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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立法思考
近年来网络技术发展迅猛,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网络技术的
冲击下已暴露出诸多漏洞,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来进行调整和规范。本文对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立法的背景,立法所要
考虑的几个基本关系, 立法如何最有效地防止和克服网络的负面效应,
如何维护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论证。
在 20 世纪 80 年代之前相当长的时间里,即农业经济与工业经济
时代,民事法律的立法重点是有形财产法或物权法。而在今天及今后
相当长的时间里,即知识经济时代,这个重点自然就转移到了知识产
权法。对于中、外知识产权界来说,新技术,尤其是数字与网络所带
来的新问题,同样都是崭新的课题。
一 知识产权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由于网络技术背景的出现深层次地改变了信息复制和知识传播的
方式、速度与频度,深刻改变了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的强度与密度,
法学界也就必须去着力解决网络时代必然、而且已经带来的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上的全新课题。在人类所面临的一种前所未有的思维和生活
空间―――网络空间 Cyberspace) 知识财产及其权益的产生、
( , 运用、
交易和法律保护等等方面都是传统知识产权法所无法驾驭的。所以,
笔者认为,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其理论基础至少应从以下几个
1
方面对传统知识产权法有所突破。
1 如何解决知识产权特点与网络特性的冲突。
我们知道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 而网络上应受知识产权保 ,
护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和公用的,权利人很难施以有效的控制;
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地域性" 而网络上知识传播的特点则 ,
是"无国界性" 对于第一对矛盾,它所包含的是知识产权法领域中最 。
新的实体法问题。在国际上,有学者提出以淡化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
有性来缓解该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学家中山信弘和美国法学
家戈德斯坦。而更多学者包括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
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 1996 年 12 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对于第二对矛盾,
其引出的则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亦即在涉外知识产
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中,
绝大多数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域侵权行为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
讼地的法律;但在网络上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往往很难确认
侵权人是谁以及侵权行为在何地,侵权复制品一旦上了网,全世界任
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网络传输的
无国界性是否能解决这一矛盾呢?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我们只能通
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国际一体化"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
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该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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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法的变革。
网络技术对知识产权影响最大的要数著作权了,可以毫不夸张地
说,著作权法是信息化时代发展软件在社会制度方面的基础设施。在
网络时代的今天,一方面流通中的作品产生了数量上的巨大飞跃,另
一方面围绕着著作权的周边环境发生了急剧变化,从而使著作权法陷
入不得不进行大幅度变化的境地: 1)网络著作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
作为原则,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故权利的归属问题就转化为是谁、
并进行了什么样的创作行为的认定问题。但是,网络上的这种创作行
为是很难认定的,比如,将他人作品输入网络是否产生权利、在网络
上利用他人作品编辑新作品是否产生权利等等。 2)网络著作物的使 (
用问题。著作物的使用方式包括授权使用、法定(强制)许可使用和
合理使用这三种方式,而对于网络著作物来说,这三种使用制度如何
适用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如授权合同如何签订、使用费如何缴纳、
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等等。 3)是否有规定数字化权的必要。 (
现已有学者提出应对著作物的数字化的行为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因
为任何信息要输入网络都必须经过数字化转换的过程,这其中也存在
大量劳动和技术的投入。而反对者则认为,虽然需要技术和劳动的投
入,但是数字化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使数字化的成本不断降低,故对
数字化创设权利的必要性不足;从另一方面来讲,权利的设置也必须
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平衡问题,如果设立数字化权,那么诸如摄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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