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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实施要点难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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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实施要点难点 第一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概述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架构图 l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年11月16日) l (财会[2007]14号) l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8年8月7日) l (财会〔2008〕11号) l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年6月11日) (财会〔2009〕8号) l 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基本内容是在专家工作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是为解决专家工作组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 问题 l 问:小企业是否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l 答: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以财会[2004]2号文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并要求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 l 另外,财政部表示将来会对小企业单独制定会计准则。 l 提示:中小型实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发布。 二、资产负债表观理念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体现 l 1、何谓资产负债表观? l (1)资产负债表观是指会计准则制订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 l 在资产负债观下,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 l (2)资产负债表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企业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而净资产又是由资产减去负债计算得到的,因此: l 收益=期末净资产价值-期初净资产价值-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分配 会计目标对确认、计量、报告的影响 l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 l 七、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l   答:(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一般企业利润表 l 2、“资产负债表观”理念的实质是,在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考核业绩时,关键是看净资产是否增加,即股东财富是否增加。 l 对现金流量的关注以及资产减值会计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资产负债表观,从理念角度要求不追求虚假利润,要求将企业的发展落在实处,即企业净资产的增加。 科学发展观 l 三、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国际趋同路线图 l IASB计划在2011年完成对金融工具、收入、财务报表列报等重大项目的修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持续全面趋同的完成时间也确定为2011年。 l 财政部计划2010年启动准则体系的修订工作,力争2011年完成,2012年起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实施。 l 修订后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仍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指南三部分构成。基本准则保持不变。具体准则将会调整补充。现行的准则应用指南属于具体准则的组成部分,将与相关具体准则融为一体。《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将更名称为指南,并调整和补充相应的内容和释例,以便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持续全面趋同后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第二部分:具体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重点难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l 一、周转材料 l 界定:企业能够多次使用的材料和包装物等 l 主要变化: l 1.区分存货与固定资产 l 注: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l 2.周转材料的成本结转 l (1)周转材料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l (2)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l 2008年最新解释: l (3)企业的周转材料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余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以简化核算,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l 【解读】由于具体准则和指南均有五五摊销法的规定,讲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删除五五摊销法,可以理解为不提倡采用,但尚未能禁止。 l 新讲解对周转材料的成本结转为通常采用分次摊销法,只在余额较小时采用一次摊销法。 二、存货成本的结转 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关注: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在结转成本的同时,应当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l 三、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 l 1.原先对该类存货计提过跌价准备。 l 2.影响以前期间对该类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因素已经消除,而不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 l 3. 在原先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范围内转回。 l 关注: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价格波动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l 准则主要内容 l 一、规范范围 l 二、成本法核算 l 三、权益法核算 l 三、权益法核算的有关问题 3、涉及的主要调整:   (1)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同的,投资企业应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另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期间不同的,也应进行相关调整。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减值准备金额   A.调整被投资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额或摊销额应按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后,再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实施中重点难点问题探讨 B.调整被投资单位资产减值 c. 调整存货的销售成本应按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该存货的公允价值,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后,再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 l 【提示】 l a.无论公允价值高于还是低于账面价值,都需要对净损益调整 l b.无论被投资方实现盈利还是出现亏损,且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同,都需要对净亏损进行调整 l c.如果投资方无法合理取得被投资方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则按照账面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 l (3)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应予以抵销。 l 【处理原则】 l ①无论投资企业卖产品给被投资企业(顺流的交易),还是被投资企业卖产品给投资企业(逆流的交易),这两方向的交易都会出现未实现的损益,都要进行抵销; l ②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l ③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l 四、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 l 财政部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会便[2009]14号 l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发行A股及H股的企业,在境内外财务报告中对该交易事项原则上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l 2009年年初,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2009年1月12日,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26%的股权,转让给CRH中国东北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RH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变更后的水泥公司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l 根据有关资料,得知该股权出售行为已经在2008年11月获商务部批复同意。批复要求股权受让者CRH公司须于水泥公司换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以美元现汇方式支付相当于213194.5696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价款。上述股权转让后,水泥公司注册资本为2743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亚泰集团出资202982万元人民币,占74%,CRH公司出资71318万元人民币,占26%.显然,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外合资的水泥公司依然是亚太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l  会计分录为: l 借:银行存款213200万 l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71300万 l 投资收益 141900万 l 根据财会便〔2009〕14号文,亚泰集团股权转让的账目无需调整,对应的个别财务报表也不用重新列报。