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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季布煤业依照《现场处罚规定》对所属矿井各级各类"三违"进行处罚。
第三条 处罚的执行
(一) 对矿井各单位的处罚必须在季布煤业财务科单列存根,安检科保留明细,现场
处罚单由主管矿长签字生效,月底财务科兑现扣除罚款为证。
(二) 对责任单位为工程承包方的处罚,由主管矿长直接签字,财务科从每月工程总
结算款中扣罚,罚款单据由安检科存档备案。
(三) 对责任人的处罚,由财务科在发放当月工资时,直接扣除。
第四条 罚款的管理
(一) 季布煤业设立专用单列账户。由安检科统一管理明细,财务部管理现金。
第五条 奖励
(一) 季布煤业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各科室、区队进行安全绩效考核。考核按照安全目
标完成情况、生产(技改)计划完成情况、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各单位存在"三违"情况
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二) 评出名次。
个人:第一名奖 5000 元、第二名 3000 元、第三名 1000 元、进步奖 1000 元。
单位:第一名奖 20000 元、第二名 10000 元、第三名 5000 元、进步奖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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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现场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方面
第一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一条 矿井"五职矿长"配备不齐不能违法组织施工或生产的。
第二条 没有按规定设置齐全安全管理机构的, 对有关科室、区队罚款 500-1000 元。
第三条 没有按规定设置专职部门或没有明确专职部门管理安全工作的, 没有按规定配备
专门人员负责相关专业安全管理工作或配备人员数量不符合定员标准、 不能满足日常安全工作
需要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500-1000 元。
第四条 矿井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0-5000 元,造成事故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五条 矿井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来矿检查所查出的隐患,不及时上报豫煤煤
炭安检部备案的,对安检科罚款 1000 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500 元。
第二章 安全规章制度基本制度。
第一条 矿井刚开始、区队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在规定限期内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 对责
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300-500 元。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八)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十)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十二)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 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十五) 安全举报制度;
(十六)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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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十八)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十九)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二十) 带班下井考核奖罚制度;
(二十一) 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二十二) 煤矿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条 各级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且在限期没有完全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1000 元。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 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三条 操作规程不健全的,且在限期没有完全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1000
元。
(一) 矿井所有岗位均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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