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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济发展构筑法制框架
内容要点: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的经济繁荣至少需要一个
适度的法制基础架构,其核心作用就是保护财产及合同权利。为创建
这样的基础架构所需的法制改革,或许就是采用一套由相对精确的法
律规则所组成的制度, 而不是为了改善该国的司法状况进行巨额投入;
或者是采用更加自由灵活的标准。这样能够促成一个良性循环,即最
初对法制改革的适度开支能促进经济增长率的增加,而随后的经济增
长则能为更进一步的法制改革提供所需的资源。
以往的经济学家总是认为,经济发展将会引发大量的市场失灵,
所以他们开出各种复杂的处方,通过政府干预来纠治问题。但许多政
府失灵(Governmental Failure)的原因(尤其是在不发达国家)却
往往被忽视(参见 Stiglitz,1994) 从 1995 年一次关于法制改革的 。
学术会议上的讨论,以及从其他一些近来主张司法改革的学者们的观
点中(参见 Rowat, Malik 与 Dakolias 1995; Dakolias 1996) 我们 ,
可以看到,有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不发达国家的政府,并没有
能够提供一个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基础制度框架,可能这是导致这些国
家贫困落后的重要因素之一。市场比一些专门研究市场失灵的学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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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的要更加强健和充满活力。但是,市场的活力有赖于建立起一个
能够实现和保护法律权利(尤其是财产和合同权利)的环境,而这种
"法治环境"在发达国家往往被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有关从韦
伯主义的观点进行的论述,参见 Gray 1991 和 Rausser 1992) 。
发达国家的公民之所以认为这种"法治环境" (或称"法治机器" )
理所当然,是因为它在大多数时候总是运转良好而且所费不多。在这
种比较理想的状态下,法治机器由品行良好、能力较强且享受高薪的
职业法官所组成,这些法官掌握法治机器的运作规则,而那些精心设
计出来的规则能够有效地促进商业活动。法官们不应受到来自立法和
行政部门的干预。他们还可以得到那些品行良好、能力较强而且享受
高薪的律师们的建议和帮助。法官们的判决依靠品行良好、能力较强
而且享受高薪的行政司法官、执行官、警察以及其他公职人员加以执
行。有足够数量的法官以便及时裁决案件,而且法官能够依靠各种成
型的规则与惯例(例如财会标准、统计制度、以及关于土地和证券权
益的公共登记等)进行裁决,这就使法官能够比较合理准确地解决当
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花费也比较适度。
然而,如果一个国家的情况与上面这种理想的市场法治模式不尽
相同,甚至差别较大,也不一定就会严重损害这个国家的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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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在发展的优先顺序这个问题上举棋不定的国家来说,这一点
非常重要。我们只须举出下面几个例子:美国某些取得经济成功的州
实行选举式的、高度政治化的司法制度,而且法官的专业能力相当值
得怀疑;像中国和越南这样的东亚国家虽然在法治上还比较薄弱,但
也获得了经济成功;英国是世界上拥有最为精细的司法制度的国家之
一,但她多年以来却徘徊于工业化国家中的落伍者之列。再如印度,
这个国家具有一个英国式的法律制度,而且有大量的律师,但经济发
展却不如中国。当中国在 80 年代开始经济起飞时,她的法律制度还相
当不发达。
法律制度:正式与非正式
那么如何来解释上面所举的这些例子呢?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法制
改革过于昂贵。发达国家往往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因为保障已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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