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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财务风险防范及预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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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财务风险防范及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合理制定财务政策,防范及控制企业财务风险,确保国有法人资本保值增值,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风险是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实际财务状况与财务目标发生负面偏离的可能性,表现为财务指标恶化,内部管理失控及存在重大或有负债。     本办法所称财务政策是指用于调节各项财务活动和协调内部财务关系的阶段性指导性规范。一般包括筹资政策、投资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等。     本办法所称财务风险防范是指为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财务损失,而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风险预警是指当企业出现财务风险时,由财务风险预警的管理部门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及被预警单位经理层通报预警情况,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现状,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使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为财务风险防范及预警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为分支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单位的财务风险防范工作由第一管理者负责,总会计师(财务科长)负责财务政策的制定及财务风险防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财务风险的防范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防范监控体系。财务风险防范要与其他发展战略相结合,企业的规模扩张与财务控制制度建设应保持同步发展,要加强对本单位债务、资产投资回收、现金回流和资产增值等方面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担保和信用证开证额度管理,减少或有负债。财务风险防范要与实施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相结合,应着眼于未来现金流量情况,通过预算管理对投资总额、负债水平、资产状况进行控制,并对未来重大项目的融投资及大笔债务的还本付息等做出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单位应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把握其变化趋势及规律,并制定多种应变措施,适时调整财务政策和改变管理方法,从而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此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及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阶段性财务政策,以达到动态控制财务风险的目的。各单位制定的财务政策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在每年度财务预算中予以详细说明:     (一)本年度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     (二)本年度外部筹资放方式及规模;     (三)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及规模;     (四)应收款项管理模式;     (五)信用体系维护方式;     (六)本年度股利分配意见。     第九条  财务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各单位应严格按以下现行规章制度办法加强对财务风险事前和事中防范,对本单位在经营、投资、筹资及其他活动中重大财务事项和有可能涉及风险隐患的经济活动,于事前上报集团公司,经批准后方能实施,若上报后15个工作日内无回复视同为认可。     (一)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司财〔2002〕45号),对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送,各单位存在下述事项应及时上报管理部门:     1.以质押或抵押方式取得借款的;     2.借入款项的实际资金成本高于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以上的(含与银行达成最低存款协议,提高实际利率的);     3.执行单个合同预计(或实施过程中累计)亏损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二)国有资本风险防范。贯彻执行总公司及集团公司《国有资本监管暂行办法》(中铁程办〔2001〕348号、《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中铁程办〔2001〕349号)、《国有资本经营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中铁程办〔2001〕350号)、《国有资本经营责任考核暂行办法》(中铁程办〔2001〕60号)、《资本投资管理办法》(中铁程办〔2001〕468号)、《内部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铁程财〔2001〕21号)等办法规定。对在国有资本监管过程中,有可能涉及的风险和隐患应及时上报;     (三)资产及产权风险防范。贯彻执行总公司及集团公司关于《国有资产流失处理暂行办法》(集司监〔2004〕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铁程财〔2004〕58号)、《资产减值准备暂行规定》(中铁程财〔2004〕527号)、《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集司监〔2004〕43号)等办法规定。对在资产及产权管理过程中有可能涉及的风险和隐患应及时上报;     (四)投资、借款、担保风险防范。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司财〔2000〕121号)、《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司财〔2002〕42号),对重大投资、借款、担保行为应及时上报;     (五)债权风险防范。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应收款项管理暂行办法》(司监〔2003〕55号)、《清理清收外欠款管理办法》(司财〔2006〕152号)等规定,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债权应及时上报。   第三章   财务风险的预警       第十条  财务风险预警信号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含主要定量指标、附加定量指标)及定性指标,指标计算以各单位汇总会计报表的数据为依据,风险预警模型见下表:         第十一条  预警区域值的解释:     (一)资产负债率、借款资产比及速动比率的预警区域值按行业划分如下: 上述指标将视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个别指标的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以其他形式借入的款项。     (二)不良资产及潜亏挂账是指各单位尚未处理的资产损失净额、不良应收款、长期积压商品物资、不良长期投资、潜亏、成本费用挂账及经营亏损挂账等。     1.尚未处理的资产损失净额是指非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年末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等。     2.不良应收款指账龄在三年以上(含三年)尚未收回的应收(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净值,不包括已转销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3.长期积压商品物资指各种长期积压(一般指一年以上,特殊商品物资指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一个周期以上的)但尚未丧失使用价值的商品物资(存货)的净值。     