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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警察权力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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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警察权力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 在昨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其中几项条款的修改值得关注。首先,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由三十日减少为二十日;其次,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由初审时的最长不超过36小时,缩短为最长不超过12小时;第三,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明确了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取消了初审草案中对上述人员可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如果进一步比照于1986年通过、1994修订的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则可以发现,上述的几条修改已经是对2004年10月“治安处罚法”初审草案修改意见的再修改。在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期限并无上限限制,2004年的初审草案中,才提出30天的上限。而对于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2004的初审草案规定,讯问查证超过12小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无法通知或者有碍调查的,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而在本次修改中,则明确规定了不超过12小时的限制。对于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初审草案规定在其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时,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罚款折抵拘留”。而在本次的修改中,明确了上述人群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罚款也就随之取消。我们尚无法确知是什么具体原因,导致从2004年10月到现在的几个月时间,使立法机关对上述条款作出如此调整。可以推断的是,上述几项条款的修改和再修改,显然都涉及到对警察权力的规范,甚至可以直接表述为对公安机关的限权。而在另一方面,则也意味着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上述修改如果获得通过,则公安机关的办案手段将受到进一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增加难度。而在另一方面,则可以限制公安机关过度使用行政处罚权,以至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明确界定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限,减少以罚代法、僭越法律现象的泛滥。在日益强调法治建设、尊重人权观念日渐强化,而在执法过程中各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现象依然存在的今天,上述修改显然都有比较明确的针对性,也是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必要举措。寻找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恰当边界及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恰当关系,始终是所有现代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而在不同社会现实中,上述关系并无确定不变的固有模式,而是一个需要不断调整的动态关系。即使在美国那样一个基于特殊的文化背景而格外强调个人权利和对行政权力的越界保持格外警惕及严格限制的社会,鉴于“9。11”事件之后的特殊现实,包括议会、法院、舆论在内的美国社会,也对布什政府的扩权行为,给予了极大的宽容。但就现代社会的总体趋势而言,在宪政原则下对包括警察权力在内的行政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依然是社会进步的要求。而且越是在安定、和谐的社会中,这种约束越是可能,并应该成为受到法律保障的常态。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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