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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标志灯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6.7.3 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标志灯:
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标志灯用于下述目的,例如警告驾驶员在滑行道或机坪的道面上有洞,或划出道面上 (如在机坪上) 正在维修中某一部分的轮廓。当跑道的一部分已不适用,或滑行道在其宽度的主要部分已不适用时,不适于使用这种标志物。在这种情况下,跑道和滑行道一般予以关闭。
1、在滑行道、机坪、等待坪上不适于航空器活动、但仍可能让航空器在其旁边安全通行的任何部分,必须展示不适用地区的标志物。对供夜间使用的活动区,则必须设置不适用地区的标志灯。
2、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标志灯必须设置得间距足够紧密,使其能勾画出不适用地区的范围。
3、不适用地区的标志物必须为鲜明竖立的器件,如旗帜、锥体或标记牌组成。
4、不适用地区标志灯必须是红色恒光灯。其光强必须足以保证其在周围灯光的光强和正常看到它时背景的一般照度下明显醒目。在任何情况下,光强不得小于10cd。
在暂时不适用的地区,可用恒定发光的红灯予以标示。这些灯应标示出该区最有潜在危险的边缘。除了标示三角形地区最少可用三个灯之外,这类灯应至少用四个。当该区较大或形状特殊时,灯的数量应予增加。至少在该区的周界上每7.5m 距离应装置一个灯。如果灯光是具有方向性的,则光束照射的方向应尽可能地朝着航空器或车辆向该区进近的方向。如果航空器或车辆一般从几个方向进近该区,应考虑增加额外的灯或采用无定向灯沿这些方向显示该区。
不适用地区的灯应是易折的。这些灯的高度应足够地低,以保持螺旋桨和喷气航空器的发动机吊舱与灯之间的净距。
5、不适用地区锥体标志物的高度应至少为0.5m,其颜色应为红、橙或黄色,或上述任一颜色与白色的组合。
6、不适用地区标志旗应至少为0.5m 见方,其颜色应为红、橙或黄色,或上述任一颜色与白色的组合。
7、不适用地区标志牌应至少为0.5m 高、0.9m 长,涂以红色与白色相间,或橙色与白色相间的垂直。
例1、 机位关闭标志摆放
例2、 滑行道关闭标志摆放
例3、跑道关闭标志摆放
1)不关闭平滑
A、入口滑行道及出口滑行道以II类等待线为界(如下图)进行摆放;(西跑道以I类跑道等待位置为界)
B、双向出口滑行道在摆放时,在跑道等待位置内移后的交叉点为界,垂直于滑行道中线进行摆放。
C、穿越道(A0、A1、A8、A9)关闭时以II类等待线为界进行摆放,开放穿越时,在距离穿越道中心线60米处沿垂直于跑道的方向进行摆放。下图为A0、A1开放穿越时的摆放示例;
2)关闭平滑
以平滑区域关闭为准,具体参见例1滑行道关闭标志摆放方式。
例4、T3航站楼以西,滑行道关闭标志(4E)
1)、关闭M4与M6之间的Z3
2)关闭M4与M5之间的Z3
例5、T3航站楼以东滑行道关闭标志(4F)
1)、关闭K5与K6之间的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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