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试论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之赔偿案件的处理
程序
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性限制当事人处分财产的强制措施,随着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其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已越来越
多被采用。审判实践证明,正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生
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
法院的信誉,以及保护平等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等,都发挥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
然而,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法人槿其
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被申请人要求申请承当相应
赔偿责任,究竟应由审理原诉案件的审判合并审理,还是必须单独另
案起诉,是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诉,不是向其他有管辖权的
法院起诉等有关问题,现行法律并无系统全面地予以明确规定,而审
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具全操作了不尽相同。
一、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损害的基本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朋错误"所包括的具体情
况错综复杂,所以,在探讨因之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之前,
极有必要对之详加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经验,透视"错
误"的各种原因和表现,就会发现财产保全错误既有因违背程序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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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引起的,也有因违背实质性条件引起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情形: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的。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紧急情况下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临时
性强制措施,其目的的保证将来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实体判决后能顺利
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
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申请 "
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说明并不紧急或已发生变化,诉前财产保全
也就失去了意义。怀此事时,因诉前何全措施的采取,可能已经给申
请人造在了一定损害。
2、申请人虽然起诉量被驳回的。
人民法院依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但立
案后又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造在被申请
人损失的,申请人理应赔偿。
3、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成立的。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开始执行,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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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的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发现裁定不当的,应作了
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消原裁定,而申请人因错误申请给申请人造成的
损失应由其予以赔偿。
4、申请人自愿解除保全措施的。
财产保全一般是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了申请并提供有效财产
担保后,由人民汉院依法采取的。一方面,为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提供
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申请人也承担着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
损失而应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风险,因此,即使是申请人主动申请
解除财产保全的,也无法免责。
5、申请人申请撤诉并被人民法院准许的。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被依法准
许,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但如果因错误申请财
产保全已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即使法院及时地解除了保全措施,也
不能免除申请人所应承担的赔偿 6、在诉讼结果上申请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也不能免除申请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早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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