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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赔偿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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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行政不作为赔偿之我见 内容摘要:行政管理乃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应全心全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决 不应为损害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种种 因素的影响,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 现象还时有发生,本文着重探讨了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重大意 义和必要性,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认定和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构成要 件等内容。 行政管理乃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 家行使职权应全心全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决不应为损害 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还时有发 生,尤其近年来,由于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要求国家赔 偿的案件越来越多,比如"119"接到报警后未出警救火,公安消防部 门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比如工商机关、房产部门在接到当事申请 后,未予办理相关证、照等,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现任谁来负? 实践中,由于造成相关损失的民事侵权人、治安违法者或犯罪人逃逸 或无能力赔偿, 往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行政机关赔偿, 如何解决? 究竟 目前国家法律及国家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加上理论界在此 问题上认识不统一,司法上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完全统一,持否定 意见的人认为: 第一,缺乏赔偿依据。因为《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申请行政机 1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 复的"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国家赔偿法》中却没有明确规 定因此给公民、法人、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可以赔偿。故行政不作 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不符合现实国情。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也正处 于法治建设初期,依法行政也需尽一步完善,不依法行政的现象也大 量存在,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对国家财政不利。 第三,不利于行政部门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在行政立法 中,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以及部门之间,区域之间,乃至于 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在传统的行政权力本位理 念下,导致各部门、 府之间为部门利益或本区域的利益纷纷进行 政 "立 法战" 扩张自己的行政权力。其结果引起法规与法规之间的冲突,易 , 使行政机关对自己部门的法定职责认识不清,造成交叉行政或行政不 作为情况的发生。若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会给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的程 度难以把握,使审判机关在处理这类赔偿案件上标准不好掌握,所在 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认为行政不作为不易列入国家的范围。但笔者 认为,明确行政不作为赔偿制度既有宪法和理论依据,又有现实重大 意义。 一、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 (一)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2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拿个真实的案例来说,2004 年某日,河南省卢氏县一居民尹某下班回 家路上,突然遭到两名持刀歹徒拦路抢劫,目击者立即拨打了"110" 报警,结果公安局未出警,造成尹某被殴打致残的严重后果。后尹某 以卢氏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要求判决卢氏县公安局赔偿经 济损失数十万元。按理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应该是两名歹徒,但因 该两名歹徒已经逃逸,显然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已经不可能。难道 卢氏县公安局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本案恰恰正 是由于该县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未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从而导致了 惨案的发生,尹某致残的严重后果。因此,该县公安局负有不可推卸 的法律责任。假如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失应当 予以国家赔偿的情况下, 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不 而且容易造成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以其它合法权益在受到不法侵害时 处于无人救助的状态,长期发展下去,事必影响社会的安定,于国于 民都不利。还有,目前,我国广泛的行政管理缺乏司法监督、法律上 的救济途径,行政争议主要靠上访解决。随着上访次数增多、上访人 员的壮大,官民之间的冲突将进入无序的碰撞中,其后果必然损害社 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一旦我国法律确立行政不作为赔偿规定,那 么行政不作为给群众造成了损失,就理应赔偿,这样把不稳定的因素 纳入有序的程序中来解决,可以有效地化解官民矛盾,减少社会震荡。 因此,笔者认为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不仅是及时的,而且是必 要的。 (二)有利于树立现代化的政府行政理念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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