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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的秩序与组织(a made order &
organization)
根据哈耶克基于"进化理性主义与建构理性主义"这一知识论基础的
秩序类型学划分,与自生自发秩序对应的秩序则是特指那种以建构理性主
义为基础的"人造秩序或组织" 。为了能够确切的区分这两类秩序,哈耶
克甚至提供了两个希腊术语的界定:他用 cosmos(指"内部规则" )来指
称自生自发秩序,而用 taxis(即"外部规则" )来指称人造秩序或组织。
从特征上看,前者在群体层面不具有一种既定的、明确的、共同的和先在
的目的序列,而只具有个人行为的目的性;与此相反,人造的秩序或组织
被用来指称那些基于群体理性并在行动上具有既定的、共同目的的制度设
计或有意识的组织秩序化行为。尽管哈耶克在其自发秩序理论中,极力的
批判了基于建构理性主义的制度设计的幻想,并警示了这种理性自负可能
的风险和社会后果,但是他还是对这类制度现象给予了必要的理论正视。
哈耶克将这种依据于特定组织或治理者的意志而制定的(人造秩序与组织)
外部规则,视为一种独特类型的社会秩序规则。他认为这类外部规则之所
以与自生自发秩序的内部规则正相区别,乃在于它们"意指那种只适用于
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目的的规则。尽管这种规则仍具有各种程度的一
般性,而且也指向各种各样的特定事例,但是它们仍将在不知不觉中从一
般意义上的规则转变为特定的命令。它们是运作一个组织或外部秩序所必
要的工具"[1]。
其实,我们并不难察觉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主体,在基于特定权力结
构的条件下受制于特殊命令的约束之外,同样也必然同社会最小单位主体
一样会受制于一般性行为规则的约束。人类社会的历史已经表明:在认知
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依赖于命令和权威运作的组织或集体,其存在寿
命都与其对一般性规则的遵循程度正相关。人类文明的进化史上,从来都
不存在可以完全独立于一般规则而长久存在的组织和共同体。在哈耶克看
来,组织和集体对于一般性规则的特定程度的依赖,恰好说明为什么一个
自发演化的自生自发秩序,会实现组织秩序所无法实现的结果。其原因恰
好在于自发秩序是直接通过一般性规则来约束和调整个人的行动,并利于
个人能更有效和灵活的使用组织所不具有的信息和知识。而在一种科层式
或垂直结构的组织当中,最高权威的行为和决策依据只能依赖于那些为他
们所知的信息和知识,并据此对行为和命令做出调适。同样,其他各层行
动者的行为信息有序 idge&KeganPaul,1978,PP.77.,也只能依据所知
的信息和上层命令来调适自身行为,而那些不为决策者所知的有关各种情
势的信息和知识,制约了组织作为主体运作时无法完全依赖于命令和权威。
因此,组织所发布的命令在多数情况下必然也依赖于符合一般性规则指示
的形式而非完全具体的命令[2]。哈耶克明确而富有洞见的指出:
"组织在这里遇到了任何试图把复杂的人之活动纳入秩序之中的努力所
会遇到的问题:组织者肯定会希望个人以合作的方式去运用该组织者自己
并不拥有的知识。只是在最简单的那种组织中,人们才可以想象有单一的
心智来支配所有活动的一切细节。然而,勿庸置疑的是,任何人都不曾成
功地对如此复杂的社会中所展开的所有活动做到全面且刻意的安排。如果
有人能够成功地将复杂社会完全组织起来,那么该社会就不需要运用众多
的心智,而只需要依赖一个人的心智就足够了;再者,即使真的发生这种
情况,这种社会本身肯定不会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而只是一种极
端原始的社会状态。¼¼那些能够被纳入这样一种秩序设计中的事实,只
能是可以被某个单一心智所知道和掌握的事实;此外,由于只有单一心智
决定采取何种行动并从中获得经验,所以就不可能存在唯一能使心智得到
发展的众多主体在行为上互动,并在心智上彼此交流的状况" [3] 。
哈耶克十分强调组织与人造秩序与自生自发秩序在目的性方面的差别。他
认为支配组织内部行为的外部规则,必定是一种只适用于特定个人或服务
于统治者目标的规则。这种目的性指向严格依赖于以下两个彼此支撑的前
提:一是外部规则的存在以一个特定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即它"预先设定
了存在着一个发布此项命令的人"[4],并且假定了每个个人在组织结构
中的地位、作用、功能,以及他们遵循组织命令规则所实际指向的目的。
其二, 组织发布的命令,无一例外的应当对需要采取的行动做出具体规 "
定,从而使执行者只能在命令所给定的范围内行动,而无法利用自己的知
识并显示个人的真实偏好。因此,这种命令所采取的行动,在目的上必然
只服务于发布该命令的人的意志。 [5]基于对人造秩序和组织的这一分析 "
思路,哈耶克进而指出,组织秩序所依赖的外部规则与自发秩序所依赖的
内部规则必然存在两个方面的差别: 1)存在一个发布命令的主体,而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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