但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对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差额进行调整,将其由个别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收益调整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 l 合并报表: l 借:投资收益141900万 l 贷:资本公积141900万 l l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的复函只是针对转让股份的股东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有关交易只需要在合并报表中重新调整并予以披露,股东企业的账簿核算和个别财务报表列报不会受到财政部复函的影响,仍然作为投资收益处理。不少上市公司在做账时将股权转让收益,由原来的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改为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这是不正确的。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原规定: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建筑物,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修订后: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示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的划分与企业的经营性质无关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时点 原规定:租赁期开始日 修订后: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且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正式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示其自行建造或开发产品用于经营出租、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应在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在建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处理 原规定:未作明确规定 修订后: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相关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期间的摊销额应当计入所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l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改扩建 l 原规定:未予明确 l 修订后: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等再开发,继后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再开发期间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l 注:“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核算 l 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时 l 原规定:未涉及(规定一个企业仅能采用一种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l 修订后: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 l 六、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 l 原规定: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 l 修订后:①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市场公开报价); ②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现行市场价格的,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最近交易价格,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③也可以基于预计未来获得的租金收益和相关现金流量予以计量。④企业可以采用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资产评估师评估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l l 注:事实上是允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一步消除了与IAS 40 在公允价值应用上的差异。 l 2008年年报分析: l (1)1,624家上市公司有690家存在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也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其中,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有111家;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有28家;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固定资产的公司有26家;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的公司有2家。 l (2)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690家上市公司中,采用成本计量模式为670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为20家,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为-515.9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主要有评估价格(14家公司)、第三方调查报告(1家公司)及参考同类同条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5家公司)。4家公司披露了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l  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值得关注。 l 问:公允价值模式下,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或权益能否用于利润分配或转赠资本? l 答:证监会在会计部函(2008)50号中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七、出售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模式) l 1、2006年的讲解 l 借:银行存款 l 贷:其他业务收入 l 借:其他业务成本 l 贷: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 l —公允价值变动 l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l 贷:其他业务收入 l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l 贷:其他业务收入 l 2、2008年版的讲解 l 借:银行存款 l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l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l 其他业务成本 l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l 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l 一、成本的确定 l 原规定:购买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通常在3年以上,固定资产成本按照现值计量 l 修订后:不再对正常信用期限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业根据经济实质进行判断。 l 二、安全生产费处理 l 1、2004年5月28日,“问题解答四”; l 2、财会函【2008】60号; l 3、财会【2009】8号 l 财会函[2008]60号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只能作为利润分配项目,通过“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进行核算,形成的固定资产须计提折旧,但出现成本外部化的问题,使得资源类上市公司虚增。 l 例如,国阳新能2008年年报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其盈余公积金项下的专项储备提取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四项费用合计7.07亿元,几乎相当于当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4.55亿元的50%,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增厚效应更加明显。 计提时: 借: 制造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 发生日常费用支出时: 借 :专项储备 贷: 银行存款 形成资产的: 借: 在建工程 贷: 银行存款 转固定资产时: 借: 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l 三、固定资产定期检查相关的大修理费用 l 原规定:大修理费用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l 修订后: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确认条件的,应予费用化。 l 四、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条件 l 原规定:资产实物状态、极有可能出售(如合同) l 修订后:一是企业已就处置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很可能在一年内完成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适用所有非流动资产。 l 划分为持有待售以后的处理:不再计提折旧;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计量 l 五、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不再符合持有待售条件 l 原规定:未涉及 l 修订后:停止划分为持有待售,按以下两项孰低:原账面价值-折旧或摊销与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 原则上如存在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l 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固定资产原则处理,但不含递延所得税资产、22号规范的金融资产、以FV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一、购买正在进行当中的研发项目 原规定:未涉及 修订后: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发项目,购买价款资本化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二、不能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项目 原规定:未明确涉及 修订后: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因企业无法控制其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刊头、客户名单和实质上类似项目的支出——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l 一、托收承付下的收入确认 l 原规定: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l 修订后:一般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但如果发出商品很可能由于质量等问题发生退货的,表明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不应确认收入。 l 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的处理 l 原规定: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差别不大,可采用直线法摊销 l 修订后: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原则上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不能采用直线法摊销。 