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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道路及给水施工合同-杨.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120588 上传时间:2025-03-1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70.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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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柱山科技园创业基地一期道路及 排水工程补充合同 发包人:安徽天柱山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潜山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发包人决定委托承包人承建天柱山科技园创业基地一期道路及排水工程,为明确双方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作为本工程总承包人,清楚总承包人应承担义务、责任和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自己的技术和经济实力,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和计算,认真查勘现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如补充合同约定内容与《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及招标文件规定相矛盾之处,以本《补充合同》内容为准。 第一条 承包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安徽天柱山科技园一期道路及排水工程 2、工程地点:潜山综合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东侧 3、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 施工图纸具体内容如下: ①道路:道路设计总平面图及设计说明、道路做法 共3张 ②排水:污水设计总平面图 1张;雨水设计总平面图1 张;电缆沟及预埋管平面图1 张 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具体施工内容如下表: 名 称 位 置 宽度 长 度 备 注 道 路 部 分 南北向中间主干道 12m 128.86m 自北向南 南北向东、西两侧次干道 6m 128.86m*2道 自北向南 东西向主干道 12m 160.4m 自东向西 区间路 5.5m 113.24m*3道 停车场 南北向主干道两侧 3.88m 18m*8块 排 水 部 分 南北向中间主干道 雨污水管道及井 南北向东、西两侧次干道 雨水管道及井,污水管道部分暂不施工 东西向主干道 雨污水管道及井 区间路 雨污水管、井及室内污水与化粪池的连接 第二条 承包方式 1、本工程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措施、包文明安全施工、包质量、包税费、包利润、包保险等总承包。 2、给水、消防、电缆沟等工程为发包人分包项目,承包人应承担配合、维护等责任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工 期: 本工程总工期为100 日历天数,计划开工日期为 2008 年 10 月 8 日,自发包人通知进场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或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万分之三扣取承包人违约金。 第四条 工程质量及相关要求 1、本工程质量为合格。承包人必须严格依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现行规范的全部内容进行施工,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检查验收,工程质量必须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工期不予延长。 2、工程保修期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排水管道工程为2年;道路2年。保修期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本合同暂定工程价款约壹佰万元 1、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执行:安徽省2000年市政定额,三类计费标准,材料价格执行2008年第5期(含增补)安庆市定额站发布的潜山县材料价格信息(市场价超出信息价正负5%给予调整)。 2、合同价款计算依据:工程价款计算依据:本合同、设计图约及变更、经发包人认可的经济签证、发包人下发零星工程通知。 3、换土部分按实结算,买土回填20.8元/m3,碾压增加一遍,挖土按定额挖一二类土计。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天付总工程造价30%工程款。 2、工程竣工满一年付总工程造价35%工程款。` 3、工程竣工满二年付总工程造价35%工程款。 4、付进度款及工程决算时,承包人必须到潜山地税局开具正式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发票。 5、本合同投标保证金叁拾万元(¥300000.00元),工程竣工后十五天无息返还。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采购供应至承包人施工现场,并附该类产品的合格证、化验报告、抽检记录,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经过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场并在施工中使用,钢材必须为优等钢,水泥选用白暨豚或海螺牌。 第八条 经济签证及程序 1、 涉及到工程施工中的变更事项,须按本补充合同约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有效签证后,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2 、签证事项须经过以下程序后方有效: ① 承包人在签证事项发生的同时通知发包人现场代表和造价管理部预算人员到现场查验; ② 发包人现场代表和造价管理部人员在现场查实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工程部专用章。超过时间没有提交视为无效签证。 第九条 施工图纸及变更 1、承包工程所需的图纸由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四套(已含两套竣工图)。 2、如发包人需变更承包工程的图纸应在变更部位施工前做出,如已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拆改的费用,该部分工程量应办理签证。如承包人发现图纸错误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进行修正后交承包人进行实施,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图纸变更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和损失,造成工期顺延的工期不予顺延。 3、涉及到工程变更的工程款计算应按本补充合同第五条的计算方式执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在最后结算时一并结算。重大变更(累计变更超合同价款10%以上)在分段进度款支付时同期支付。 第十条 分包 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补偿。 2、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可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即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发包人。当分包合同与本补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3、分包工程的履约责任:承包人分包合同不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所订合同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人员,保证本补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或疏忽,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工程资料要求同步收集,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备案,并提供两套竣工图纸及资料。 2、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设计变更的书面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的合格标准为依据。 3、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承包工程全部完工; ② 合格的竣工资料完备。 具备上述条件时,承包人应在十五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合格的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接到合格的竣工资料后7天内随同总监理工程师及质监机构进行验收。工程验收符合本补充合同要求,发包人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承包工程的完工之日。 4、承包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十天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承包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 1、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并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 2、承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有关结算规定向发包人报送合格的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合同、竣工备案表、结算书、现场签证单原件、设计图纸会审纪录、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及相关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合格的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时间内施工单位不办理结算,发包人有权按发包人现有资料办理有关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同意按发包人确定结算价款执行,并承担一切责任。 3.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工程部、造价管理部审核完毕后,报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复审,复审完毕双方签字后,经发包人分管工程副总、总经理审批签字,方可报送到发包人财务部门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十三条 保修 1、按现行国家验收规范执行。质量保修期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二 年。 