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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及年检
2010-03-24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人
独资企业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
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
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
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登记事项
个人独资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
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
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
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
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但申
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 并
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 取营业执照后,
领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并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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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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