l 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l 原规定:未涉及 l 修订后:基本原则——取得的价款或应收款在销售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间进行分配,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l 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l 【解读】《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对于消费积分会计处理提供了2种方法: l 一是将部分销售收入分配到积分,对这部分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行递延; l 二是将提供积分奖励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l  【解读】我国采用了第一种方法,可以理解为奖励给客户的积分是因为销售业务产生的,是交易本身一个单独可辨认的组成元素,代表赋予顾客的一种权利,而顾客为了得到这一权利,事实上已经在初始交易时支付了费用。 l 也就是说,顾客在初始交易时支付的款项不仅是为了获得商品,也是为了获得积分。然而顾客并不是在购买商品或是服务的同时获得积分奖励,因此应当将初始销售收入分为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按照单独的标准进行确认以反映交易的实质。 l 例:2008年10月,某商场进行国庆促销,规定购物满100元赠送10个积分,不满100元不送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与积分相等金额的商品。 l 某顾客购买了价值2340元(含增值税)的家具,积分为230分,估计该顾客会在有效期内全额兑换积分。该顾客于2009年6月购买了价值351元(含增值税)的皮鞋,用积分抵扣230元,余额以现金支付。 l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l 1.2008年10月销售时    l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2340 l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70 l    递延收益   230 l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l 2.2009年6月,顾客在有效期内兑换积分时 l   借:库存现金  121 l    递延收益  230 l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 l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l 四、提供广告服务易货交易的处理 l 原规定:未涉及 l 修订后:以广告服务换取广告服务的,只有在所交换的广告服务不相同或不相似,而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相关的收入——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协调。 l 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l 五、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费用 l 原规定:未涉及 l 修订后: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未满足有关条件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l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仅通过大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及直接捐赠资产而调控利润的上市公司达到14家。其中*ST公司九家, ST公司四家。除此之外,通过与控股股东进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来调控利润也是部分公司包装业绩的主要手段。 l 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对涉及股东捐赠的权益性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应充分关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向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捐赠行为(包括直接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豁免或代为清偿债务等)的经济实质。如果交易的经济实质表明属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资本投入性质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该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l 【解读】在具体判断的确认损益还是作为权益性交易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l (1)捐赠或者债务豁免是否仅仅是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所给予,是否存在除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控制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无关联关系的捐赠者或债权人; l (2)债务豁免协议是经债权人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否表达所有债权人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否表达所有债权人的自主意愿和一致的意见; l (3)捐赠或者债务豁免是否有条件; l (4)是否具有除一般协议以外其他的约定或者协议的存在; l (5)企业获得的捐赠或者债务豁免是否实质上来源于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控制的子公司; l (6)所获得的捐赠或者债务豁免是否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等。 l 在充分了解相关交易的事实的基础上,判断捐赠或者债务豁免的实质是否属于资本性投入,如果根据所掌握的相关事实判断属于资本性投入,作为权益性交易而不确认损益。 l 讲义:kuaijirenjia@ l 密码:13953396889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差异分析 l 对原讲解的调整基于税法的变化,主要的资产项目: l 1.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l 会计:有条件资本化 l 税收:按照会计规定费用化的按150%扣除,按照会计规定资本化的按150%计算未来期间可扣除的摊销额。 l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后,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则一般情况下在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该差异主要源于以下三种情况: l 第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l 第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l 第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化。 l (2)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l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l 第一,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l 第二,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l 3. 长期应收款 l 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产生的长期应收款 l 会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合同协议规定总的收款金额确认为长期应收款,按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 融资收益 l 税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商品,应在合同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且所确认收入为实际收款金额 l 差异:签订合同产生应收债权时点上,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l 一、资产负债表日货币性项目 l 货币性项目应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货币性项目。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l 外币货币性项目——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 l 注:外币预收、预付款项一般不是外币货币性项目。 l 二、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基金等非货币性项目,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当先将该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进行比较,其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l 如属于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形成的汇兑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l 一、承租对同时涉及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如何分类 l 原规定:未涉及 l 修订后:通常应将土地和建筑物分开考虑。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根据土地部分的租赁权益和建筑物部分的租赁权益相对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 l 土地租赁一般不能归为融资租赁 l 无法分离和不能可靠计量的——融资租赁,除非两部分都明显是经营租赁。 l 具体处理(以办公用固定资产为例): l (1)公允交易下 l   售出资产时确认处置损益,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l (2)非公允交易 l A.售价高于公允价 l 售出资产: l 借:银行存款(售价) l 营业外支出(公允价小于账面价值) l  贷: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 l    递延收益(售价-公允价) l    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大于账面价) l  以后摊销: l   借:递延收益 l     贷:管理费用 l B.售价低于公允价,且未来租赁付款额低于市价 l   售出资产: l   借:银行存款(售价) l     递延收益(差额) l 营业外支出(公允价小于账面价值) l     贷: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 l 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大于账面价) l 以后摊销: l   借:管理费用 l     贷:递延收益 l   l  C.售价低于公允价,且未来租赁付款额不低于市价(不能得到补偿) l   售出资产: l   借:银行存款(售价) l     营业外支出(售价小于公允价) l 营业外支出(公允价小于账面价值) l     贷: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 l 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大于账面价) 几点启示 l 1、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持续发展的根本 l 2、职业判断:会计人员素质有待于提高 l 3、遵循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运用 l 4、跟踪动态:及时了解最新会计准则 l 5、准确掌握:减少会计人员操作风险 l 6、加强学习:应对会计国际化的挑战 联系方式 l 赵 耀 l 电话:13953396889 l email:sdzycpa@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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