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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专用权范围要客观而准确
《商标法》第 51 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
使用的商品为限。第 52 条规定,他人擅自在与该商标核定的相同或者
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以及给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因此,准确确定商标专用权范围所应当把握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商
品或者服务项目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为简便
起见,下文所述涉及到的商品亦包含服务项目) 。
一、 《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
局)局长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签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
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是最基础的商标权利证明文件。 《商标注册
证》上核准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即使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
依据,也是其权利保护的界限。 《商标注册证》上的主要内容是:商标,
主指注册证上贴附的图样;商标注册人名义,与商标申请人名称一致;
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专用权起止日期,又称之为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
二、 《商标注册证》上标注的、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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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由文字、图形、文字与图
形组合以及三维标志(立体造型)构成。被核准的商标,应当将该商
标图样贴附在《商标注册证》中规定的空白处,立体商标可能会出现
两幅或者多幅图样,以供准确表现出该商标的立体现状。
新法规定,不仅仅由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商品的功能、
用途等非显著部分构成的文字、图形以及三维标志等,均可以作为商
标注册。因此,如果标志的整体构成有一部分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
有显著性的,则该标志可以作为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商标一并核准
注册。对商标中含有通用部分的,过去的做法是,要求商标申请人删
除商标图样中的非显著部分,或者对某些与商标联系紧密的通用部分
声明放弃商标专用权。比如将商标图样中的企业名称、产品说明等删
除(此处为空白) 又如?quot;雀巢咖啡"文字商标中的"咖啡"
, (商
品名称)文字放弃专用等等。从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看,商标中删除部
分内容的做法,使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与该商标的实际使用后果产生了
差异,甚至破坏了原申请商标的整体效果,特别是实际上被删除的内
容,即使保留在商标图样内,权利人也不会主张权利或者该权利主张
并得不到法律支持,即不会妨碍他人的正常使用。所以,新法的规定
对申报的商标图样内容进行了修正, 不仅仅由¼¼"意味允许商标图 "
样中保留通用部分。因此,删除部分内容的做法,今后将不再在商标
注册程序中适用,其导致的直接后果即为执法部门在看到被核准的商
标时,应当对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和非显著部分加以区别,特别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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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准商标的标志性整体效果。
实践中,有些企业已经享有含通用部分的商标的专用权,如海南
省椰树集团的第 1324361 号商标,就是由椰子、椰汁、玻璃杯等图形
与"椰树""天然椰子汁"等文字组合而成,同时指定颜色。该商标 、
是显著部分与通用部分的组合,具有商标的整体显著性。其注册的意
义在于:擅自使用与显著部分"椰树"相同近似的文字,会构成商标
侵权,同时,擅自使用与该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近似的文字与图形的组
合,即其他通用部分的排列组合,比如颜色的排列组合导致商标整体
视觉效果相同或者近似的,也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商标的演变也记载着历史的痕迹。因历
史遗留等原因,有些《商标注册证》还要考虑历史的延续。比如《商
标注册证》中商标图样与商标名称的分离问题。表现为:贴附的商标
图样中无文字,而在《商标注册证》中商标栏注有文字的情形。针对
这种情况, 局在 1988 年 8 月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内分类向国际 商标
分类转换时,以及 1993 年 2 月对大批 10 年有效期到期注册商标进行
续展时,曾建议此类商标的注册人,将该商标的文字加附在商标图样
内续展,或者将商标图样续展,图样外的文字商标另进行文字商标注
册,但有的注册人没有得到提示或者忽视了提示,使有些《商标注册
证》保留了原有状态。因此,在实践中,执法部门在看到这样的《商
标注册证》时,只要该《商标注册证》还在专用权有效期内, 《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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