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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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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文件 大 学 文 件 科大政发〔2010〕82 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知识、能力、素质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三条 学生应当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四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新生所属学院请假,学院报学生工作处(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取得湖南科技大学学籍。对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徇私舞弊情况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级新生到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招生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务处、财务处。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在正式上课前三天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印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已被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 (二)休学后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费者。 第八条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学生,应事先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注册。 第九条 未请假而逾期未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条 本科学制按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十一条 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该专业学制,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该专业学制外延长两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习年限超过学制但仍在学校允许修业年限内的在校学习者,需按规定另行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并按第二章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设定一定的学分,其学分数均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必修课程主要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组成;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十五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中,学校确定课程教学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讲座课,30学时为1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践教学环节,一周或30学时为1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但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含实习等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计算。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为10%—30%,考试成绩占70%—90%;课程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平时作业、论文、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综合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结束考试卷面成绩少于55分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总成绩评定,并不能取得学分;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审查修读课程学生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并在提交成绩时作出标识,成绩以零分计。 (一)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1/3者,登记成绩时须注明“缺作业”字样。 (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学时数1/3者,登记成绩时须注明“旷课”字样。 (三) 含实验的课程,实验不合格者,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实验不合格”字样。 第二十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其缓考课程成绩记录为“缓考”;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旷考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为“旷考”。 第二十一条 考核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舞弊。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同意,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及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考试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输出,经任课教师签字并提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存档。已评阅的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查分。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后10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将学生本期学习成绩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同时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成 绩 成绩等级 绩点 优 90-100 A 4.0 85-89 A- 3.7 良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中 71-74 C+ 2.3 66-70 C 2.0 62-65 C- 1.5 及格 60-61 D 1.0 不及格 60分以下 F 0 平均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六条 平均学分绩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应作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选拔优秀学生和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重修与缓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重修课程,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安排,并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重修方式,学生可随低年级听课、自修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但其课程学时应与原计划学时相当,重修成绩由重修考试成绩确定。重修者要按学校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二十九条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选,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条 四年制学生在第七、八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十学期)所修读的课程,教务处将在第八学期(五年制在第十学期)安排一次重修考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能生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缓考申请一律无效,学生缓考情况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在开考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缓考课程考试和重修考试同时进行,并交纳重修费。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规划,择优办理。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二)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三)申请跨大类转专业(文、理科之间不能互转,音、体、美专业之间及音、体、美专业与文、理科专业之间不能互转)者。 (四)在校期间尚有所修公共基础课不及格者。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者。 (六)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如转入转出专业已修课程相差较大,原则上编入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一周向转出、转入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在本学院领取转专业审批表格,由教务办公室提供所修课程成绩并加盖公章。 (三)教务处教务科、转出及转入学院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生工作处(部)、财务处、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复审后,报校领导审批。 (五)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通知各相关单位,学生凭转专业批复到转出、转入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学生原来获得的必修课程学分与选修课程学分,当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且转出专业课程学分等于或大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时,可承认其学分。 第三十八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 在转专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预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降分录取及民办学校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者。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其察看期未满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二条 转学手续办理。 学校受理学生转学手续的时间,一般为省教育厅规定的受理转学手续时间的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 (一)学生转入我校,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原始录取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健康诊断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拟转入学院、财务处、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同意后,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并在转出学校将学生转学材料报湖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获得批复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二)学生转出我校,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拟转出学院、财务处、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同意后,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在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我校将学生转学材料报湖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获得批复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还须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跨专业转学原则上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三条 转学学生须跟随所在班级修读所有课程,不得以任何理由免修。 第八章 休学、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休学离校,直到休学期满: (一)因病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学校财务处、校学生工作处(部)对其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除极其特殊突发的意外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其休学手续必须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的办法处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期满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纳学杂费。 (二)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学院整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学校复查属实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及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五十一条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学籍警示、留级、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实行预警制度。在一学年度内未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度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尚未达到三分之二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籍警示。 第五十三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留级处理: (一)上一学年度曾受到过学籍警示处理,且在本学年度未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度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学年度内未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度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 第五十四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且未超过规定修业年限,如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留级,可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分统计工作结束之后两周以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批通过后,随低年级学习。 第五十五条 留级学生上学年度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凡参加留级后就读班级的初修考试,均不计入在校期间累计重修学分数。上学年度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或60分以上(含及格和60分)者可免修;上学年度已合格课程,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允许其参加留级后就读班级的初修考试,如取得的成绩高于原成绩,可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五十六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曾受过留级处理,且未取得的学分数再次超过该学年度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 (二)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在一学期内无故未参加任何考核或无任何课程成绩者。 (四)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二级甲等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丧失学习能力者。 (七)四年制学生修业年限超过六年,五年制学生修业年限超过七年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七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再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做出退学处理决定。退学处理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严重疾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不再享受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四)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以后的安置问题。 第十章 辅 修 第五十九条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允许学生学习第二专业。 第六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对象和条件:政治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大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 第六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有关具体规定办理。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以下办法进行教学管理: (一)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学籍由主修专业学院负责管理;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辅修专业学院负责管理。 (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主修专业的学院可出具书面证明说明情况。辅修专业的学院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或重修取得辅修成绩。 (三)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四)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交费。 第十一章 学习纪律 第六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 第六十五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累计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课程按每天4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5学时者,按本规定及《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请事假、病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十天以内由学院批准。请假十天以上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请假的书面批件存学院备查。考试后补办的病休证明无效,并作旷考论处。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取得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学生所在学院须提前一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并填报相关表格。当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学生所在学院须再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进行复审。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条件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但不符合学士学位条件时,学校只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取得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尚有课程、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缺修,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离校二年内,可向原所属学院申请重修(重做),重修(重做)时间由原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生回校重修(重做)考试必须随在校生的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同时进行,不得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重修考试(或重做)及格者,用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学位证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九条 结业生回校重修(重做),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 第七十条 对达不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一经查实,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要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二条 申请发放毕业证者,可在学校规定受理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合格后发放毕业证书。 第七十三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某种原因(开除学籍者除外)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只能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十六条 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 (五)不能毕业者。 (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十八条 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毕业<结业>两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本科 学籍 管理 规定 湖南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0年9月25日印发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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