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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 版)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
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
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以下简
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 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 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
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
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30 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 日
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 《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书》。
四、受理机构
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
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
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
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
(3)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的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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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指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由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 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具体工作人数由社会团体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 定。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不得担任负责人);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
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
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依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单位、个人代替承担民事责任。
八、禁止性要求
(1)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
的规定的;
(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
立的;
(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相关要求,
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能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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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
序号
1
2
3
材料名称
成立的书面申请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
件
验资报告及捐资承诺书
材料类型
纸
质件
纸质件
纸质件
原复 件印 数件
3
3
3
来源渠道
申请人按示范文
本填写
业务主管单位出 具,无业务主管 单位的无需提
供。
验资报告由具有
验资资格的机构 出具,捐资承诺 书由申请人按示
范文本填写
决定依据及描述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第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中国人民 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 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 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
知》(银发﹝ 2016 ﹞99
号)
4
5
6
住所使用权证明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的章程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纸
质件
纸质件
纸质件
1
3
3
2
房屋产权部门
(住所为自有房 产的提供房屋产 权证件复印件; 住所为其他法 人、自然人无偿 提供使用的提供 无偿使用协议证 书及房屋产权证 件复印件;住所 为租用的,提供 租用协议及住所 房屋产权证件复
印件。)
申请人按示范文
本填写
申请人按示范文
本填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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