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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
内容摘要: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国的诉讼模式发生了根本
的变化,除庭审开始采取"控辩式"增强了法庭中控、辩双方的对抗
性外, 在辩护制度上又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律师有权在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调查证据等。这些立法上的修改无疑
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现实中的一些情况却
不容我们乐观。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正处于尴尬而艰难的困境中,如何
从形式和实质上更充分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更
全面的地以控、辩平等的理念把握刑事辩护制度,这些问题将刑事辩
护制度的改革推向了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风头浪尖。
控辩平等是人权保障的基础,是现代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必然要求。控
辩平等不仅存在于审判阶段,而且存在于审前阶段。我国现行刑事诉
讼法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增强了控辩双方的
对抗行,但并未实现控辩的完全平等。文章针对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
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平等、现状、原因、实现、意义
一、控辩平等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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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控"和"辩"
"控"是指控诉方,在公诉案件中,从广义上说,控诉方除了检察官
之外,还包括侦查人员,被害人,因为侦查人员为检察官控诉提供条
件,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也可以
作为证据。其中检察官是主要的控诉方,也是狭义的控诉方。 "辩"是
指辩护方,具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律师) 。
(二)控辩固有的不平等
控诉方是代表国家对被告进行追诉的,辩护方是针对控诉方的控诉进
行防御的,由于双方的角色和任务的不同,决定控诉双方存在一些固
有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进攻与防御的地位不平等,进攻掌握着诉讼的主动权,而防御处于
被动地位。
2、双方可利用的资源不平等。控诉方有专门的侦查机关为其调查,收
集证据,检察机关也可以自己进行侦查,而且还可以使用强制措施,
如搜查、扣押、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而辩护
方只能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手段有限,不能使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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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辩平等的内容
控辩平等的内容首先是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是不存在诉讼中一
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情形。二者与法官的关系是等距的,在法官面
前是平等的。其次是机会和手段的平等,也就是竞赛规则的公平,是
指在审判前双方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对证人、被害人以及有关单
位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都有权获知对方的诉讼信息,在法庭上双方
都有机会询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都可以发表自己的
意见,反驳对方的意见,控诉方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侦查,被告人
享有沉默权进行对抗等。控辩平等应体现在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
个刑事程序阶段的平等。
二、 我国控辩平等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即控
辩式庭审方式,其中以控审分离、控辩对抗为特点。控辩式庭审方式
的重要基础是控辩双方力量的相对均衡。而我国的控辩式庭审方式中
却存在着立法歧视、控辩失衡、司法不公等。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利于平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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