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为强化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促进矿山企业节
约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
定《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现予以 》
公告。
附件: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20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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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
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 是评
价煤炭企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确定其
指标要求如下:
一、 "三率"指标要求
(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井工煤矿。
薄煤层(<1.3 米)不低于 85%;中厚煤层(1.3~3.5 米)
不低于 80%;厚煤层(>3.5 米)不低于 75%;
对于采用水力采煤技术的井工煤矿,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
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 80%、75%和 70%。
2.露天煤矿。
薄煤层(<3.5 米)不低于 85%;中厚煤层(3.5~10.0 米)
不低于 90%;厚煤层(>10.0 米)不低于 95%。
(二)原煤入选率。
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 75%以上。
(三)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矸石以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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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共伴生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也要对煤层气、黄
铁矿、镁、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指标要求。其中
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 75%以上。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煤炭矿山企
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
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煤炭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
达到本指标要求。
(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
标要求规定的要求。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
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受地区煤层、技术等客观条件限
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
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
机关要对矿山企业提交的论证报告予以审定。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煤炭矿山企业执行
本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
告符合本指标要求的煤炭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
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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