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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刍议
纠纷的解决机制,是证券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也
是投资者参予证券市场时所要考虑的成本和风险因素之一。低成本、
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证券市场实践有重要意义。
由于证券市场对成本和收益的更为关注,也使降低投资成本和风
险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显得更为重要。基于证券纠纷是影响证券投资风
险和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证券纠纷又具有证据方面难以收集,诉讼
成本较高的特点,因此,解纠机制对降低成本和风险有重要意义,证
券市场对高效的解纠机制的需要更显突出。针对我国证券纠纷解决的
实践,公正、高效的解纠机制必须解决好解纠方式、证据规则和费用
负担及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解纠方式。调解、仲裁和集团诉讼在证券纠纷解决中有着重
要的实践意义。
1、调解。调解是高效、低成本解纠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我国证
券纠纷的处理上并未有多大发展。调解既有利于讼累,减轻人民法院
的负担,而且可以加速纠纷解决、降低成本。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在
证监会、全国证券业协会、省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比较大的证
券公司等设立调解委员会,大力发展非讼调解;另一方面,通过证据
制度改革和完善、强化律师参加诉讼的作用,继续完善诉讼调解。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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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的解纠方式,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也被大
力发展和广泛应用。
2、仲裁。仲裁把调解和诉讼的优点集于一身,也是需要大力发展
的一种解纠方式。仲裁是高效率的,尤其对于证券纠纷中牵涉数额较
小的客户申诉,可以帮助申诉的投资者避免成年累月的诉讼以及支付
大笔的律师费用。在美国,仲裁在证券法的执行中起着关健的作用。
美国证交会鼓励交易所的会员向其客户提出规范化的仲裁协议,以解
决争议。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会员之间的一切争议必须通过仲裁解
决,并且允许会员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主持下对会员提出仲裁。证券
业协会中的其他自律组织也提供仲裁服务。在 1994 年,证券业自律组
织共收到 6486 件, 其中 5542 件得到了解决, 功率达 85.4%.我国
成 《股
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股票当行和交易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对证券争议可以按约定进行仲裁调解;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
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应
当由证券委设立或者指定的机构调解或仲裁。但仲裁在我国还没有足
够的发展和应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发展,证券纠纷数量的上升,
以及严格责任、强化监管、加强执法的要求,发展证券纠纷仲裁,有
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3、集团诉讼。相当一部分的证券纠纷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
许多投资者同时受到侵害,而且受侵害者往往处境相同,加之证券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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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中往往就单个投资者而言,数额并不大,且证券诉讼中律师费用的
昂贵,使由一群受到相同侵害的投资者共同提出集团诉讼,成为一种
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有效维护弱小投资者权利的解纠方法,尤其对于
证券市场上众多的小额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有重要实践意义。我国《民
事诉讼法》规定了集团诉讼,但由于实践中这类案件相对较少,集团
诉讼的审判经验并不丰富;而且,由于集团诉讼推选诉讼代表人还没
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办法,诉讼代表人推选困难,而人民法院又因在工
作量的计算上存在以案件数量计算方法,使集团诉讼因在通知、发送
传票、送达法律文书、审理、书写判决书等方面实际工作量的加大,
使法官也极不愿意受理集团诉讼,而宁愿单独立案逐个审理。因此,
在证券纠纷的解决中,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能真正得到保护,有
必要通过实践进一步强调和完善集团诉讼制度。
二、证据规则
依据我国的证券立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的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承担许多相关信息的告知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必要的法律责任,
因此,使许多告知义务形同虚设,尤其在发生纠纷时,相对方的知情
权受到严重限制。而且我国民事诉公立法中没有规定被告方对于原告
起诉的必须答辩义务和证据必须在庭审前交换的义务, 使证券诉讼中,
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非常艰难。尤其对于中小投资者,作为潜在投资者
时是上帝,而真成为投资者时就成了孙子。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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