通日是指经甲方提出申请,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表为甲方成功安装、开通代理网关的日期。 申请开通月指手机邮箱业务开通日所在的公历月份。
6.2 【 】年【 】月【 】日前为试用期,功能费全免。试用期后将按套餐费用收取。
6.3 功能费与通信费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甲方应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甲方逾期不缴纳费用的,乙方除要求甲方补缴外,同时有权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6.4 若甲方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之日起30日内支付当月功能费、通信费等费用,乙方有权中断服务;若甲方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之日起90日内支付当月功能费、通信费等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第七条 免责条款
7.1 买卖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均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且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力、自然灾害、劳工纠纷、战争或类似战争状态、暴乱、阴谋破坏、火灾及政府行为;
7.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的通知另一方;
7.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履行本合同中任一项义务所需要的时间增加,则双方在协商后可进行合理调整。若经证实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后果持续90日以上,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则任一方均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合同;
7.4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邮件代理网关不能正常工作造成的服务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 】。
8.2 【 】。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履行
10.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及乙方业务受理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合作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对本合同续签事宜无书面异议,本合同将按年自然延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10.2 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若非因乙方原因,甲方解除合同,甲方应补齐其解除合同之日至合同期满应缴纳的最低费用。
10.3 为保证合同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10.4 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沟通、协商处理解决。
10.5 乙方承诺尽最大商业可行之努力,确保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质量并承担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双方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最大不得超过损失发生月前一个公历自然月收取的该业务功能费与通信费总和。
10.6 甲方及甲方的员工承认乙方对于其提供的软件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甲方保证甲方与甲方的员工不对乙方的软件进行拷贝、泄漏或复制,并不得唆使第三方进行拷贝或复制。否则,甲方须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为保证客户正常使用移动信息化业务,甲乙双方应该建立长期、稳定、方便、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
甲方必须设立联系人【 】和电话【 】,维持畅通的沟通渠道。
乙方须提供10086-8热线和指定的集团客户经理【 】,电话【 】负责相应业务咨询服务、故障受理。
如双方联系人有所变更,以书面形式告知另外一方。
11.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与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中国移动重庆有限公司手机邮箱业务受理申请表》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 合同如果与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1.5 乙方软件为通用软件,甲方如需要较大改动需另外签订合同,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1.7 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所达成。
11.8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与本合同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息源接入中国移动运营的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信中心)的客户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二、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信中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信中心)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信中心)发布如下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信息源客户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四、信息源客户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接入移动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若违反上述规定,移动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直至关闭相关信息源。同时,由信息源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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