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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中自首情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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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中 自首情节 摘要 本文主要从自首的概念,分类,法律后果以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这几 方面,着重对自首有一个深刻的理论上的认识和了解;通过理论是的 认识,我们会从一些专家对自首的研究探讨上来进一步加深自首情节 的印象。这些也是本文精要之所在。 关键词:自首 如实供述 刑罚裁量 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 属实的,或许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 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自首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 1 根据的,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回国自信,自动投案,通过便于迅速 侦破按键合剂是惩治犯罪,减少国家的司法成本的收入。 从自首的本质来看,自首是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审 判,因此,胶质与犯罪人的被动归案,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实 践证明,对于犯罪以后自首的罪犯予以从宽处理,有利于分化瓦解犯 罪势力,激励和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有利于及时侦破与审判,减少 国家的司法成本的投入;有利于兼顾惩办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 目的的实现。正是基于此, 世界各国的刑罚典基本上都有从宽的制度。 根据《刑罚》第 67 条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和特别自首两种。 二、一般自首 根据《刑罚》第 67 条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 投案,如果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式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分子 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处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个人 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 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可从以 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 投案时间。自动投案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根据最 、 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4 月 6 日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 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可以包括: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犯罪 2 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觉,但犯罪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 施时投案;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 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 、投案对象。投案的对象是指自动投案机关。根据《自动立功解 释》 它既可以使负有侦察、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犯罪 嫌疑人虽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投案对象的宽泛 性为犯罪人自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条件。 (3) 、投案方式。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人本人意志,有本人直 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投案,对于向其所在单位、城乡 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明 知有关人员不会向司法机关报告的除外。当然,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 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 (4) 、投案动机。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是使得具有"自动 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所以其动机是多种多样 的,如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摄于法律威严,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 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所迫,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等。无论出于 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5) 、投案效果。即犯罪嫌疑人必须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 交代犯罪事实。 《自首立功解释》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 " 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为自首成立的排除性条件,当然,也是如 " 实供述自己罪行而成立自首前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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