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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船员培训现场监督管理分析.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8953779 上传时间:2025-03-0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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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船员培训现场监督管理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复苏的到来,航运市场大发展,船员需求量增加,随之而来的船员教育事业迅猛发展,如何在新形势下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良性发展、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成为当前船员管理人员的重任。 关键词:船员培训,现场监督管理 随着200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施行和2010年6月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审议并通过了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及19项大会决议,船员市场和船员教育市场正走向一个新的台阶。作为船员培训主管机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在当前形势下打造一支新型的船员管理队伍,加大对船员培训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培养出符合国际化要求的航海人才。 根据《规则》的定义,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的现场监督管理包括对船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许可资质、船员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船员培训的教学人员和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同时还包括在实施培训的过程中对学员出勤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员授课情况等进行检查。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海事管理机构还负责在船员考试过程中的督察职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进行。 通过船员管理的现场实践,对当前形势下船员培训现场监督管理的状况进行分析: 一、船员培训现场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难点 1、船员培训机构多,培训场地较为分散,现场监管难度大。就潍坊辖区而言,现有船员培训机构4所,在校生11000余人,完成各类船员培训考试553期次,考试学员19800余人次,再创历年考试期次和人数新高。但据统计,2009年,潍坊海事处完成各类船员培训现场监督检查315期次,占全年培训考试期次的57%,在有效的工作时间内,无法保证完成上级海事局要求的每期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其次,潍坊四家船员培训机构现有9个校区,各类船员培训分布在不同的场地,培训较为分散,这给现场执法人员带来很大不便,从而增加了现场监督检查的难度。 2、船员培训科目多,培训周期长短不一,给现场监督管理带来难度。根据《规则》规定,按船员工作性质分为船舶驾驶和轮机管理两个专业,其中两个专业都必须的是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船员适任培训,而船舶驾驶专业中船员适任培训部分的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又包括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高级消防、精通急救、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自动雷达标绘仪等,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又包括船长、大副、三副、值班水手和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培训。在上述各类培训项目中,培训时间最短的只有5天,而培训时间最长的要有两年的时间,针对各类不同的培训,采取不同的现场监督管理策略也是海事执法人员通过总结实践经验而得到改进的。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中,要求对各类船员培训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做好相应的复查、督促整改适宜,但对培训时间相对较短的精通急救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等,几乎无法完成整改,该项培训就结束,这给现场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3、新旧《规则》转变过程中师资和教学计划存在差异,现场监管执法标准有待统一。根据新《规则》规定,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各船员培训机构师资、设备以及教学计划无法立即整改达到新《规则》要求,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存在新旧《规则》混用的现象,从而给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执法标准带来很大的浮动空间,执法的严肃性受到挑战;其次,因为新旧《规则》的转变,随之而来的教学计划的改变必不可少,但由于教学计划存在于各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中,教学计划的改变必然导致综合质量管理体系的改变,而质量体系审核分为年度审核和中间审核,间隔时间相对较长,因而由于新旧《规则》的改变而产生的教学计划的变化无法在短时间内彻底完成,从而产生教学计划与实际不相符合的现象,这样在现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如何执法、如何定性就成为当前现场监管的难点之一。 4、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监管难度大。根据《海船船员适任培训大纲》的要求,各类船员培训必须满足相应的培训课时,由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许可证明后方可参加考试。就单纯现在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的适任培训而言,按照以往教学模式,在学员完成基本安全培训注册船员并且完成各科培训教学后方可参加适任评估考试。但当前形势下,根据实际情况各船员培训机构采取不同的方式参加岗位适任培训考试, 在这种情况下带来的教学计划、培训方式的改变以及对培训质量的质疑,成为当前执法人员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其次,在学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同时,穿插进行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据统计,完成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约85天,那需要完成两年航海专业教育方可进行的船员适任评估考试是否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验证;第三,各船员培训机构根据实际安排教学计划时,为完成各种原因无法进行完的课程,在晚上和周末的时间会继续安排各类培训课程,而此类培训课程均在海事管理机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如何保证此类培训课程的培训质量以及如何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也是现场执法人员探讨的难点。 二、船员培训现场监督管理的重点 1、船员培训中评估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船员评估项目是在船员培训过程中为船员适应船上实际工作而开展的培训科目,由于船员在实际工作中实际操作能力的重要性,因此各培训机构已非常重视评估科目的培训,海事主管机关也通过各种形式加大评估考试的难度,并采用立法的形式要求各培训机构加强培训时评估科目的力度。根据新《规则》规定,船员培训实操项目教员与学员比例必须符合1:20,用以确保每个学员得到足够的教员辅导的时间。