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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行政处罚形式的历史演进与适用程
序
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应执行《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形式
宜为警告、禁闭、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赔偿或科以某种作为的
义务。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过程中,监狱规范执法活动,保障罪犯合
法权利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必须用一套程序制度保障实施。
一、我国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的历史演进。
我国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 监狱对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处罚形式主要
包括日常生活处遇限制和禁闭,行政处罚没有单列。但是,受惩罚过
程中罪犯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处罚形式也有逐渐趋向人道、文明的
趋势。建国以后,在有关监狱的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才从对罪犯
日常生活处遇的限制、制裁中分离、单列出来。但是,在行政处罚的
方式中却列出了一个不规范的"记过" 。
1、清朝末年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监狱规则》
清朝末年是早期监狱立法的雏形期, 改良运动是北洋军阀政府正 监狱
式颁布《监狱规则》的前奏。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监狱法典是《大清监狱律草案》 1904 年清政府 。
设立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任修订法律大臣。他同武廷芳等人进行了一
系列狱制改良的立法活动。1908 年,清政府聘请了日本监狱学家小河
兹次郎出任狱务顾问,起草监狱律及设计改建监狱的规划。同年《大
清监狱律草案》递交法律馆审查,于 1910 年上奏,但未颁布实施。据
《大清监狱律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惩罚之种类如下:一、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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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二、三月以内停止赏遇;三、废止赏遇;四、三次以内禁止接见;
五、三次以内禁止发受书信;六、三月以内禁止阅读书籍;七、十五
日以内停止陈请作业;八、一月以内停止使用自备之衣类卧具及杂具;
九、一月以内停止自备粮食;十、七日以内 停止运动;十一、削减作
业赏遇金之一部或全部;十二、七日以内之减食;十三、二月以内之
独慎;十四、七日以内之屏禁。独慎令受罚人昼夜屏居于罚室内,其
课作业与否得斟酌情形定之。屏禁令受罚人昼夜屏居于罚室内,暗其
罚室,禁用卧具。 "
《大清监狱律草案》 第十二条规定了在监人不服的申诉权、 申诉方式、
监狱官员的回避及申诉裁决的效力。
《大清监狱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基本上照搬了日本
的监狱法。虽然没有颁布施行,但是却成为 1913 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
的《监狱规则》的蓝本。
北洋军阀统治前后持续了 16 年,从 1912 年起到 1928 年起到 1928
年奉系军阀张作霖在皇姑屯被日本关东军炸死,北洋军阀政权宣告覆
灭。 1912 年 4 月至 1916 年 6 月是袁世凯统治时期, 1916 年 6 月至 1920
年、1920 年至 1924 年、1924 年至 1928 年分别为皖系、直系、奉系军
阀统治阶段。由于政权更迭,连年战争,虽然全国创办了 80 座新式监
狱,颁布了一些监狱法规,但是,由于国库空虚、监狱经费拮据,新
监难以维持,受战乱影响较大。这一时期的《监狱规则》规定:在监
者违反监规纪律时处以面责,停止发受书信、接见及阅读书籍,减食、
停止运动,减削赏与金,慎独、暗室监禁,酌减赏与金等惩罚。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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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疾病及其他特别事由时得停止惩罚。受惩罚者,有悛悔情状时免
除处罚。以上条款与《大清监狱律》的内容大同小异。
2、民国时期的监狱和监狱法规。
民国时期 1927 年至 1949 年的监狱,一方面基本上承袭清末、北洋军
阀政府的狱制,同时又吸取了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立法的一些内容,监
狱法规比较完备、严密。这期间南京国民政府于公布了《监狱规则》
和《监狱处务规则》 1928 年 10 月)《监狱行刑法》和《监狱条例》
( ,
(1946 年 1 月 19 日) 军政部公布了
。 《军人监狱规则》 1930 年 8 月)
( 。
监狱的内部机构设置、各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狱法》至今没有规定,可见其详细和完备。
民国十七年十月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的 《监狱规则》 十六条规定: 第八
"在监者违反监狱纪律时得处以下各种之惩罚:一、面责;二、三月
以内停止赏遇;三、撤消赏遇;四、三次以内停止发受书信及接见;
五、三月以内停止阅读书籍;六、七日以内停止运动;七、减削赏遇
金之一部或全部;八、二月以内之慎独;九、五日以内之暗室禁闭。
前列一与各种惩罚得并科之。 "
民国十九年八月军政部公布的《军人监狱规则》增加了"掌责" (由
监狱长酌量情节轻重得施以四十板以下之掌责) 。
康德四年十一月公布的《伪满洲国监狱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惩罚 "
之种类如下:一、叱责;二、七日内停止运动;三、二月内禁止阅读
书籍;四、二月内禁止使用笔墨;五、削减作业赏遇金之一部或全部;
六、七日以内之屏禁;七、二月内停止赏遇;八、废止赏遇;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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