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之赔偿案件的处理 程序 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性限制当事人处分财产的强制措施,随着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其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已越来越 多被采用。审判实践证明,正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生 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 法院的信誉,以及保护平等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等,都发挥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 然而,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法人槿其 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被申请人要求申请承当相应 赔偿责任,究竟应由审理原诉案件的审判合并审理,还是必须单独另 案起诉,是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诉,不是向其他有管辖
2、权的 法院起诉等有关问题,现行法律并无系统全面地予以明确规定,而审 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具全操作了不尽相同。 一、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损害的基本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朋错误所包括的具体情 况错综复杂,所以,在探讨因之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之前, 极有必要对之详加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经验,透视错 误的各种原因和表现,就会发现财产保全错误既有因违背程序性条 1件引起的,也有因违背实质性条件引起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情形: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的。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紧急情况下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临时 性强制措施,其目的的保证将来提起
3、诉讼的案件在实体判决后能顺利 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 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申请 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说明并不紧急或已发生变化,诉前财产保全 也就失去了意义。怀此事时,因诉前何全措施的采取,可能已经给申 请人造在了一定损害。 2、申请人虽然起诉量被驳回的。 人民法院依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但立 案后又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造在被申请 人损失的,申请人理应赔偿。 3、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成立的。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开始执行,若被申请人 2对财产保全的
4、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的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发现裁定不当的,应作了 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消原裁定,而申请人因错误申请给申请人造成的 损失应由其予以赔偿。 4、申请人自愿解除保全措施的。 财产保全一般是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了申请并提供有效财产 担保后,由人民汉院依法采取的。一方面,为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提供 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申请人也承担着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 损失而应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风险,因此,即使是申请人主动申请 解除财产保全的,也无法免责。 5、申请人申请撤诉并被人民法院准许的。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被依法准 许,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但如果因错误申请财 产保全已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即使法院及时地解除了保全措施,也 不能免除申请人所应承担的赔偿 6、在诉讼结果上申请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也不能免除申请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早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