而目前部分船员培训机构由于实操教员紧缺等原因,仍在执行原有教员比例的标准,因此船员评估培训教员问题是当前现场监督管理的重点之一;其次,在保证船员评估培训质量上,除实操教员关系重大外,各个实操设备也至关重要。部分船员培训机构由于资金以及设备更换繁琐等原因,在学员进行评估项目培训时,部分设施设备不可用,更有甚者由于设备老化和保养不及时,既不能保证船员评估培训的质量,又给学员培训带来安全隐患,因此,船员实操设备的可用性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检查也成为当前船员培训现场监督管理的重点。 2、船员培训中教师的资格检查。新《规则》列明的各类船员培训项目,除在场地、设施设备有严格要求外,为保证培训质量,对参与船员培训的教员也有明确规定。但部分培训机构为保证培训初期资质验收的合格,上报部分在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充当师资,而实际培训教学过程中,该类师资存在不上课的情况,更有部分船员仍在船工作。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在实施之前,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适任培训监督检查力度欠缺,从而产生此类现象,因此在当前海事监管工作中,除船员评估培训中师资符合规定比例和要求外,对船员适任培训中教师任职资格的检查也是当前船员培训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 3、船员培训教学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船员培训教学计划实施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教学计划的实施;二是船员岗位适任培训教学计划的实施。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需由海事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审批中就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在此类培训的现场监管中,只需按照审批后的计划进行检查,确保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与审批计划一致;而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过程中会穿插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科目,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确保所有教学日程均安排在教学计划之内。另外,船员培训教学计划必须在综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范围内执行,因此,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时还要确保教学计划符合体系要求,只有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各科目船员培训才能有效进行。 4、船员培训考试的现场监督。各个船员培训机构在完成各科目培训后,向海事主管机关申请,经海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考试。船员培训考试是学员完成培训,取得适任证书的最后环节也是关键环节,因此在此环节中最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据统计,在以往船员评估考试和理论考试中或多或少会发生考生贿赂考官的现象,由于当前海事机关人员不足,部分评估考试由外调评估员参与的考试模式,关系户、走后门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作为现场执法人员一定要加强船员评估考试的监督管理,将此项工作作为监管重点,确保船员培训考试的最后环节诚实、可靠、有效地运行。 根据现场监督管理实际工作经验,针对在现场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和监管重点,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加强船员培训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STCW公约的有效履行,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是当前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管理的重点,现就当前形势下船员培训现场监督管理思路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船员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综合执法水平,提高现场监管效率。船员管理部门现场执法人员过少、执法水平待提高是当前无法有效完成船员培训现场监督检查任务的关键,因此,海事管理机关应该继续加强船员管理队伍的建设,扩大现场执法人员队伍,并且要利用各种机会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综合执法水平,方可确保船员培训现场监督检查有效地进行。 2、加强与船员培训机构之间的交流,努力做好培训机构自查、自督工作。船员培训机构作为船员培训的主题,在船员培训整个过程中作用巨大,因此,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船员培训机构的交流,及时认真地解决培训机构在实际教学培训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帮助培训机构良性发展。同时,船员管理部门要做好培训机构自查、自督的宣传工作,研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要求各船员培训机构在日常培训教学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开展船员培训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日常现场监督管理,及时通报各培训机构自查、自督情况,并待通报事实无误后实施奖惩。 3、加大船员培训日常监督检查频率,突出检查重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由于船员培训时间长短不一,在进行日常检查后缺陷整改得不到有效复查,因此,船员管理部门应该突出重点,对检查出缺陷的单位加大检查频率,并通过定期的抽查对比,确定重点检查对象,直至该培训机构以及该培训项目缺陷得到彻底整改,保证该培训项目的培训质量。 4、采取培训机构每期上报,船员管理部门随期抽查的现场监督模式。随着培训机构和在校船员的增多,相应的培训科目也逐渐增加,在当前船员管理部门现有执法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培训机构自查上报,船员管理部门随期抽查核对的方式,要求培训机构每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对开展的培训科目相应的项目进行自查,并在申请评估考试之前将自查结果上报当地船员管理部门。船员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根据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在培训期间对其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该培训机构上报结果进行核对,若无误即可批准考试,若出现差异,执法人员则可继续对其进行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并采取相应的出发措施,从而使培训机构与船员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信用合作关系,确保了船员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船员管理工作随形势的发展而变化,船员培训现场监督管理也同样在时刻变化着,如何保证船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出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合格船员,这就要求我们所有船员管理工作者再接再厉,继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并努力贯彻“三个服务”的精神,在做好执法工作的同时努力帮助船员培训机构良性发展,为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圈”的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则》200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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