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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女职工产假待遇管理规定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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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女职工产假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2012年1月起公司为职工参保北京市生育保险,根据北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和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各项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生育保险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公司及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是生育保险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生育保险制度宣传、贯彻。 (二)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修订。 (三)负责协助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第三章 产假期间待遇 第七条 产假请、销假 除产假期间待遇规定以外,职工产假请、销假仍按《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休假管理办法(试行)》(朔黄铁人字〔2010〕23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育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申领 (一)女职工生育后需及时按北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生育费用报销及申领生育津贴手续(按附件1条款办理)。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单位生育保险平均基数÷30天×产假天数(不超过4个月) (二)女职工因非本人原因未能参保北京市生育保险的,生育费用由公司按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费用标准核定,本人所在单位予以报销,费用在福利费项下列支。 (三)女职工因非本人原因未能参保北京市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公司按北京市生育津贴标准核定,本人所在单位予以支付,费用在福利费项下列支。 第九条 产假期间待遇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考核系数按1.0执行。 (二)女职工请产假开始时间在每月15日之前的自请假当月起扣除本人绩效工资、交通补助、伙食补助,只发放本人岗位工资,请假开始时间在每月15日之后的次月起予以扣除。绩效工资扣除月数按本人申领生育津贴支付月数执行。 (三)产假期间停发各项奖金。 (四)女职工产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检查及考核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单位职工申报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申领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遇与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相悖条款,按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生育保险报销及申领生育津贴政策解释 2.《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表》 3.《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4.《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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