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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
新闻自由随着新闻事业的不断繁荣兴盛,许多新闻报道中的问题也日
益突显。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这些年尤为突出。2011 年 11
月在新闻媒体报道的"杨武事件"中,伸张正义的报道是新闻媒体的
职责。但各大媒体记者却为新闻侵害他人隐私权。殊不知,任何泄露
他们私人信息的做法都意味着第二次伤害。 如何进行正确的新闻报道,
如何尽到媒体应尽的责任,如何避免不该有的失误,如何自律,任何
一个媒体人都应该从中得到反思。
1 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
面对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我们要更明确新闻中对隐私权
的具体规范,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
1 1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
的含义就是当事人的隐私被侵权后,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大致可以
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 1 1 非职作品侵害隐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规定:
杂志报刊对需要发表的作品,必须严格审查,若发表的作品侵害第三
者的名誉,影响到第三者的名声,则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有责任,作者
和出版单位为共同被告。如果当事人可以选择作者还是出版单位之一
为被告,也可以把两者同时列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当事人有权选择
被告是单一的还是共同的。
1 1 2 职务作品侵害隐私的。早在 93 年就有此规定,在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查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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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职务行为发生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作者和
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如果新闻报道或者作品为作者履行他的职务所
导致的,那么只能列出版单位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如果作者的行为
为职务行为,又有隶属关系,则责任主体为新闻单位。
1 1 3 提供新闻材料引起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此类行为分为
主动和被动。主动提供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那么出版单位
和提供者就为族人主体。如果是因为被动采访,出版单位又不经过采
访者的同意,擅自发表该作品,导致其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那
么采访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如果采访提供者对这些行为采取默示或者
知道不采取积极行动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提供者仍然要承
担应由的法律责任。
1 2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
承担有如下几种形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等。但由于隐私是真实的事实,只不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
所以一旦泄露,很难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只能以前三种方式加
以补偿。这也是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的一个方面。
在明确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后,新闻人更应提高的是自
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更要保持住新闻
人的职业操守与道德贞洁。遵纪守法能做出更多更好的新闻报道。下
面我们从更深的层次中分析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
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思考
2 1 价值、利益层面。新闻的自由与隐私之间的博弈其实就是
2
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是对当前社会特定状况的反映。在
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公平问题总是表现为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平衡
机制的问题,也就是利益协调问题,于是公平问题就转化为如何限权
与保权的问题。
"个人自主的领域——其存在和行动的范围不触及其他人的自由
的领域,即是我们所称的隐私。它使个人有权利使自己与其他人隔离
开来,从公共生活中退回他自己的私人领域,以按照他自己的(以自
我为中心的)愿望和期望塑造自己的生活。[1]这段话说明新闻报道 "
应严格遵循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关联"原则,即在保护公益的时候对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当事人高,不同条件下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
需求经常会造成两者冲突的根据,甚至加剧或者缓冲和冲突的因素。
拥有足够权力而又极可能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政府而言,公民渴求能寻
求一种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的牵制作用。
2 2 规范层面。遵循"法律均衡原则" 意味着在处理新闻报 ,即
道与隐私权保护,要在法律、政策条
文与源于处境公平的诉求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规范新闻人报道的权
责,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尤其以有权官员隐私的权限进行政策
及法律的明晰化。
如何判断某种权利安排的正当性,笔者依据经济共和主义的观点
认为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其正当性是某种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的约束
下,在不损害任何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基本尊严的前提下,能够增进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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