4.不良长期投资指长期投资余额中,由于被投资企业濒临破产、倒闭或项目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造成难以收回的投资额,包括不良直接投资、不良证券投资和不良房地产投资等。     5.潜亏指以前年度及当年未足额计提或摊销的成本费用。     6.成本费用挂账是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并经财务部门认定和记录,但又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核算或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成本及费用等。     7.经营亏损挂账指由于经营活动因素产生的累积未弥补亏损总额。     (三)营业利润比重考核各单位主营业务收益在整体收益的比重。该指标值越高,说明主营业务突出,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反之,则可能存在预警信号;若营业利润为负则视同为一项主要指标超标。     (四)应收账款增长率分析主要评价各单位应收账款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间的合理性。该指标过高,说明存在大量垫资或赊销行为,应加强投标及工程款结算管理。     (五)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是综合考评各单位的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主要评价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制度、经营投标决策制度、重大资本性支出审批制度、重大费用审核制度及其他主要制度。评定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六)重大经济事项分析是指对各单位重大承诺事项存在逾期或违约的可能性分析、重大资本性支出存在的风险度分析及重大诉讼、重大违纪的评议。     1.重大承诺事项是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抵押;100万元以上的已贴现或已对外开具但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其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有事项。     2.重大资本性支出指单项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固定资产购置、对外长短期投资。     3.重大诉讼指尚未结案的涉及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     4.重大违纪指违反相关法规被税务、财政、工商等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财务风险按程度分为高度风险、中度风险,判断标准为:     (一)高度风险指被考核单位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1.主要定量指标中有3项及以上超标,同时附加定量指标中有3项及以上超标;     2.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为“差”级;     3.存在高度风险的重大事项涉及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中度风险指被考核单位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1.主要定量指标中有2项超标,同事附加定量指标中有2项超标;     2.内控制度评价为“中”级以下;     3.存在高度风险的重大事项涉及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第十四条  公司将对存在高度风险的单位预警,并责成被预警单位限期整改。存在中度风险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财务管理、改善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做好财务风险预警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根据集体情况将定期(中期或年度)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状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财务风险预警的程序。     (一)管理部门草拟预警建议书(见附件一),并上报公司领导。     (二)公司领导审核并签发预警建议书。     (三)管理部门拟发预警通知,提出预警内容和整改建议,上报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及各相关部门。     (四)送达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被预警单位的经理层。     第十八条  被预警单位禁止从事以下事项:购置各类小汽车;长期投资;新增长短期借款;新建、改建及装修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财务风险预警后续管理程序。     (一)被预警单位在收到预警通知书后制订出《整改计划》(见附件二),并向公司做专题汇报。     (二)被预警单位落实整改计划。     (三)被预警单位向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书》,经审核后纳入基本情况档案。     (四)达到整改要求,预警解除,并纳入基本情况档案。     第二十条  整改计划指定要求。     (一)整改期限:不得长于2年。     (二)整改目标:不得超过本办法所述预警区域值。     (三)报送期限:公司预警通知书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一条  《整改情况说明书》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每半年会计决算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二)报送内容:整改目标实现情况、禁止事项情况及下一步整改计划等。     (三)《整改情况说明书》须报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及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及监事,应严格按本办法监控被预警单位财务预算方案、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风险防范过程中,相关责任人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下述重大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到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风险监控体系和财务风险预警机制,致使本单位出现不可控制财务风险的;     (二)未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不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导致本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     (三)未正确改选会计内控机制建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造成风险损失的;     (四)未健全本单位财务预警机制,未有效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未及时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和经济活动分析,对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未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的;     (五)在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被预警单位在两年内未解除风险预警,对该单位党、政正职予以免职。     第二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在财务风险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企业发生经济损失的,由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各指标的预警值。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可比照该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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