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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中 自首情节
摘要
本文主要从自首的概念,分类,法律后果以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这几
方面,着重对自首有一个深刻的理论上的认识和了解;通过理论是的
认识,我们会从一些专家对自首的研究探讨上来进一步加深自首情节
的印象。这些也是本文精要之所在。
关键词:自首 如实供述 刑罚裁量 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
属实的,或许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
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自首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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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回国自信,自动投案,通过便于迅速
侦破按键合剂是惩治犯罪,减少国家的司法成本的收入。
从自首的本质来看,自首是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审
判,因此,胶质与犯罪人的被动归案,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实
践证明,对于犯罪以后自首的罪犯予以从宽处理,有利于分化瓦解犯
罪势力,激励和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有利于及时侦破与审判,减少
国家的司法成本的投入;有利于兼顾惩办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
目的的实现。正是基于此, 世界各国的刑罚典基本上都有从宽的制度。
根据《刑罚》第 67 条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和特别自首两种。
二、一般自首
根据《刑罚》第 67 条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
投案,如果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式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分子
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处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个人
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
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可从以
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 投案时间。自动投案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根据最 、
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4 月 6 日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
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可以包括: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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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觉,但犯罪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
施时投案;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
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 、投案对象。投案的对象是指自动投案机关。根据《自动立功解
释》 它既可以使负有侦察、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犯罪
嫌疑人虽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投案对象的宽泛
性为犯罪人自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条件。
(3) 、投案方式。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人本人意志,有本人直
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投案,对于向其所在单位、城乡
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明
知有关人员不会向司法机关报告的除外。当然,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
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
(4) 、投案动机。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是使得具有"自动
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所以其动机是多种多样
的,如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摄于法律威严,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
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所迫,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等。无论出于
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5) 、投案效果。即犯罪嫌疑人必须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
交代犯罪事实。 《自首立功解释》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 "
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为自首成立的排除性条件,当然,也是如 "
实供述自己罪行而成立自首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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