2、承包工程保修期执行国家保修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修期自工程验收符合本补充合同要求双方正式移交之日起算。 3、保修期内因材料、设备质量、工程施工造成的工程的任何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均属承包人的保修范围。 4、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承包人应在接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发包人有权雇用第三方处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保修金不足以补偿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作为承包人的债务发包人有权追偿。保修期满,发包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并签字盖章后发包人将保修金结算(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第十四条 双方责任 1、发包人责任: ① 发包人选派 方竹宝 为驻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承包人工程进度、质量,向发包人汇报处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签证、工程验收等事宜,协调现场各有关单位的相互配合。除本补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递交发包人的书面文件经发包人代表签字仅表示发包人收悉。承包人在书面文件中提出的任何要求如需发包人答复,以发包人书面答复并加盖公章为准。发包人未给予答复书面答复,视为不同意承包人递交的书面文件中要求。任何个人的口头或书面答复,发包人均不予认可. ② 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向承包人提供用电联接点。 ③ 开工前向承包人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及有关技术交底、图纸会审。 ④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总计划及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⑤按本补充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责任: ①承包人选派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承包人应下委托书,选派 为承包人驻工地的代表,由其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 ② 开工前七天内编制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报送发包人,该组织设计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涉及到增加费用事宜要办理经济签证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③ 自行负责修建施工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及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并自行承担费用。 ④ 自行出资安装施工及生活用电表及从联接点起的电管线。 ⑤ 按当地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自行办理与施工有关的交通、治安、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⑥严格按施工图、施工规范及发包人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竣工和交付。 ⑦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文明施工的标准,达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否则,除须承担由此引发的政府部门处罚外,发包人并可根据现场管理制度令其承担违约金。 ⑧承包人应加强自身及其施工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负责购买施工人员(含临时工在内的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现场财产和设备的保险并自行承担费用。否则,发生任何事故,无论事故原因如何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 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土方等,承包人应在当天内运出施工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否则,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在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⑩工程完工后十天内,及时清理现场垃圾,拆除临时设施,并负责运出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否则,按每天2元/平方米占用面积向发包人交付场地占用费。 测量与放线:承包人应进行基准线和基准点标桩的放线测量,并负责放线的准确性。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否则按伍仟元/天向发包人支付罚金,并按实际交付给发包人工程时间计算竣工工期及第三条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终止合同的,应向发包人承担工程结算总价20%的违约金。 2、 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只需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合同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无条件完成退场,否则,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发包人不按本补充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支付利息,承包人在逾期付款期间不得停工。 4、涉及到经济签证、工程变更及工程关联的新增工程调整工程款的计算应按本补充合同第五条的计算方式执行,经确认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在最后结算时一并结算。有关签证、变更、新增工程事项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按发包人要求组织施工,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完成,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在同期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预算总价的5%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有关约定 1、总承包人(承包人)、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方应严格按照发包人与各方签订的各自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执行, 按合同有关条款完成各自承包工程内容及承担相应费用,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合同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本着友好合作精神,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工程的建设。 2、发包人负责协调现场各有关施工单位的相互配合以及由发包人协调的外部事宜,负责办理发包人应办理的相关证件,并承担应由发包人承担部分的费用。 3、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安全文明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按政府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事宜。 4、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他方投诉等事故,由责任方负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与发包人及其它方无关。 5、承包人应严格按与发包人所订合同的约定履约其全部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应在现场派驻监督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于承包人的任何违约或疏忽,所造成的工期延期、质量责任、工程事故等一切损失或其它方面的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费用及全部责任。 6、本工程发包人已委托潜山县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合同已不能履行,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第十八条 其它条款 1、本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叁拾万元整,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工程中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其部分至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在工程款中扣除。 2、承包人应遵守天柱山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管理规定,并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发包人有权监督和检查,由此造成的一切纠纷均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3、承包人应妥善解决劳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确保自己的民工和相关人员不发生上访、静坐、游行、示威等闹事行为,否则发包人按每人每次伍仟元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4、承包人必须确保自已的民工和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发包人的场所,而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否则发包人按每人每次伍仟元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5、承包人应协调好周边关系,自行解决施工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包括且不限于交通、治安、村企、环卫等方面。 6、发包人有关的承诺均以合同、协议文本为准,并加盖发包人公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为效,部门盖章、个人签名及口头承诺均为无效。 7、本补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承包人联系电话: 发 包 方(公章): 承 包 方(公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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