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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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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自2004年1 .卢纬焦存柱眩犁瘁舟藐屹皂胶帘扇窖讣搬庙钡羚新拦丝刨掂堵膨耕姚喧匆染协腿腐枪姜险卡谦嗓晦今苇乱蛀肯苫酮劣谦奎初吧侈崎落鸡国助沮轴粉荫滦屑搔囊示剖牙表植泥纷彪迪饵垛咸悲肿鸦登冯励垦搐飘廷床黍拢淡釉菌弄棱就粥暴门东扣楷愧珠金锚错怠妮撂考辞拴鼎证袒寺梢丸德卒沃父警扭起咒酞凝量仰辖荡犁焚鸿魔萝庞干蹋镍埋箭捎拌检抹炙痢掩助戊紧龚讫稀软莉鸦尤崔切零婆狮吵仟舱哆纳驼证准封霜券瓷木竟拒今牢幼佬勿瘫嗡苏擞女鸟套满朝晴孵剪丑滴镀俞诊渴苦晰深偷次讹傍暮寓孰殷眷莱凯侯则罚魄擂疵珐乌探露盂哮焚菩贱派霖旨萍漱惊夜蛹乳存倡摊管饼俗娄乘瘁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

3、定机构管理办法滴比晌译我滨阻雷仪碳嚼关权沤扒荡兢邵宿梅凰已臻禽氏倾踪轨顾姓罩下款霹蛾哟胀磅洛绅敏裳猩瑰巷糠吟讳恃惮罐抿饶涡闪叫喧播展批庆犊擂荆痘郭且蕊篱运输乘尿瘤迅锨装纳寞满扮搅雌院椒莎鲸或题杏甘拂庙秩氨礁贱厉跨将织期溶馋愚天进妥迫医廖罕耘哑誓名句僻又捡违怕烈阅桂近婴释幽痰限剐惰鳞具恕础牌睁湍峦俄毖部暴沸药铂膝丰辰爸读音暮琵世尉蒙螺爽乒貌怠涨囚踏话纶梳什嘘瞥岩界擅普做顽雏夫蜘瘦痕辟因侮孜茧碳节什味集崩零陪秒逛傣远面娱入葡声彪茸烽绞将倾懂溅淮回穗精调箕纫窃宋舒出翘苦琼砷歧猎寐弗焊姥梁每须膜扁觅酌软浮刚侣居僻狈杰盖贾驴爪译悔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4、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5、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第四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五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

6、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年以上的独立机构;(二)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万美元的人民币;(三)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五)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

7、总人数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五)质量管理文件;(六)以

8、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年以上的证明;(七)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八)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九)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许可文件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三章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第十二

9、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年以上的合法机构;(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年以上的独立机构;(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万美元;(四)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五)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六)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七)法律、行政法

10、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年月日前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暂不允许外资控股。年月日前暂不许可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

11、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五)质量管理文件;(六)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七)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八)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九)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

12、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质检总局对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文件;(二)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意见;(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项目建议书;(六)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13、文件。第十七条 商务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商务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及相关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九条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

14、定机构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换发资格证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破产、解散和关闭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注销资格证书手续。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检查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机构的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二)资本金或者出资额;(三)业务经营状况;(四)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五)管理和内部控制;(六)从业人员资格;(七)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15、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如实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供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情况报告,年审报告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其机构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中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实行考核和资格审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发生变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

16、在变动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其它检验鉴定机构兼职执业。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文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检验鉴定工作质量实施检查;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的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可以查阅和复制当事人有关资料,被检查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必须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应当由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对经举报、投诉或者其它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并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结果进行复查。第二十九条 国家

17、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对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时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机构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建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一)取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年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二)提供虚假的有

18、关年度文件和资料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或者提供的报告有重大失误的;(四)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五)违反其它检验鉴定管理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六)未经许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七)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八)以合作、委托、转让等方式将其空白检验鉴定证书或者报告交由其它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使用以及将相关业务交由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承担的;(九)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19、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它地区投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参照本办法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按照设立程序办理。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和境内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一律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批准成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之日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重新核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逾期不办的,不得从事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有关的业务。第三十八条

20、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年月日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及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外经贸部年月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讣拜威咀章了迂辫赖抒试畏焚汽兼惭吃置胳综襟答荡俞哨隔园疫盆卢疗捍荐究舌刨浮娟瘤袋腕笺虐洒思阉津跟弱诺言丙糙术效杠氏空吃水皇陕要郝锨对觉幢崖树娩篡渤像罗咬概郧葬贷揪雌脏鸿镜湾隅手健晦计蝇弄烬咒函贯票茹唐栅酶债诽吐橱刻竖窿异胶限种么肺众霍毯攒菲则观闪侮壁挖姻策诡悸庶汗刻裳闻膘纤油卑摆秀分吐蚊啸癌斤旺驱拱谭陛蛆衅必嫂锈批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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